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五章 国际组织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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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六章 国际经济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六章 国际经济法【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国际经济法16.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①狭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涉及公法的那一部分法律关系,涉及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与一般国际法的主体是一致的,即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团体。

②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切超越国界的经济关系,既涉及公法关系,也涉及私法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不仅国家、国际组织是法律主体,而且个人和法人也是法律主体。

(2)国际经济法的特点①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础a.狭义论者认为,国家政府间的经济交往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b.广义论者认为这一基础应当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政府间的经济交往,同时也包括大量自然人、法人(特别是跨国企业)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

②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a.狭义论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特殊分支,因此,在性质上不仅是国际法,而且是公法。

b.广义论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它既包括国际经济制度和经济组织的公法规范,又包括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私法规范,还包括处理涉外经贸关系的国内公法,因此,在性质上融合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私法和公法的多重属性。

③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狭义论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既属国际法,那么,其法律渊源当为条约和国际习惯。

b.广义论者则认为在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商业性的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

2.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1)战前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①这一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二是国际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②国际经济法获得初步的发展的具体表现为:a.各国缔结了大量关税、支付、贸易和税收等关系的双边条约。

b.为了统一某些商贸领域的国际制度,出现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多边条约。

c.各国还就一些重要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协定。

d.国际组织参与下的国际经济立法活动亦开始启动。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条约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条约法)

第十五章条约法15.1 复习笔记一、条约法概说1.条约的概念与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条约有以下基本特征:(1)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这些主体除国家外,还有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以国际法为准,是指以国际法基本原则、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条约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其他普遍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为准。

(3)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国间在某一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间双边条约其内容主要规定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造法性的多边条约,往往规定缔约各方在国际关系上的原则和规则,为缔约各方创设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条约的种类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通常依如下标准划分:①按缔约国的方面分类,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事方之间签订的。

多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多边条约,这类条约多为造法性公约和创立国际组织的约章。

②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条约。

③按条约的内容分类,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边界等类别。

④条约还可依其他标准划分:依条约的政治性质划分,条约可分为平等条约和不平等条约;依缔约国的地理范围划分,条约可分为区域性的条约和全球性的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划分,条约可分为无期限条约和有期限条约等等。

(2)条约的名称关于条约的名称,国际法上也无一个公认的标准。

“条约”一词,兼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总称;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

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国家元首国内外交机关 政府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外交部门使馆的建立与使馆的职务 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人员的类别与使馆馆长的等级 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及职务终止 外交团概述外交关系 特别使团 组成和职能派遣和接受执行任务的开始和终止 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及对接受国的义务 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领馆的设立与领事职务领馆人员的类别与领馆馆长的等级 领事关系法 领馆人员 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与职务终止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其他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 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管辖权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①概念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分类外交关系可分为: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

a.正式的外交关系,也称为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

b.半外交关系,也称为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代办级外交使节为主要特征。

c.非正式外交关系,其特征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保持相互接触。

此外,还有属于民间性质的国民外交关系,也称为民间外交关系,主要表现为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相互进行友好访问、接触,就国际问题或两国关系发表共同声明,或就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

国民外交关系不属于外交关系法中的外交关系。

(2)外交关系法①外交关系法是指规范和调整外交关系的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②内容主要包括:外交代表机关的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机关与接受国或接受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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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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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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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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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国际公法笔记

