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及货币管理上显现出十分重要的
作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
现行外汇管理制度,既要建立健全国家外汇管理体系,同时还要与国际收
支平衡相结合,维护国家外汇安全,实现外汇管理的合理管理。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主要以《外汇管理条例》和《外汇管理办法》为依据,由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外汇管理条例》,是我国强制实施
的外汇管理总体法规,其直接规定了全国外汇管理体制、外汇市场运行原则、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外汇交易机构的权限等,是为推动外汇管理制度
的完善及其可持续的良性发展的重要法规。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除了要推动外汇市场的开放,还应充分考虑
外汇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实现外汇收支的平衡,避免
外汇流动的过度流动,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有效地控制国内外汇管理风险,保护国家外汇储备。
为实现外汇管理的科学化、市场化、法制化,我国外汇管理机构不断
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宏观外汇管理,维护国家外汇安全,
实现外汇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加强外汇管理,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外汇收支活动,包括外汇收支、外汇交易、外汇结算、外汇投资、外汇融资等活动。
第三条外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便利化与监管相结合原则;(三)市场调节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原则;(四)风险可控原则。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外汇管理的监督和实施工作。
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行使外汇管理职责。
第二章外汇收支管理第五条外汇收支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外汇收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申报;(二)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规定;(三)外汇收支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六条外汇收支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外汇收支管理制度,确保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外汇收支主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外汇收支信息,包括外汇收入、支出、汇率变动等情况。
第八条外汇收支主体应当按规定办理外汇收支登记,并接受外汇局监督检查。
第三章外汇交易管理第九条外汇交易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外汇交易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交易;(二)外汇交易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规定;(三)外汇交易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十条外汇交易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外汇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外汇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外汇交易主体应当按规定办理外汇交易登记,并接受外汇局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外汇交易市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第四章外汇结算管理第十三条外汇结算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外汇结算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结算;(二)外汇结算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规定;(三)外汇结算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十四条外汇结算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外汇结算管理制度,确保外汇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中国2021外汇管理制度
中国2021外汇管理制度一、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主要由国务院外汇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简称“外汇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外汇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中国的外汇收支和外汇市场。
外汇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外汇管制、外汇市场监管、外汇风险管理和跨境资金流动监控等方面。
外汇管制主要包括外汇额度管理和外汇结算管理,通过设立外汇额度和外汇结算制度,控制和管理外汇的使用和流动。
外汇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外汇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外汇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外汇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外汇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和安全。
跨境资金流动监控主要是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和调控,防范和化解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二、中国2021年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特点1.外汇市场改革步伐加快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外汇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在2021年加快了外汇市场的改革步伐。
一方面,加强了外汇市场的开放和多元化,推动外汇市场的市场化和国际化。
另一方面,加强了外汇市场的监管和风险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2.外汇管理政策更加灵活中国2021年外汇管理制度的一个明显变化是外汇管理政策更加灵活和多样化。
外汇局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国家的需求,及时调整和优化外汇管理政策,以适应外汇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这种灵活的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金融安全。
3.外汇市场的监管更加严格随着外汇市场的开放和发展,外汇市场的监管也变得更加严格和细化。
外汇局加大了对外汇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规范了外汇市场的秩序和行为,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外汇市场的监管严格但不僵化,以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4.外汇管理制度的信息化和智能化中国2021年的外汇管理制度更加注重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
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外汇管理是指国家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国内货币的稳定以及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探讨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外汇交易的监管机构、外汇买卖的条件和限制,以及外汇管理的措施和政策。
一、参与者和监管机构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包括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
他们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授权的外汇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买卖。
同时,国家委托一些机构负责外汇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市场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这些监管机构通常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门负责,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外汇交易条件和限制外汇交易的条件和限制是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的重要手段。
根据法律规定,外汇交易通常需要银行账户或授权机构的许可。
个人进行外汇交易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例如申请外汇交易许可证、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等。
此外,外汇交易还需要遵守对外汇交易时间、交易额度和交易目的的规定。
这些条件和限制有助于监控市场风险并防止非法资金流动。
三、外汇管理措施和政策外汇管理的措施和政策包括汇率管理、资本流动管理和外汇储备管理等方面。
汇率管理是指国家对本国货币汇率进行调控,通过干预市场力量来维护汇率的稳定。
资本流动管理是指国家对资本流动进行监管和控制,以防止大规模资本外流导致经济不稳定。
外汇储备管理是指国家通过积累外汇储备来维护支付能力和经济安全。
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确保了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
举例来说,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不断更新,以适应经济改革和金融发展的需要。
中国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包括汇率管理、资本流动管理和个人外汇管理等方面。
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分为一般规定和个别规定,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外汇交易参与者,个别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具体的限制和条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汇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1月26日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我国外汇市场,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维护外汇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外汇市场是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等依法设立的境内有组织交易平台进行人民币对外汇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外汇市场交易的机构,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等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等市场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外汇市场开展的交易,以及市场参与者依托外汇市场与客户发生的交易。
