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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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复 议决定,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 行医的答复。
三、案件分析 (一)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 政复议范围。从中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 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关键看A市卫生局的答复是否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 言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从类型上讲,行 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 称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A市卫生局对 王某和A市市立医院的医患纠纷作出认定答复是行政裁决,也就 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予受理。
(六)卫生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结
中止: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的过程 中,由于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使复议程序暂时 停止,待这种情形消除后,再恢复复议程序。
①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也 已报请有权机关处理,但尚未答复。
②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参 加复议。
(二)民事责任
是指医疗机关和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 卫生事业有关的机关违法法律规定侵害 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损 害赔偿的责任。
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 性;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 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刑事责任
是指违法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
第三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第一节 卫生法律关系 第二节 卫生法律责任 第三节 卫生行政救济
第一节 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之间在卫 生管理和卫生服务等活动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 法律关系
(二)是由卫生法调整和确认的法律关系, 具有特定的范围
(三)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1.横向:提供卫生服务的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接受 卫生服务者之间的卫生服务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①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与就医人员之间形成的医患 法律关系,以及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接受 服务者之间形成的服务法律体系
(二)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在申请书中提到,是张某单独对其
施行的手术。而被申请人采信的是A市市立医院的主张。A市 市立医院称张某实施医疗手术有上级医师指导,不属于单独实 施手术的情况。A市市立医院还出具了上级医师李某于2004年 7月7日签字的书面证明。在证明中,李某提到张某接诊王某 后就向其请示,李某给予制定手术方案,然后张某在其指导下 完成手术。
(一)卫生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 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 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原则上,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法律依据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 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张某虽然于 2002年12月1日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并没有进行医师注册 取得执业证书,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 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中规定: 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 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 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主体的种类: 卫生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自然人
②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 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 行为——主体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物——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制品 人身——各种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 智力成果——精神财富:医学著作、发明
②从事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生产经营企 业及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就其产品或服务的安全卫生质 量与利用接受或被服务者之间所形成的健康相关的法 律关系。
2、纵向: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间的卫生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①外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 间的公共行政关系。 ②内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其机关工 作人员之间、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工作人员之 间行政的人事关系。 ③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专业机 构之间的行业管理关系。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主题具有特殊性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从事卫生工作的组 织和个人
纵向法律关系——医疗卫生管理机关(卫 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
横向法律关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个 人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①主体——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 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人,也就是当事人。 a.单数主体/多数主体 b.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③ 被申请人被撤销或合并,尚未明确继续行使其 职权的机关或机构。
卫生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岁,系A省A市A区居民。
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 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年 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 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 次要求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2004年6月 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 医。A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 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 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 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 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A市卫 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③内容——主体依法享有卫生方面的权利和应承担的 义务。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产生
如患者就诊产生医患关系。 (二)变更
如发生医疗事故可以引起卫生法律关系内容的 变更。 (三)消灭
如义务履行(医师把病人治愈,双方的医患法 律关系消灭 ),或主体不存在了。
如果王某的说法成立,则存在张某单独实施手术的事实; 如果A市市立医院的说法成立,则张某不是单独实施手术,其 上级指导医师李某承担手术失败的主要责任。如何进行事实认 定?
பைடு நூலகம்
在这个问题上,病历记录对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 用。事实不可能重复。但是事实发生以后,总会有证明事实 的信息保存下来。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记录是证明事实真相 主要证据。如果院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书写病历造成不 利的法律后果,也只能以原始病历记录为判断事实的依据, 因为“以事实为依据”诉求的只能是法律事实。在本案中, 病历中明确记载手术者为张某,并无医师李某的签名纪录。 由此可以认定,是张某单独实施的医疗手术。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1.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指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 的权限范围。
2.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 指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主要规范每一件具体的卫生行政 复议案件应该由哪一级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 问题。
(四)卫生行政复议的主体
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
利。
第三节 卫生法律救济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 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救济的 法律制度的总称。
救济途径
主要是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 卫生行政赔偿。
究。
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卫生行政责任 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法卫生
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法卫生行政管 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
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分
这里指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 位的行政领导对所属一般违法失职人员 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 查看、开除等。
卫生行政复议机构——比卫生执法机关高一级的卫 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 ① 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③ 第三人——与申请人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 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④ 复议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 代理人
(五)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卫生行政复议程序是卫生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至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 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申请: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要 式意思表示。“不告不理”原则 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予以立案审理的活动。 审理:对受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复议程序的核心。 决定:通过对具体卫生行为的审查,依法所作的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执行: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都有履行复议决定的义务。
第二节 卫生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 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 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特点
1.卫生法律责任是违法卫生法律规范的 后果;(涉及民事责任时,不一定必然 是由于违法卫生法引起的。)
2.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卫生法律规范明 确规定;
3.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4.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法定机关予以追
二、审理经过 A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
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向王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 同时向A市卫生局寄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A市卫生局在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A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A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复 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 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 力,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台 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1.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主体必须合法; 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 应当合法)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按审理期限
审结;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对当事人不履行复议 决定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处理) 5.便民原则; 6.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原则; 7.一级复议原则 8.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9.书面复议的原则
