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原则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在跨境贸易活动中参与,收入也跨越了国界。
他们会涉及多个国家,其中一些国家可能会对收入征收税收。
根据国际税收权利原则,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不同国家的法律向其收入所属的国家缴纳税款。
本文就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意义进行探讨。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快,在数字经济中,纳税义务人的收入来源可能不是位于国家境内的收入,而是来自国际贸易的收入,其中一些国家可能会对此收入征收税收。
国际税收权利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税收权利方面的调节,它决定了哪个国家有权对纳税人的收入征收税收,以及一个国家可以要求纳税人缴纳多少税款。
国际税收权利原则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意义是确定由哪个国家对收入征收税收。
国际税收权利原则确定了收入所在国家对该收入具有税收权利,因此,该国家有权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该国家法律纳税。
数字经济的背景下,国际税收权利原则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因为纳税义务人的收入可能来自某个国家,而不是位于国家境内。
二、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是指在确定哪个国家对收入征收税收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这些因素可以分为两类:实物性因素和经济性因素。
实物性因素是指涉及收入的税收权利的国家的法律法规。
实物性因素应当根据收入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涉及收入的交易地点、交易形式或收入的使用情况等。
经济性因素是指收入纳税义务人的经济关系,包括收入纳税义务人与哪些国家有经济关系,以及收入纳税义务人在何处购买货物和服务等。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的应用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通过国际贸易获得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确定了哪个国家有权对收入征收税收,以及一个国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缴纳多少税款。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收入纳税义务人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而收入则可能来自于不同国家的贸易活动,因此,国际税收权利原则的应用就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解决跨境税收问题,避免双重征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
根据国际税收协定,一个国家对于某一所得项目的征税权由该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居民国有权征税,非居民国有权放弃对该所得项目的征税权。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
其次,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
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往往会出现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采取抵免、抵扣和税收豁免等措施,以确保纳税人不会因为同一所得项目而被重复征税。
此外,国际税收协定还规定了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国之间的税收合作日益密切。
为了打击跨境税收逃避行为,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各国应当相互交换涉及税
收的信息,以便对纳税人进行监管和征税。
最后,国际税收协定还包括了争端解决机制。
在国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以确保各国之间的税收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总的来说,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为了解决跨境税收问题而签订的协议,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避免税收不公平,维护各国的税收利益,推动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管辖权
(1) 所得支付地标准 一个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其劳务所得是 由具有非居住国居民身份的聘主或雇主支付的,或者是由居住国的 聘主或雇主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的,可以认定 其所得是来源于非居住国,并由该非居住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 权进行征税。
(2) 停留时间标准 如果一个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取得的劳务 所得,不是由非居住国支付,而是由居住国聘主或雇主所支付,那 么,只要该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在一个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 在非居住国已超过183天,便可以认定该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在此 期间取得的所得来源于非居住国,并由非居住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 管辖权进行征税。
活动,而是将其资金、财产和权利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所
得。这类所得不同于直接介入经营商业、工业、服务业等
营利事业的所得,所以又被称为“被动所得” 或“消极所
得”。最具代表性的投资所得为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
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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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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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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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设机构的概念
•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
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第一是要有一个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设施,这
种营业场所并没有任何规模上的限制,也不论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
•
第二是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有确定的地理位置,且有一定
各国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支付个人退休金的资金来源也各不 相同。 (5) 学生的所得
学生或企业学徒如果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非居住国, 其为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而收到的来源于非居住国以外的款项,该 非居住国不应该对其进行征税。
国际税收第二章
停留多长时间?
• 各国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 多数国家如英国、德国、加拿大、瑞典等规定半 年(183天,少数182/180); • 美国、日本、韩国、法国、中国等规定一年 (365天)。
居住时间如何计算?