本指引所称客户是指市场参与者提供外汇交易和交易后相关服务的对象机构、与市场参与者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的企业等机构。
2021年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个人外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__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2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整理的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外汇管理(2021整理)
第一节外汇与外汇管理一、外汇的含义和种类〔一〕外汇的含义一般而言,外汇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含义:动态意义上的外汇,是指人们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个意义上的外汇概念等同于国际结算。
静态意义上的外汇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静态外汇是指一切用外币表示的资产;狭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之间结算的支付手段。
我国以及其他各国的外汇管理法令中一般沿用广义的静态外汇概念。
根据2021年8月1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外汇是指以下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5〕其他外汇资产。
表1.1 常见外汇货币符号〔二〕外汇的分类自由外汇又称“自由兑换外汇〞、“现汇〞,是指不需要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或者是可以向第三者办理支付的外国货币及支付手段。
世界上有50多种货币是可自由兑换货币,其中主要有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港币、瑞士法郎、新加坡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丹麦克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新西兰元等货币,以及用这些货币表示的汇票、支票、股票、债券等支付凭证和信用凭证。
可以兑换的外汇中还有一种,有限自由兑换外汇。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者进行支付的外汇。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规定,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制性的自由兑换的货币。
此类货币通常存在一个以上的汇率,外汇交易也常受限制。
记账外汇也叫“清算外汇〞、“协定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载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者支付。
这种外汇未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那么不能转换为别国货币,通常只能根据有关协定在协定国之间使用。
外汇管理及处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管理,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业务的企业、机构、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国机构。
第三条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二)公平、公正、公开;(三)市场调节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外汇管理职权。
第五条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外汇管理,提高外汇管理效能,保障外汇市场稳定运行。
第二章外汇收支管理第六条从事外汇收支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外汇收支。
第七条外汇收支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外汇收入管理;(二)外汇支出管理;(三)外汇账户管理;(四)外汇汇款管理;(五)外汇贷款管理;(六)其他外汇管理事项。
第八条企业、机构和个人办理外汇收支,应当向外汇局或者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真实、完整的外汇收支凭证。
第九条外汇收支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名称;(二)交易日期;(三)交易金额;(四)交易币种;(五)交易用途;(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外汇收支凭证的提交,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企业、机构和个人办理外汇收支,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或者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外汇收支凭证;(二)外汇局或者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外汇收支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三)外汇收支凭证的提交,不得迟于外汇收支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一条外汇收支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十二条企业、机构和个人办理外汇账户,应当向外汇局或者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真实、完整的外汇账户开立申请。
第十三条外汇账户开立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名称;(二)申请人住所;(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四)申请人经营范围;(五)申请人注册资本;(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11•【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进行修订,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予以落实,同时做好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月11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汇局实施行政许可,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非歧视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法设立。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不得通过细分等方式变相或者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办理行政许可。
第五条外汇局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自然人的隐私外,应当公开。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推进行政许可电子化办理,实时提供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办理状态和办理结果等信息查询服务。
申请人通过政务系统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
是指针对个人在国外进行外汇业务的相关规定。
新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个人外汇管理的监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根据新规定,个人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 银行实名制:个人进行外汇交易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注册。
2. 外汇交易限额: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设定个人外汇交易的限额,超过限额需经过特殊审批。
3. 外汇交易用途限制:个人外汇交易需提供明确的用途,用于合法的经济活动,禁止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4. 外汇交易资金来源报告:个人进行外汇交易需提供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并按照要求报告。
5. 个人外汇交易信息公开:个人外汇交易信息需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有可能对外公开。
6. 外汇交易违规处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进行处罚,可能包括罚款、限制外汇交易等。
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应严格遵守新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也会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外汇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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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外汇管理政策
二、个人外汇收支核准
个人外汇收支核准是个人外汇管理的核心环节。
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明确了个人外汇收支的核准程序和条件。
个人需要向银行申请外币
购汇和外币汇款,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银行按照个人的申请情况,审核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然后核准相关外汇收支。
三、个人年度外汇购汇限额
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个人年度外汇购汇限额的具体数额
和计算方式。
根据个人证件的不同类别和用途,制定了不同的限额标准。
限额主要包括基本个人购汇限额、个人旅游购汇限额、个人投资境外证券
限额、个人向境外付款限额等。
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限额,选择合
适的外汇购汇方式和金额。
四、个人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
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规定。
个人可以在合格的银行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可以选择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在使用外汇账户时,个人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如按照规定时间和用
途使用账户资金,不得违规套汇和洗钱等。
五、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
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个人外汇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和相
应的处罚措施。
个人外汇交易违规包括违反外汇管理政策、提供虚假资料、
超额购汇或汇款等。
个人违规行为将面临罚款、暂停外汇业务、冻结账户或吊销外汇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防范外汇风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外汇交易,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依法办理外汇业务,接受外汇局监督管理。
第二章外汇收支管理第五条《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六条下列外汇收支,属于经常项目:(一)贸易收支;(二)服务收支;(三)收益收支;(四)经常转移。
第七条下列外汇收支,属于资本项目:(一)直接投资;(二)证券投资;(三)衍生品投资;(四)其他投资。