三、案件分析 (一)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 政复议范围。从中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 言。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关键看A市卫生局的答复是否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 言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从类型上讲,行 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 称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A市卫生局对 王某和A市市立医院的医患纠纷作出认定答复是行政裁决,也就 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予受理。
(六)卫生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结
中止: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的过程 中,由于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使复议程序暂时 停止,待这种情形消除后,再恢复复议程序。
①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也 已报请有权机关处理,但尚未答复。
②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参 加复议。
(二)民事责任
是指医疗机关和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 卫生事业有关的机关违法法律规定侵害 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损 害赔偿的责任。
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 性;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 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刑事责任
是指违法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
第三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第一节 卫生法律关系 第二节 卫生法律责任 第三节 卫生行政救济
第一节 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之间在卫 生管理和卫生服务等活动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 法律关系
(二)是由卫生法调整和确认的法律关系, 具有特定的范围
(三)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1.横向:提供卫生服务的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接受 卫生服务者之间的卫生服务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①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与就医人员之间形成的医患 法律关系,以及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接受 服务者之间形成的服务法律体系
(二)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在申请书中提到,是张某单独对其
施行的手术。而被申请人采信的是A市市立医院的主张。A市 市立医院称张某实施医疗手术有上级医师指导,不属于单独实 施手术的情况。A市市立医院还出具了上级医师李某于2004年 7月7日签字的书面证明。在证明中,李某提到张某接诊王某 后就向其请示,李某给予制定手术方案,然后张某在其指导下 完成手术。
(一)卫生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 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 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原则上,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法律依据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 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张某虽然于 2002年12月1日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并没有进行医师注册 取得执业证书,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 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中规定: 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 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 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主体的种类: 卫生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自然人
②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 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 行为——主体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物——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制品 人身——各种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 智力成果——精神财富:医学著作、发明
②从事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生产经营企 业及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就其产品或服务的安全卫生质 量与利用接受或被服务者之间所形成的健康相关的法 律关系。
2、纵向: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间的卫生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①外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 间的公共行政关系。 ②内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其机关工 作人员之间、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工作人员之 间行政的人事关系。 ③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专业机 构之间的行业管理关系。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主题具有特殊性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从事卫生工作的组 织和个人
纵向法律关系——医疗卫生管理机关(卫 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
横向法律关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个 人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①主体——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 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人,也就是当事人。 a.单数主体/多数主体 b.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③ 被申请人被撤销或合并,尚未明确继续行使其 职权的机关或机构。
卫生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岁,系A省A市A区居民。
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 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年 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 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 次要求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2004年6月 7日王某向被申请人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 医。A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 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 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 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 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A市卫 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③内容——主体依法享有卫生方面的权利和应承担的 义务。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产生
如患者就诊产生医患关系。 (二)变更
如发生医疗事故可以引起卫生法律关系内容的 变更。 (三)消灭
如义务履行(医师把病人治愈,双方的医患法 律关系消灭 ),或主体不存在了。
如果王某的说法成立,则存在张某单独实施手术的事实; 如果A市市立医院的说法成立,则张某不是单独实施手术,其 上级指导医师李某承担手术失败的主要责任。如何进行事实认 定?
பைடு நூலகம்
在这个问题上,病历记录对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 用。事实不可能重复。但是事实发生以后,总会有证明事实 的信息保存下来。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记录是证明事实真相 主要证据。如果院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书写病历造成不 利的法律后果,也只能以原始病历记录为判断事实的依据, 因为“以事实为依据”诉求的只能是法律事实。在本案中, 病历中明确记载手术者为张某,并无医师李某的签名纪录。 由此可以认定,是张某单独实施的医疗手术。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1.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指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 的权限范围。
2.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 指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主要规范每一件具体的卫生行政 复议案件应该由哪一级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 问题。
(四)卫生行政复议的主体
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
利。
第三节 卫生法律救济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 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救济的 法律制度的总称。
救济途径
主要是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 卫生行政赔偿。
究。
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卫生行政责任 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法卫生
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法卫生行政管 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
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分
这里指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 位的行政领导对所属一般违法失职人员 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 查看、开除等。
卫生行政复议机构——比卫生执法机关高一级的卫 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 ① 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③ 第三人——与申请人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 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④ 复议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 代理人
(五)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卫生行政复议程序是卫生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至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 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申请: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要 式意思表示。“不告不理”原则 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予以立案审理的活动。 审理:对受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复议程序的核心。 决定:通过对具体卫生行为的审查,依法所作的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执行: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都有履行复议决定的义务。
第二节 卫生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 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 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特点
1.卫生法律责任是违法卫生法律规范的 后果;(涉及民事责任时,不一定必然 是由于违法卫生法引起的。)
2.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卫生法律规范明 确规定;
3.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4.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法定机关予以追
二、审理经过 A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
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向王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 同时向A市卫生局寄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A市卫生局在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A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A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复 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 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 力,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台 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1.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主体必须合法; 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 应当合法)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按审理期限
审结;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对当事人不履行复议 决定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处理) 5.便民原则; 6.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原则; 7.一级复议原则 8.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9.书面复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