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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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抵税申请书

个人捐赠抵税申请书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好!我是XXX,现在向您提交我的个人捐赠抵税申请。

我希望通过这次申请,能够将我在2022年度对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支出合法地抵扣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想简要介绍一下捐赠的背景。

2022年,我积极参与了多项公益活动,其中包括向XX慈善基金会捐赠了人民币5万元,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教育和医疗事业。

此外,我还向XX环保组织捐赠了人民币3万元,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项目。

这些捐赠都是基于我对公益事业的热爱和支持,我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力量为社会做出一份贡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可以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捐赠免税政策。

因此,我认为我的捐赠支出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具体来说,我在2022年度的综合所得为人民币40万元,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我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然而,由于我在2022年度的捐赠支出,我希望能够将这些支出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以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我的计算,我在2022年度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人民币30万元,因此,捐赠支出抵扣的上限为人民币9万元。

而我实际的捐赠支出为人民币8万元,未超过抵扣上限,因此可以全额抵扣。

为了支持我的申请,我已经准备好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捐赠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和受赠组织的确认函等。

这些材料可以证明我的捐赠支出是真实有效的,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我个人捐赠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一份贡献。

通过抵扣个人所得税,我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同时也能够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

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我的申请,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批准。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我的捐赠情况或其他相关事宜,请随时与我联系。

县级慈善组织税前抵扣资格申请流程

县级慈善组织税前抵扣资格申请流程

县级慈善组织税前抵扣资格申请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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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申
请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0.03.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申请税前
扣除资格的公告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捐赠,维护纳税人利益,我们拟于近期认定一批公益性群众团体税前扣除资格,现将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益性群众团体申请税前扣除资格实行网上受理。

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二、请按照文件要求上传有关材料,每份申请资料都要加盖公章。

上传资料要齐全、清晰,纸质资料要留存备查。

三、在线办理流程:河北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登录→省财政厅→公益性群众团体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在线办理→传输申请资料。

四、此次认定后,我们将在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河北省财政厅网站及河北省税务局网站公布认定结果。

五、今后,仍于每年5月份、10月份分两次进行认定并公布。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文国家税务总局件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 1 —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2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捐赠年度:年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进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时填报。

二、报送期限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时一并报送。

三、本表各栏填写(一)表头项目1.捐赠年度:填写个人发生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的所属年度。

2.纳税人姓名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个人姓名及其纳税人识别号。

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通过自行申报进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的,填写上述两项。

扣缴义务人填报时,无须填写。

3.扣缴义务人名称及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全称,以及其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为个人办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的,填写本项。

纳税人自行申报无须填报本项。

(二)表内各列1.第2列“纳税人姓名”和第3列“纳税人识别号”:扣缴单位为纳税人办理捐赠扣除时,填写本栏。

个人自行申报的,无需填写本项。

2.第4列“受赠单位名称”:填写受赠单位的法定名称全称。

3.第5列“受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受赠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第6列“捐赠凭证号”:填写捐赠票据的凭证号。

5.第7列“捐赠日期”:填写个人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具体日期。

6.第8列“捐赠金额”:填写个人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具体金额。

7.第9列“扣除比例”:填写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

如:30%或者100%。

8.第10列“扣除所得项目”:填写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所得项目。

“公益性捐赠申报表”的填写案例详解【经验】

“公益性捐赠申报表”的填写案例详解【经验】

“公益性捐赠申报表”的填写案例详解总局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对《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进行了根本性的修订,填报方式由原来的分捐赠单位填报调整为分项目填报。

项目分为“非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三大项;新的捐赠支出明细表既满足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相关规定,同时兼顾非公益性及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填报。

该表最大的的亮点在于对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超限额部分跨年度结转进行了明确——在行次“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项目下加入前三年度相关填报项目;在列次增加“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及“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项目(与亏损弥补的结构相似)。

下面本文通过案例来进行详解:一、相关政策(一)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在三个连续年度内结转,施行时间从2017年2月24日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资产捐赠,无论是自制还是外购均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另有规定除外),施行时间适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前三年超限额的纳税调整部分,新表增加了前三个年度相关填报项目,该表第七行第六列“纳税调减金额”栏用的是“*”,而这一列的前三年都可以填报数据,说明当年的不得先于前三年结转,同时,第七行第七列可以填报数据,说明当年未结转的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可以得出这里填报是按时间发生先后顺序递延结转。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附件2:
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自我评价情况表
(已运作社会组织适用 2016版)
公益性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填表说明:1. 此表供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填报。

2.公益性社会团体类别栏目填写“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不够填写可另附纸。

3. 三证合一后法人登记证号和税务登记证号任选一项填报即可。

4.评价结果:填写是或否。

5.依据:填写该项内容所对应的章程、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等名称及具体条文序号及说明材料。