国际公法笔记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 制止侵略行为;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2、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国际法院在确定了物质因素后,通常推定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如实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地位排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后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权威最高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的编撰国际法编撰的形式:1、全面的国际法编撰和个别的国际法编撰2、民间的国际法编撰和官方的国际法编撰3、全球性的国际法编撰和区域性的国际法编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较高规范,国内法较低规范二元说: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辩证关系:国内法为一国的对内政策服务,而国际法为国家的对外政策服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制度,而国内法又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中得到充实和发展书p30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相冲突,适用国际条约;国内法以及我国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在我国现阶段,条约在我国的直接适用,必须在我国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条件下才能适用;条约的间接适用:国内立法将国际法转为国内法;通过国际条约修改和补充国内法;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兴起要求改革和创新;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国际组织猛增;科学技术突飞猛进航空、环境;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1、公认性国际条约被普遍接受,如联合国宪章;一项原则逐渐被各国承认接受,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如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2、普遍性;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能起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3、基础性;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判断其他国际法合法性的标准强行法特点:公认性;绝对服从性;不得随意更改;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强行法的范畴应比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 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意义:第一个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确认的国际文件,对以后国际法的实践起到了极好的示范作用;联合国宪章是当今拥有会员国最多的全球性国际组织的组织法,因此该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原则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它们被各国公认为是当代国际法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一、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主权特点:国家根本属性;国家固有权利主权特征: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排他性主权的限制:受互相尊重要求的限制;受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国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主权行使自我限制领土概念书p54;领土完整只是主权的一个方面;凸显领土在完整主权中的重要性;二、互不侵犯原则巴黎非战公约首次提出“禁止战争”的国际法原则,为不侵犯原则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联合国宪章首次明确提出“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侵略行为特征:1、非法使用武力2、侵害了别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等合法权益判断新型侵略行为的职权属于联合国安理会;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1、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而采取的武力行动2、武装自卫3、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未经国际法确定为某国的国际事务,而可以由该国自由处理的任何事项干涉:一国以直接或间接的非法手段迫使他国在某些内政事项上接受自己的立场或意志的行为;干涉方式: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四、平等互利原则平等的含义:法律地位的平等;国家在享有主权之固有权利的平等;实质的平等公平互惠原则:发展中国家要求享有“特惠制”的法律依据五、和平共处原则两项核心内容:1、国与国的“共存”关系;要求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彼此尊重对方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不得以任何手段来颠覆或消灭自己认定的“异己国家”2、国与国的“合作”关系;要求国家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相互谅解和信任,加强彼此间在经济、社会、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 现代国际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一、国际合作原则二、民族自决原则三、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础;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又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与者;2、国家是当然的国际法主体;3、国家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国家原则上不受限制地接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4、国家是确定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基础;二、国家的要素和概念国家必须具备的四要素: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政府的连续性中断或暂时处在国外,并不影响国家的存在;享有主权国家最本质的属性和最重要的特征;国家是主权者,主权者即国家三、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指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主权的国家;基本特征:中央集权2、联邦;3、邦联;是指主权国家为特定的目的的依据条件建立的联合体;邦联不是一个国家,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邦联的成员是国家,是一个国际社会;如塞内加尔-冈比亚联邦;4、被保护国;是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外交事物交由一个强