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近代财政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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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中后期:中央财权的下移
背景:清中叶始,内忧外患的夹击下,国家财政危机 逐渐显露,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竭蹶不堪,财政出现失控、 运转不灵,统收统支的一元财政管理体制已经名存实亡。 于是,清政府只得允许各省官员自筹军费,以应付紧急需 要,照例给予地方督抚等自筹军饷的权力。然而由于时局 发生了较大变化,临时给予地方督抚的财权不仅未能及时 收回,反而被长期延续下来。
3.清末:中央与地方的争权
地方财政体系形成后,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逐渐失控, 难为清廷所容。因此中央政府做出一些政策性调整,试图 阻止财权的分化,如希望通过财政行政组织的变化、预算 制度的实行以及新税种的征收、新支出的开列,遏制财权 的下移。
(二)北洋政府:国地财政划分的尝试
1. 国地财政划分的尝试 1913年,北洋政府财政部颁布《国家税法与地方税法 草案》和《国家费目与地方费目标准案》,规定田赋、关 税、盐课、统捐、厘金等重要赋税收入都归中央,地方税 收科目只有田赋附加和其它不重要的杂税而已,并且地方 附加税的增长幅度也受到限制。但如此的国地财政划分并 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库藏制度:户部银库为“天下财赋总汇”,各省 布政司为户部的地方分支,是中央财政的地方专员。
集权体制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剥夺地方财政的一切 机动权,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允许地方财政机动权的非法 存在。
“前清旧制,财务之系统不明,中央拥考核之虚名, 各省操征榷之实柄,中央需费,则取求于各省,于是有解 部之款,有京饷之款,各省不足,又仰给于中央,于是有 部拨之款,有受协之款,前后之丰啬不同,始而认解,继 则截留者有之”。
2.中央财权旁落,形成地方割据局面
财政厅长由最初的表面呈请任命,逐渐变成自行委任; 对中央直接管辖的烟酒、常关、印花、官产等地方机构, 强行派人接管;有些省份插手盐务机关,把盐运使、运副、 榷用局的用人之权操诸自己手中。中央无法对各省财政厅 进行控制,中央专款被地方政权任意截留。
(三)国民政府:国地财政划分的逐步百度文库善
2. 借鉴西方财政模式,推行预算制度、决算制度、 库藏制度
1908年,清政府颁布《清理财政章程》,并设立了清 理财政处,隶属于度支部,专司审核中央和地方的预、决 算报告,汇编中央与地方的预、决算报表,然后汇总成册 (国家预算)报度支部,奏请实施。1910年,又拟定 《预算册式及例言》,详细规定了编制预算的具体步骤和 工作方法。
督抚财政外销制:各省督抚藩司等把原由户部掌握的 上报、下拨、奏销等权,变为自主或自行裁定的权力,体 现了中央户部与各省督抚在国家财政内部争夺财权或重新 划分财权。起自厘金、捐输等的实施,原由户部掌握的奏 销制,变为重点奏效,进而演变为督抚外销制。
较独立的地方财政系统:各省督抚财权扩展后,原来 听命于户部的布政司逐渐降格为从属于督抚衙门的财政机 构,另外,地方督抚在布政司外另设财政机构,如“总粮 台”、“厘捐局”、“军需总局”、“筹防局”、“善后 局”等,这些机构的收款与用款并不经藩司调拨,而是由 督抚衙门分解到各个部门。
地方税收权的扩大:甲午战争后,清政府为了应付对 外赔款,为了省事起见,把还款的本息分解到各省,只要 各省能偿还款项,允许可以采取一切办法。这等于开放了 地方税收范围、税率以及征收办法的权限。由此地方政府 随意扩大税项,提高税率和征税渠道,权力越来越大,财 政税收体系也越来越乱,中央财权实际已经架空。
2.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的演变
1927-1935年,为中央和省二级制。 1927-1941年,中央、省、县三级制。地方财政分省 县两级,以省级为主体。 1941-1946年6月,国家财政和地方自治财政二级制。 省作为代表中央监督领导地方自治的虚级,与中央政府归 于一体,县市才是真正的自治单位。 1946年6月-1949年,三级制。界限较为清晰,即财 政收支系统分为中央、省(或院辖市)、县(或省辖市) 三级,县一级财政相对独立。
第八章 近代财政制度的变迁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二、财政管理机构与制度的演变 三、财政收支结构的变化 四、内债与外债的发生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一)清代:集权—分权—争权
1.清代前期,集权体制: 财权由户部掌握;税收由户部统一定制;开支由户 部统一核销。
起运存留:起运是“凡州县经征钱粮,运解布政使 司,候部拨用”;存留就是“凡州县经征钱粮,扣留本 地,给经费”。
3.仍属于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
对地方权限的限制。 建立统一财政经济的努力:废除厘金;统一税制,统 一财政;整理货币,实行废两改元和币制改革。 30年代,各省的岁出、岁入只占到国家岁出的1/3左 右。
二、财政管理机构与制度的演变
(一)晚清:
1.户部改为度支部 1906年,户部改为度支部,并将原有的14个清吏司改 为10司(田赋、漕仓、税课、管榷、通阜、库藏、廉俸、 军饷、制用、会计),并规范了度支部及新设10司的职掌。 晚清的“以事名司”,将原来各司纵横交错的财政职能归 为“以类相从”,名实相符,从而使新设各司的财政职能 更加明晰,更接近于现代的财政管理模式。
1.国地财政划分:古应芬、宋子文、孔祥熙划分案
1927年7月,古应芬提出《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 行标准案》和《划分国家地方支出暂行标准案》,将田 赋划分给地方,省地方财政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有所提 高。1928年7月,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宋子文提议修 正古案,该修正案与古案相比,显得更加详细具体。 1935年月,国民政府公布孔祥熙主持制定的《财政收支 系统法》,该法对原有国地财政收支划分作了较大调整。
1908年,清政府赋予大清银行经理国库事务,主管国 家一切款项,并代理经营管理公债证券和纸币发行等职权。 1910年,清政府又制定了统一国库的措施,国库分总库、 分库和支库三种,总库设于北京,分库设于各省,支库设 于各地。
解协款饷:地方政府所征各项收入,先就本省情况 存留,多余或不足由户部进行省级调控协拨,除了存留 和协款外,地方剩余银两由地方悉数解司,中央政府严 格规定解款期限和数额。
奏销制度:自基层州县至中央户部,按照留存、 起运、拨用、余剩,逐级造册,如户部认为不符“部 例”,则需要地方限期答复或重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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