6.本表一式五份(其中:社会组织一份,主管民政局一份,市财政局一份,市税务局和主管税务分局各一份)。

接收捐赠款的社会团体如何申请认定税前扣除资格

接收捐赠款的社会团体如何申请认定税前扣除资格

接收捐赠款的社会团体如何申请认定税前扣除资格默语【摘要】问:我基金会是一家经省级教育厅批准的特种教育基金会,接受单位和个人捐款后用于残疾人特教事业.听说对捐助款的分配使用可以申请税前扣除资格,请问应该如何申请?【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01【总页数】2页(P15-16)【关键词】税前扣除;社会团体;资格;何申;教育基金会;赠款;教育厅;残疾人【作者】默语【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我基金会是一家经省级教育厅批准的特种教育基金会,接受单位和个人捐款后用于残疾人特教事业。

听说对捐助款的分配使用可以申请税前扣除资格,请问应该如何申请?答:申请税前扣除资格主要是解决公益性团体捐助款分配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因为税法对公益性团体扣除资格的审批、管理都是比较严格的,所以,要了解如何申请税前扣除资格,必须从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开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民发〔2009〕100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2.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3.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4.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颁布时间:2008-12-3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 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1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会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报告
自治区××厅:
我单位是经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我单位接受纳税人的捐赠按组织章程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同时,我们认为我单位具备《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的条件,现按照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规定,特申请确认我单位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抄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
附件2
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渝财公告〔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6〕41号)具体要求,现将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重庆市慈善总会2.重庆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3.重庆市红十字志愿者协会4.重庆市扶贫基金会5.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6.重庆孤残儿童援助基金会7.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8.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9.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10.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11.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2.重庆市丰都教育奖励扶助基金会13.重庆缙云山养生慈爱基金会14.重庆浙商爱心基金会15.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16.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7.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18.重庆市教育发展基金会19.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20.重庆市南川区教育基金会21.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22.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23.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基金会24.重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重庆市科技发展基金会26.重庆市彭水教育基金会27.重庆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28.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基金会29.重庆光彩事业基金会30.重庆市科普发展基金会31.重庆市沈铁梅文化发展基金会32.重庆大德公益基金会33.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34.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基金会35.重庆市胡晓华川菜文化发展基金会36.重庆市前进公益基金会37.重庆市巫溪县教育基金会38.重庆市民泰社区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39.重庆市渝高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40.重庆市沙坪坝区教育发展基金会41.重庆小树公益基金会42.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基金会43.重庆基石教育基金会44.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5.重庆德勤公益基金会46.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基金会47.重庆广德公益慈善文化基金会48.重庆市大爱渝商慈善基金会49.重庆市江北群团公益基金会50.重庆裕城公益基金会51.重庆市温暖基金会52.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基金会53.重庆市渝北群团公益基金会54.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基金会55.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发展基金会56.重庆明天公益基金会57.重庆市巫山县教育基金会58.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9.重庆四川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60.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发展基金会61.重庆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62.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63.重庆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64.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65.重庆市阳光公益事业基金会66.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67.重庆市武隆区扶贫基金会68.重庆市桃源居社区发展基金会69.重庆市光明基金会70.重庆市星星灾害救助基金会71.重庆市卢作孚教育基金会72.重庆市大足区慈善会73.重庆市九龙坡区慈善会74.丰都县慈善会75.重庆市南川区慈善会76.重庆市合川区慈善会77.重庆市铜梁区慈善会78.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79.重庆市綦江区慈善会80.重庆市江津区慈善会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6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以基金会为例刘忠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北京100721)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是基金会)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首次将税前捐赠扣除资格的取得和取消与基金会年检结论及评估等级联系到一起。

《通知》的实施必将对利用税收手段培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是基金会),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

本文试图以基金会为例对此文件进行解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至于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怎样享受税收优惠,应由相关税收方面的政策法规来确定。

但是,目前还没有一部征对基金会运作中涉及到的各个税种的专门性政策或法规,而是散见在大量的政策法规中。

从理论上讲,基金会是同企业一样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会就是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一方面,基金会既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征税手段获得财产,也不能像企业那样通过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段获得财产,它的全部财产来源于捐赠和捐赠所得财产的增值;另一方面,基金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做一些政府不便做、不能做,而群众生活和社会发展又切实需要的事情,理应获得政府的支持。

所以,基金会应当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政府对基金会支持和监管的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府对基金会的捐赠。

财税【2008】160号

财税【2008】160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DOC)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DOC)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依据当前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参考,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政策做出修改、调整,我局将及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给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一)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

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 0万元。

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

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模板】

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模板】

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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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包括:(1)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2)为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和实施公益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3)为管理公益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2.“管理费用”包括:(1)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2)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3)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3.“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中收入的核算口径与“上年总收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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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自我评价情况表
(已运作社会组织适用 2016版)
公益性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填表说明:1. 此表供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填报。

2.公益性社会团体类别栏目填写“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不够填写可另附纸。

3. 三证合一后法人登记证号和税务登记证号任选一项填报即可。

4.评价结果:填写是或否。

5.依据:填写该项内容所对应的章程、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等名称及具体条文序号及说明材料。

6.本表一式五份(其中:社会组织一份,主管民政局一份,市财政局一份,市税务局和主管税务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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