• Ⅰ 、起讫点各国规定不一样 –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中国) – 居住的日历天数达到本国规定的时间(如美国、 英国、爱尔兰和印度等) • Ⅱ 、连续或累计计算? – 连续计算(如中国) – 连续或累计居住都算(如澳大利亚)
当月境 内外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资薪金 应纳税 所得额
当月境内 工作天数 当月天数
应纳税额=
90/183<T<1年
征征免免
仍继续上例,假定伍德先生按受雇合同要在中 国工作10个月,那么,伍德先生2005年2月来 华工作,当年9月被派往设在日本的英国T公 司的关联公司工作了20天,则其在中国的纳 税义务为:
• 美国的停留时间标准:
• (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 。 • (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 近3 年来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 183天。 • 例如:
– 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在美国 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 居民。 – 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为180天 (120十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183天的标准,所以 史密斯先生在2002年不是美国的居民。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 这3年各停留122天,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 那么他便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
• (2)停留时间标准 • time standard 常常结合居所标准结合起来使用,称为居住时间标 准。一个人在本国居住或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天数, 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 国家代表:中国、英国、日本、印度、法国等。 • 关于停留时间标准的三点说明: –停留多长时间? –居住时间如何计算? –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
税法(第九版)国际税收
➢ 国际税收协定
4.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 • 我国重视对外缔结国际税收协定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从1981年1月
起,我国首先同日本就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了谈判。中日税收协定 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了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 100个协定已生效。此外,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签 署了税收安排,现已生效;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目前尚 未生效。《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的安排》以及《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安排》均已生效。
国际税收
C目 录 ONTENTS
01 国际税收概述 02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03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04 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01 国 际 税 收 概 述
➢ 国际税收的概念
• 国际税收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 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 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乙国从事经济活动并在当地有一笔所得,甲国依据居民管辖权 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乙国依据地域管辖权也有权对这笔所得 征税。这样,甲、乙两国的税收管辖权就在该甲国居民的同一 笔所得上发生了重叠。如果甲、乙两国都行使自己的征税权, 则这笔所得就会面临国际重复征税。
➢ 国际税收协定
1.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 广义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税收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 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 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简称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虽然不是具有法律 效力的范本,但发起CRS的组织OECD提倡各成员国应按照要求,签署公民 信息交换的协议。CRS主要关注的是海外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在海外银 行的存款、保险公司的带现金价值的保单等,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税收管辖权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
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平等行使税收管辖权,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这是国际税收秩序的要求使然。 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四项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时, 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其中,重点是前两项原则。属人原则是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原则;属地原 则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原则。税收管辖权因此分为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和属 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各国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本国主权存在的某种属人或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作为行使税收 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属人性质的联结因素是税收居所,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是所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
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是指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运行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是可以作为其基 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也是国际税法的基本原 则,是确立国际税法具体规范的前提和依据。国际税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消除和避免重复征税、防止和规制税收 规避以及实现国际税收合作。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项:
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由此使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有了居民和非居民 的区分。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居民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需要就其源于世界各地的“环球所得”纳税。
《国际税收》第二章(新)
2.来源地标准: 1)常设机构标准:后面讲 2)交易地点标准: a.制造:商品加工制造地
b.贸易:商品交付地(美)、合同缔结地(英)、商品交付前的储存地、商品使用地 (二)常设机构定义及特征
-常设机构定义
-一般类型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
1.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 (1)所谓营业场所不要求具有完整性; (2)场地、设施或设备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用的,不影响成为营业场所; (3)构成营业场所的必须是适合于营业活动的任何重要的有形物体,包括不动产、建筑、机器、计 算机、轮船、飞机和打钻机等,轻便的、可携带的机器、设备、工具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
(五)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确定规则: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第三节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 国际惯例:收入——所得的分类 • 经营所得 • 投资所得 • 劳务所得 • 财产所得
一、经营所得
(一)营业利润的概念与来源地标准
1.概念:《OECD范本》2000版后把专业性劳务所得纳入营业利润范围,联合国范本2001版则没有。 差异的原因及争议。
• 税收管辖权的约束:主权约束、外交豁免权约束 • 讨论:
1、三种管辖权同时实施的原因? 2、只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原因?
第二节 居民身份确认规则
一、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问题:税收居民与居住管理法中的居民相同吗?