第八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贸易收支,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办理;(二)服务收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收益收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经常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直接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证券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衍生品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其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外汇市场管理第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外汇市场违法行为:(一)操纵外汇市场;(二)虚假买卖外汇;(三)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四)其他违反外汇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外汇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外汇市场交易风险管理。
第四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十三条外汇账户分为境内账户和境外账户。
第十四条境内账户,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细则一、外汇管理目的与原则1.1 目的:为了规范外汇市场活动,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特制定本细则。
1.2 原则:实行统一的外汇管理制度,保障外汇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保护外汇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二、外汇管理机关职责2.1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监督外汇市场的运行。
2.2 各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外汇管理工作,包括外汇业务审批、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
三、外汇定义与范围3.1 外汇: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3.2 外汇范围: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外汇担保凭证以及其他外汇资产。
四、外汇收支与经营4.1 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确保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2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取得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条件开展业务。
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5.1 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格式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表。
5.2 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对国际收支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制定外汇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六、经常项目外汇管理6.1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项目的外汇收支管理。
6.2 境内机构和个人进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备案等手续。
七、外汇市场与交易7.1 外汇市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外汇交易提供便利。
7.2 外汇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遵循市场规则,不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外汇风险管理8.1 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制定风险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降低外汇风险。
8.2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外汇市场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外汇风险。
九、监督检查与措施9.1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等。
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总结
一、外汇管理机构与职责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负责外汇管理的具体工作。
2. 外汇管理机构依法对境内机构、个人及境内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二、外汇账户管理
1. 境内机构、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2. 境内机构、个人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使用外汇账户,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进行核算。
三、外汇收支管理
1. 境内机构、个人进行外汇收支,应当依法办理外汇收支申报。
2. 境内机构、个人进行外汇收支,应当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结汇、售汇等操作。
四、外汇市场管理
1.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不得从事非法外汇交易。
五、跨境投资与融资管理
1. 境内机构、个人进行跨境投资与融资,应当依法办理外汇登记。
2. 境内机构、个人进行跨境投资与融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外汇收支申报。
六、外汇储备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储备的管理。
2. 外汇储备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
七、法律责任
1. 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外汇管理的范围、机构、职责、外汇账户管理、外汇收支管理、外汇市场管理、跨境投资与融资管理、外汇储备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外汇管理提供了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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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依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打算》修订2021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殊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常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状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平安、流淌、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消失或者可能消失严峻失衡,以及国民经济消失或者可能消失严峻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实行必要的保障、掌握等措施。
第二章常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常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全都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常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常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借用外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状况。
第十九条供应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依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状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打算;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供应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供应商业贷款。
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供应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依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状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打算;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供应商业贷款,应当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全部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实行下列措施:(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大事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大事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大事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大事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作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照实说明有关状况并供应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觉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准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猎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供应。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状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根据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帮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哄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赐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惩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供应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赐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转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惩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常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全都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