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相关政策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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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1、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32)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补充规定

的通知.郑政文〔2015〕151号)

3、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收购按土地

出让成交净价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核算办法的通知(郑国土资文2017)507)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

导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 2015 15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㊂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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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制度,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现对‘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采用买断方式补偿的,不再采用按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㊂按收购地块土地登记的使用权面积㊁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与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以及宗地范围内的其它设施评估价之和,或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基价,并在此基础上增加20%确定补偿

总价款㊂有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按产权证书认定㊂无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或需增加补偿内容的,由郑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确定㊂

第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由非经营性用途变更为商品住宅㊁商业㊁旅游㊁娱乐等经营性用地,采用出让成交净价一定比例补偿的,按成交单价差额分段累进方式确定㊂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500万元/亩(含)以内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60%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500-600万元/亩(含)之间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50%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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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00-700万元/亩(含)之间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40%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700-800万元/亩(含)之间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30%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800万元/亩以上的部分,该部分不再补偿㊂

第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由非经营性用途变更为商品住宅㊁商业㊁旅游㊁娱乐等经营性用地,采用出让成交净价一定比例补偿的,按成交单价差额分段累进方式确定㊂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500万元/亩(含)以内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50%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500-600万元/亩(含)之间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40%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600-700万元/亩(含)之间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30%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700-800万元/亩(含)之间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20%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800万元/亩以上的部分,该部分不再补偿㊂

第四条农用地变更为商品住宅㊁商业㊁旅游㊁娱乐等经营性用地,采用出让成交净价一定比例补偿的,按成交单价差额分段累进方式确定㊂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500万元/亩(含)以内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45%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500 -600万元/亩(含)之间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35%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600-700万元/亩(含)之间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25%补偿;土地出让成交单价在700-800万元/亩(含)之间的部分,按出让成交净价的15%补偿;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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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单价在800万元/亩以上的部分,该部分不再补偿㊂

第五条出让成交净价是指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扣除30%后的余额㊂

第六条除采取买断或按出让成交净价一定比例方式收购的,也可按照有关法律㊁法规的规定,办理用途变更手续,补缴土地价款㊂有条件的,也可按土地置换方式进行收购补偿㊂第七条被收购地块按照新的规划,一部分为经营性用地,一部分为公益性㊁公共类用地的,可分别采取不同的补偿方式㊂对于新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部分,收购可采取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对于新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道路除外)的部分,收购可采取按买断方式补偿㊂

土地供应后,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足2年的,土地收购采取本规定第一条买断方式补偿㊂

第八条二七区㊁金水区㊁中原区㊁管城回族区㊁惠济区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托管区,国有土地收购工作适用本规定,其他县(市)㊁上街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㊁郑东新区可参照执行㊂

第九条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的通知(郑政 2011 32号)“一并使用㊂已签订收购协议的,按原规定执行;其他或者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㊂

4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二处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㊂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㊂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3日印发

关于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集聚,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的产业用地。其中,新型工业用地是指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5G、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数字安防、新能源新材料,未来产业中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机器人、工业设计以及其他产业的研发、设计、实验室、总部、结算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用地。

二、基本原则

(一)绿色发展、创新驱动。明确产业发展导向,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保障重点产业用地需求,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打造良好创新生态。

(二)规划引领、融合发展。在产业用地保障中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营造优良投资环境,加快推进产城融合。

(三)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设定前置条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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