税收管辖权(taxjurisdiction)
税收管辖权概述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使的征税权⼒。
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
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对外国使、领馆官员的税收管辖权规定有限制的条款以外,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选择最适合本国权益的原则确定和⾏使其税收管辖权,规定纳税⼈、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权⼲涉。
⼀国采⽤何种税收管辖权,由该国根据其国家权益、国情、政策和在国际所处的经济地位等因素决定。
⼀般地说,资本技术输⼊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多侧重维护地域管辖权;⽽资本技术输出较多的发达国家,则多侧重维护居民(公民)管辖权。
⼤多数国家为维护本国权益,⼀般都同时⾏使两种税收管辖权。
在国际上单⼀⾏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莱、法国、荷兰、玻利维亚、多⽶尼加、危地马拉尼加拉⽠巴拉圭、巴西、厄⽠多尔尔、巴拿马、委内瑞拉等;同时⾏使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阿富、⽇本、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奥地利、⽐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瑞⼠、卢森堡、德国、希腊、意⼤利、西班⽛、葡萄⽛、英国、爱尔兰、摩纳哥、墨西哥、哥伦⽐亚、萨尔⽡多、孟加拉、洪都拉斯、秘鲁、澳⼤利亚、新西兰、斐济、巴布亚新⼏内亚等。
美国同时⾏使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各国同时⾏使两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必然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扩⼤化。
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国⾏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在地域上,指该国的领⼟疆域;在⼈员上,指该国的所有公民和居民,包括本国⼈、外国⼈、双重国籍⼈、⽆国籍⼈和法⼈。
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国际上确定税收管辖权通常有: ①属⼈原则,亦称属⼈主义。
即按纳税⼈(包括⾃然⼈和法⼈)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凡属该国的公民和居民(包括⾃然⼈和法⼈),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限纳税义务。
②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特征及其确立原则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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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 的指导原则。以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或 公民税收管辖权。
人员(公民、居民) 一国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其公民 或居民的所得来源于哪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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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原则
(一)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 循的指导原则。以该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收入来源地税 收管辖权或地域税收管辖权。
领土(领地、领水、领空) 一国政府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不论纳税
人是不是本国公民或居民。
两个原则的存在及其行使都是合理的,而且是公认的人 们对征税权利行使范围的地域问题和人员问题的认识有个时 间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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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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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原则
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的合理性与矛盾性
从地域的角度 来看,各国的 领土疆域,一 向是被国际所 公认的主权国 家的政治权力 的管辖范围, 任何其他国家 都不得侵犯。
从人员的角度来看, 一国的公民和居民, 总是需要得到他们的 国籍国或居住国政府 的政治权力的保护, 相应地,也就同时接 受了国籍国或居住国 的政治权力管辖。
国际税收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特征 及其确立原则
一、税收管辖权的含义及其特征
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 征税所拥有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具体 表现为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
试述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试述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原则税收管辖权是是指⼀国政府进⾏征税的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税收管辖权体现了两个原则:(1)独⽴⾃主原则。
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既然是根植于国家这⼀主体,那就决定了它对外应表现为⼀种完全独⽴⾃主、不受任何外来意志⼲预的权⼒。
⼀国政府有权根据⾃⼰的意志,决定对哪些⼈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2)约束性原则。
税收管辖权的独⽴⾃主原则,并不意味着⼀国政府在⾏使这种权⼒时绝对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
作为国际社会的⼀员,每个国家都必须尊重他国的主权,不得借⼝⾏使⾃⼰的税收管辖权⽽侵犯他国的税收管辖权。
如果没有国家之间的条约安排,⼀国的税务机关不得在另⼀国内实施税务⾏政⾏为,包括不得向住在外国境内的本国纳税⼈传送纳税通知书,不得为征税⽬的在外国境内收集税务情报,不得要求外国的居民和企业提供纳税资料等等。
税收管辖权除了这种主权约束以外,还要受到外交豁免权的约束。
对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员、国际组织及其⼈员⼀般免予征税,这也构成对⼀国⾏使税收管辖权的⼀种限制。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政治权⼒所能达到范围的制约。
⼀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所能达到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员范围。
从地域范围看,⼀国可以对本国疆界内所属领⼟(包括领陆、领⽔和领空)的全部空间⾏使政治权⼒,超出其领⼟范围以外的,则不能⾏使政治权⼒;从⼈员范围看,⼀个国家可以对与本国存在⼈⾝⾪属关系的所有公民和居民⾏使政治权⼒,对不属于本国的公民和居民,则不能⾏使其政治权⼒。
选择这两种不同范围,作为⼀国⾏使税收管辖权征税权⼒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分别称之为属地原则和属⼈原则。
1、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也称来源国原则,是指⼀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使征税权⼒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
以该原则确⽴的税收管辖权,称做地域税收管辖权或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它根据纳税⼈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不论纳税⼈是否为本国的公民或居民。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实用文档国际税收1.国际税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和财产(简称跨国所得)进行重叠交叉征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与国的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管辖权: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国家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
3.属地原则: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
