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使用集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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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资料汇编编制说明

1. 安装拆装方案

方案由安装单位编制,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使用单位共同审批并签字确认。

2. 起重机械安拆合同

安拆合同有设备安拆单位提供,合同需对指定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检查、日常维护保养等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作出约定,加盖公章。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管理,青岛市建委于2006年3月27日下发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并于2006年4月1日起在青岛市辖区内正式执行。但近期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仍发生了多起由于起重机械管理不善而引发的安全事故。鉴于以上现状,现将《规定》再次转发,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同时,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对于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1、各单位施工现场需进行安装、拆卸起重机械的,除严格执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外,自2007年5月1日起,凡集团公司签约的工程项目,必须于安装、拆卸前四日内报送安装(拆卸)施工方案,该方案须经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该方案审核盖章;将施工方案和加盖安装拆卸单位公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并报送集团公司安全处备案。其他以自有资质签约的工程项目的起重机械管理在所属单位审查、登记、备案。

2、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须到集团公司安全处备案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备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集团公司备案和未履行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合格程序,擅自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按照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应急基金管理之规定给与停工整顿处罚,并不予办理安全报监阶段验收手续,情节严重者,另行追加处罚。

特此通知。

青岛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起重机械的购置、注册、租赁

第一节购置

第二节登记注册

第三节租赁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一节施工资质与前期准备

第二节施工方案

第三节安装拆卸

第四节检查验收

第一节使用登记的申报与办理

第二节操作使用

第五章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第一节维修保养

第二节报废

第七章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青岛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管理。 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的购置、注册、租赁 第一节购置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自行购置使用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施工现场出租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

产权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并应达到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不得购置、出租、使用:

(一)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的或未经检验合格的;

(二)属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五)经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购买起重机械时,应当认真核验设备附带的文

件资料,并根据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 起重机械购置后,产权单位应及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将设备登记档案一并移交。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设备的购销合同、设计文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维修及安装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等随附文件;

(二)登记注册证书;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四)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五)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大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七)运行故障、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时间记录;

(八)其他资料。

第八条 起重机械的标准节、前后臂、附着装置及提升、回转、变幅机构的电机、变速箱等主要部件,必须按照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设备型号进行统一编号,严禁不同编号的部件在同一台起重机械上混用。 第二节登记注册

第九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产权单位应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证书和登记注册铭牌。未经登记注册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条 起重机械登记注册编号,实行一机一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办理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应先通过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初审合格后,工商注册地在市内四区的产权单位,应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工商注册地在各区、市的产权单位应到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报,经初审合格后,由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上报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时,应携带以下技术资料:

(一)起重机械登记注册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生产制造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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