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保持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如安道尔共和国被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护5、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圣马力诺战争权的限制;缔约权的限制;领土主权的限制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平时武装力量的建设的权利,但不能对他国构成武力威胁;受到外来侵犯时武装自卫的权利,但只在受到外来武装进攻的情形下才合法;4、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被动国际管辖权指外国人在外国针对本国国民的犯罪行使的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所作的对管辖国造成损害的行为;普遍性管辖权指对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权力,引起普遍性管辖的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效果原则国家对外国人在外国所作的对本国商业造成影响的行为享有管辖权5、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诉讼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强制执行豁免主权豁免的依据是主权平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第10条第一款: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进行一项商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一般而言,国家或政府之间以条约设立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否称为国际法主体,取决于欧条约的规定;国际组织的权利义务:1、参加国际交往,成熟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具有享受特权和豁免的资格;2、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权;3、国际求偿权;国际组织是由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创设的,因而国际组织只能在条约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范围内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国际组织是有限的或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一般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作的任意行为,是彼此国际关系的法律基础;承认的性质:1、承认是任意性行为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的法律基础分裂主权的国家统一后适用宣告说,统一国家分裂后适用构成说;不承认的义务:1、一地区并未真正建立起国家时,既存国家不适当地或过急地对之做出了承认,则是对该国内政的干涉;2、一个所谓的国家违反国际法而建立时,既存国家也负有不承认的义务;新政府获得承认的条件:1、事实上控制了这个国家,即取得了“有效统治”;武装冲突尘埃落定后;2、不具有国际法上的违法情势非政府一方获得交战团体承认的条件:1、已发生全面的敌对行为,或内战状态已经形成;2、非政府一方占领了相当大部分的领土;3、非政府一方对所占领的土地实施有效的管理;4、非政府一方遵守战争规则;交战团体具有有限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的法律后果:1、新国家或新政府取得在承认国发院出庭诉讼的权利2、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自成立之日起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效力3、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享有行为和财产的主权豁免4、承认新政府取得接管前政府在承认国境内的国家财产的权利事实上的承认只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国家继承国家继承的原因是领土的变更;条约的继承: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又称人身条约或属人条约,一般不予继承;与特定地域相联系的条约,又称属地条约或地方性条约,属于继承范围内;经济性的条约,继承国与被继承国或第三国协商而定;在国家合并或吞并的情况下,非政治性的条约,在吞并的情况下,一般不予继承;在合并的情况下,对被继承国原有领土有效;在国家分裂的场合,被继承国的非政治性条约对各继承国都有效,如果条约只对某一继承的领土有效,则由该继承国继承在一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条约一般不予继承在殖民地或附属地独立的情况下,原则上对宗主国的任何条约均不予继承对于多边条约的继承,则视新独立的国家意志而定国家财产的继承1、全部继承,原属被继承国的全部财产转属继承国2、部分继承1位于被继承国境内的国家不动产随领土转属继承国;2被继承国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除此之外的国家动产应按比例在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进行分配;国家债务的继承1、非法的债务、战债或恶债,不予继承合法的债务;全部继承的场合,被继承国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部分继承的场合,按比例公平地转属继承国;国家档案的继承书p101全部继承的场合,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继承国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的取得一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原始国籍、出生国籍1、血统主义2、出生地主义3、混合主义我国二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1、申请入籍2、因婚姻而取得国籍3、因收养取得的国籍认领领土转移选择国籍取得住所……外国人的待遇一国民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本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不包括所在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中的某些待遇对不动产的取得以及外国人谋求职业或行业上加以限制不得任律师、经营矿山、银行、铁路……外国人享有同样的救济权利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授权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权利通过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来确定最惠国待遇不适用:1施惠国授予邻国的优惠 2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经济共同体的优惠 3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的优惠 4国际条约规定其他不适用的情形三差别待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1、国家给予外国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和法人;如某些职位、企业、财产只能由本国居民,,,2、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和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如欧共体引渡和庇护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纯政治犯:不触犯刑法下列罪行不应视为政治犯:1、战争犯罪 2、空中劫机犯罪 3、灭绝种族及有关行为的政治犯 