按照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需受这个国家领土疆界内的全部空间范围所制约。
(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4.属人原则:一国政府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
按照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需受人的概念范围所制约。
(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5.经营所得:一个人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常设机构: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7.投资所得:投资者将其资金、财产或权利提供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报酬,它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8.财产收益:因财产所有权转移而取得的所得,即转让、销售不动产和动产取得的所得。
9.不动产所得:因让渡不动产的收益权而取得的固定或不固定的收益,即出租、使用不动产的所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10.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法律上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权力原则所造成的重复征税。
11.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
12.国际双重征税:两个或以上国家各自基于其税收管辖权,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13.抵免限额: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抵免的国外已纳所得税款的最高额,是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额度。
14.综合抵免限额:居住国政府根据跨国纳税人从外国取得的全部所得,汇总计算统一的抵免限额。
15.税收饶让: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国际税收第二章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包括经营所得
我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归属原则
(二)交易地点标准
合同的签订地点(英) 各类贸易 货物的实际销售地(美) 制造活动 制造活动发生地
交易
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 • •
4、借款合同的签订地为标准 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5、贷款的担保物所在特许权的使用地; 美国;中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 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 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所在地。中 国的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 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 所在地确定来源地,或按照负担、支付所 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
2、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 中国香港、文莱、巴拿马、巴西、 乌拉圭、委内瑞拉、阿根廷、玻利维亚、 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尼加 拉瓜等。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 和公民管辖权 美国
第二节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 税法规定的居民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 得拥有征税权。
(一)注册地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 国法律组建并登记注册的法人,就 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美国税法规定,凡属按照美国任何
一个州的法律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 不论其总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美国, 也不论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开设的, 均为美国居民公司。
☆登记注册地标准的最大优点在于 对居民身份比较容易确认和识别。 ☆缺陷一,注册地和实际经营管理 地可能不一致,税务管理难。 ☆缺陷二,纳税人容易通过选择注 册登记地达到避税目的。
应当坚持属地主义为主的税收管辖权原则
权 问 题 是 税 收 理 论 和 税 收 实践 需 要 认 真 对 待
的重要 问题 之一
。
,
我们必 须依 照 我国 当前税收
。
实际和 发展 趋势 认真地 进行研 究
,
一 我 国 税 收 的 特 性 和 管辖 权 原 则 的 选 择
、
借 助 的 力量
,
。
所 以 最近 几年 中央领导 一再提
的 之 一 就 是 为 了 防 止 和 解决这 些 弊 端
, , 。
,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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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的运行
笔 者 认 为 税 收 是 国 家 通 过 各级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税 收 法 规 的统 一 规定 征 收 的 国 家 征 税 的 刚 性 是 比较 强 的 不 管 是 谁 投 资 当地 税 务 机 关 都 有 这 个 权 利 至 于 收 取 的 税 收 归 谁 所有 由 国 家 财 政 体 制 来 安 排 对 投 资 者 包 括 各 级 主 管 部 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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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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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 等 行 业 营 业 税 集 中 缴 纳 有 的 产 品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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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软 化 除 了 大 中 型 企 业 税 收 负 担 编 重 以 外 主
要就 是 因 为采 用 了属 人主 义 的管 辖权 原 则 实 际 上 也 是 利 改 税 不 彻 底 的表 现 因 此 属 人 主 义 的 管 辖 权 原则 从 依 法 治 税 和 税 收 基 本 理 论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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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的征税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一个根本性概念,是分析国际税收关系的前提,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即由此开始。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行使独立主权的国家,对其国境领域内的一切人、财、物和行为均享有行使法律的权利。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几条共同的准则,主要包括:
.领土原则。
它是指主权国家对其所属领土内所发生的人、财、物和行为,都有权按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领土原则是管辖权中最基本的原则。
在这里所指的领土包括国家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控制的领土,所以该原则也称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它是指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居民)实行法律管辖,而不必考虑他们是居住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保护性原则。
它是指外国居民犯有危害他国主权和安全的行为时,所在国有权对这些人实行管辖。
此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管辖方面。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一种征税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都有权选择最优的(或对本国最有利的)税收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纳税主体,即由谁来纳税,具体而言是由国家行使征税权,由国家的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的管理权。
