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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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

[2004]高检诉发107号

为规范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行为,树立国家公诉人良好形象,保障公诉人正确履行公诉指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诉工作实践,制定本规范。

一、通则

第一条公诉人出席法庭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指控、揭露和证实犯罪,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结合案情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第二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正确履行公诉职责。

第三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第四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二、庭前准备

第五条公诉人在出庭前应进一步熟悉案情,研究与本

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意见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认真做好出庭预案,熟悉讯问、询问、举证、质证和答辩提纲。

第六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备齐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出庭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出示所需的设备。

第七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警察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范要求着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

(二)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涂彩色指甲;

(三)不得戴耳环、佩项链及其他饰物,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

(四)不得佩戴除检察胸徽以外的徽章;

(五)不得有其他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三、出席法庭

(一)一般规定

第八条公诉人出席法庭应携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统一制发的出庭文件夹。法庭书记员宣布“请公诉人入庭”后,公诉人应手持出庭文件夹精神饱满步入法庭,并向旁听席露出文件夹上的检察徽章。多名公诉人出庭的,应按顺序进入法庭,第一公诉人坐在靠近审判席的一侧。如案件

材料较多,可将有关材料先行放到公诉席上。

第九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审判长依法进行的诉讼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离开法庭。确实需要离开法庭的,应当经审判长同意或提请法庭休庭。

第十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时应当称“审判长”;当某阶段活动完毕或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多名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的辩护人”,一名被告人聘请两名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被告人×××的第二辩护人”。

讯问中,对被告人应当称“被告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称“你”。

公诉人作上述称呼时,应当正视上述人员。

公诉人可以自称为“公诉人”或者“本公诉人”。

第十一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现法庭审理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利益,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在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并根据需要提出意见。但是如不当庭指出可能严重影响公正审判或者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公诉人可以当庭指

出并于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二)法庭调查

第十二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应保持姿势端正。宣读起诉书应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开始至“检察员×××”结束。宣读完毕后,应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第十三条讯问被告人,应当先告知其应当如实回答讯问。

询问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和有意作虚假陈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十四条公诉人应当根据讯问后询问提纲以及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当庭供述或陈述,按照有利于指控犯罪的原则及时调整讯问或询问内容。

第十五条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应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讯问;

(二)应具有针对性,目的明确,有利于公正审判;

(三)同一事实,一般不应重复讯问,但确需强调的除外;

(四)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进行讯问;

(五)不得采用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讯问。

第十六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结合被告人庭前的供述,对不一致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也可以在示证阶段宣读或出示被告人在庭前的供述或提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第十七条在法庭调查阶段,遇有下列情况,公诉人应根据情况自己或提请审判长制止,或者建议休庭:(一)被告人的供述与案件无关或答非所问的;

(二)被告人使用污言秽语,或者攻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公民的;

(三)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提问的;

(四)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提问与案件无关的;

(五)被告人的供述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可能泄漏与案件无关的国家机密的;

(六)辩护人越权为同案其他被告人辩护的,但该辩护有利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自己当事人刑罚的除外。

公诉人提请审判长制止的方式可以是:“反对。审判长,刚才……(例:辩护人向被告人提问是诱导性的。)”或:“审

判长……(例:被告人当庭使用污言秽语,有损法庭庄严的形象,应予制止。)”

第十八条讯问暂时告一段落时,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第十九条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需要继续对被告人讯问的,应当向审判长申请:“审判长,公诉人需要补充讯问被告人×××。”得到准许后再讯问。前述申请不得打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正在进行的提问。

第二十条公诉人举证、质证、答辩时应参考举证及质证提纲,并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公诉人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合理安排举证顺序,遵循一事一证、证明同一事项的证据同组出示的原则,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一般应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特殊情况下,公诉人可以按照有利于指控犯罪的原则排列举证顺序。

第二十二条公诉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要求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或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情况的,应说明将要证明的内容,提请合议庭传唤或通知。

第二十三条公诉人当庭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或负责侦查的人员,适用本规范第十五条关于讯问被告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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