.纳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通常而言包括收益、所得和财产等。
.纳税数量,即征多少税。
它既包括宏观整体税负的确定,也包括各具体税种的确定,还包括有关征税项目征税数量的确定。
显然,由于管辖权存在多重性,那么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不会是单一的。
二、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在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税收管辖权起决定作用的,是领土原则和属人原则,它们在税收上分别表现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是国际税收中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
所以从理论上说,税收管辖权只有两种类型:地域和居民管辖权。
但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则存在第三种类型: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混合的税收管辖权。
(一)地域管辖权
一个主权国家按照领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
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以收益、所得来源地或财产存在地为征税标志。
也就是说,它要求纳税人就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收益、所得和财产缴税。
地域管辖权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本国居民而言,只须就其本国范围内的收益、财产和所得纳税。
即使在国外有收益、所得和财产,也没有纳税义务;二是对于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而言,其在该国领土范围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必须承担纳税义务。
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条件下,由于主权国有权对非居民征税,所以必然引起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重复课税,必须对此加以协调。
例如,现有、两个国家,其中在国有国的居民从事经济活动,在国有国的居民从事经济活动,而且、两国都实行地域管辖权,那么两国的税收关系如下:国政府可以对本国范围内的国、国的居民征税,国政府可以对本国范围内的国、国居民征税。
在两国都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前提下,并不会发生重复课税的问题。
但问题的关键是各国之间并不是只存在单一的管辖权,还有其他类型的管辖权,所以将引发更为复杂的国际税收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样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对收入来源的确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不同国家对收入来源地会有不同的看法,在具体处理中很难把握。
如对外国公司的国际贸易所得的归属,时常引起争议。
(二)居民管辖权
所谓居民管辖权,就是一个主权国家按照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该原则规定,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只对居住在本国的居民,或者属于本国居民的一切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而不必考虑是否在本国居住。
换言之,一个国家征税的范围可以跨越国境,只要是属于本国居民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国家均享有征税的权力。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对居民提供了社会公共服务和法律保护,那么居民就应该对国家履行纳税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
因此,对居民的境外收入而言,收入来源国不能独占税收管辖权,税收权益应该在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进行分配。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是一个居民呢?是国际税收上的判定标准是看自然人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居所,前者是指永久性居住地,后者是指一般居住地。
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前提下,会产生两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协调问题。
设有、两国,其中国境内有国居民,国境内有国居民,那么两国的征税关系如下:如果两国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则不会发生重复课税问题。
但如果其中一国采取地域管辖权,则两国之间在税收上的矛盾将不可避免地产生。
当国实行地域管辖权时,国有权对在该国居住的国居民收入、所得和财产征税;而国实行居民管辖权,也有权对这部分收益征税,因此两国政府必须对此进行税收方面的协调。
(三)双重管辖权
所谓双重管辖权,就是一国政府同时运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即对本国居民,运
用居民管辖权,对其境内、境外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
对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则运用地域管辖权,对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
采取双重管辖权的理由是,有一部分国家认为在只运用单一管辖权的情况下,不足以保证本国的税收权益。
如只运用地域管辖权,则本国居民的境外的税收就会损失;而只运用居民管辖权,则本国非民民的税收就会损失。
因此必须综合运用两种管辖权,以保证本国的经济利益。
在两个以上国家都运用双重管辖权的情况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重复课税不可避免。
以、两国为例,设在国内有国居民从事贸易活动,在国内有国居民从事贸易活动。
那么,国和国都会对在国领土内的国居民征税;同理,也会对在国领土内的国居民征税。
因此,国和国必须协调这种交叉征税的关系,以消除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
三、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及我国如何行使税收管辖权
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综合世界各国的情况看,选择一种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比较少,大多数国家选择双重管辖权。
这是因为,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不仅关系到税收收入,而且关系到一国的主权,各国在不违背国际法的前提下,都尽量选择对本国有利的税收管辖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权益。
(一)选择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从目前所掌握的材料看,选择单一的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不多,主要有法国、巴西、南斯拉夫、玻利维亚、委内瑞亚、马拉维、沙特阿拉伯、塞舌尔、加纳、新加坡、马耳他、埃塞俄比亚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二)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
除上述选择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以外,单独选择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暂未发现,其他国家大多选择双重税收管辖权,如美国、英国、日本和印度等。
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在实际的管理中对两种管辖权各有侧重:对经济发达国家而言,发达国家通常有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居民中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较多,所以这些国家更侧重于维护居民管辖权,从而扩大对本国居民在国外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的范围。
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资金贫乏,技术落后,只能从发达国家引进资金和技术,与此相适应,会经常发生他国的居民在本国领土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因此,发展中国家更加侧重于地域管辖权,从而扩大对别国居民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的征税范围。
(三)我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我国也是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中国税法规定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必须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