4、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人员的罪犯二引渡的规则罪犯本人所属国属人管辖权罪犯行为发生国属地管辖权受害国保护性管辖权引渡的对象: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相同原则: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罪行特定原则申请引渡国只能以引渡理由所提出的罪名审判、处罚罪犯引渡的程序:外交途径;引渡请求书由各自外交代表制作庇护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政治迫害的外国政治犯以政治避难,并拒绝将其引渡的制度依据:属地管辖庇护的对象主要是因为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到迫害的人;受庇护人不得再参与庇护国的政治活动,并不得从事反对其国籍国或其它国家的活动;否则庇护国等同于干涉他国内政;域外庇护:已被现代国际法摒弃;使领馆、军营、军舰不具有庇护权难民1951年联合国难民署正式成立,规范其的法律文件联合国难民署章程难民定义: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取消了时间限制,使难民保护具有普遍性;难民的确定:1已离开其原籍国 2具有正当理由担心遭受迫害 3担心原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社会团体、政治见解 4由于担心受到迫害,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或返回祖国;难民的待遇:“不推回原则”“家庭团聚原则”;高于无国籍人而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一般最终认定难民资格的是接纳国外交保护是指本国本国居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且用尽了当地解救办法仍得不到解决时,国家对该外国采取外交行动以保护本国国民的国家行动;1、用尽当地救济 2、所在国违反国际义务1、国籍连续原则:受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而且必须是在遭受侵害时起直至得到外交保护为止,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国籍国之间不能援引外交保护权2、用尽国内救济原则;是指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拘留国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为其行使外交保护权;接受外国国内法的约束、各国应相互合作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特点: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律责任的起因是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素:一可单独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央机关&地方机关,一国各个军事部门;一般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都应视为国家行为立法机关违背国际义务:1制定与国际义务相抵触的法律法规;2没有制定为履行国际义务所必须的法律漏洞,“立法疏漏”;司法机关拒绝给外国人提供应有的司法保护行为“司法拒绝”只有在该机关在有关事件中以此资格行事,其行为才归因于国际而由国家负责;国家机关如以其资格行事,即使越权或违背指示,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由所属国负责;2.国家官员的行为国家官员从广义上讲指国家的一切官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代表属于特别的国家官员,在国际实践中,他们被普遍认为具有明确的代表国家的身份,因此他们所有的行为都应视为国家行为;即使其私人行为侵害他国的利益,其所代表的的国家也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其他的普通国家官员,一般以其官方身份所做的职务行为才归因于国家由国家负责,而私人行为不应视为国家行为;国家官员若以官方身份行事,即便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然可以归因于国家而由国家负责;3、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之实体的行为1政党派别以及其他政治团体如执政党代表国家……2不具政治色彩但却行使政府权力的民间团体如一国行业协会获得国家授权……3国有公司或私营企业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东道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前提,该机关在东道国支配下行使东道国的政府权力要素,即受东道国支配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1叛乱机关已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叛乱运动机关已成功地从母国分离组成新的国家2国家在能够对叛乱运动机关行为进行控制或采取防御措施的情况下,却未采取这样的措施,最终导致叛乱机关侵害了外国或外国公民的权益,则这类侵害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而由国家负责;国家未恰当保护或未采取得当措施6、私人行为二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1、援助或协助他国犯国际不法行为2、指挥或操纵他国犯国际不法行为3、胁迫他国犯国际不法行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1、一国国际义务的多样性来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2、一国只有违背了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才引起国家责任内容有效,处在有效期内3、一国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4、一国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不影响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潜在损害可能存在5、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确定国际不法行为的重要标准之一是确定东道国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界限和标准国际不法行为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制国家责任的免除一、同意1、一国对他国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国际强行法的行为所做出的同意无效2、一国获得他国的同意必须是有效的同意他国合法的正式的权力机关所做出的同意3、处于自愿的同意4、一国的行为只有在他国同意所限定的条件范围内作出方属有效二、对抗措施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1、武装自卫2、一般性对抗措施:除使用武力以外三、不可抗力限制:1、不可抗力的发生与援引国的行为无关2、仅无法履行的那部分国际义务可以免除四、危难条件:1、该机关或公务人员遭受的是严重威胁其或受其监护的人生命安全的危险,而非一般的危险2、必须在别无他法的情形下才能作出这种违背国际义务的避险行为3、危难必须来自外来因素五、危机情况条件:1、有关行为是援引国为保护本国公共利益,并为了应付和消除客观存在的严重危险而实施的2、援引国采取的行为必须是解决危机情况的唯一解决办法3、危机情况必须产生于外来因素,且对之援引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国家责任的形式一、限制主权犯有严重国际不法行为;是最严重的国家责任形式二、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规定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终止不法行为3、保证不重犯 4.恢复原状 5、赔偿广义上以各种方式进行弥补,狭义指经济赔偿 6、抵偿 7、道歉法律上的道歉,具有强制性三、国际刑事责任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了某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或活动,而对他国造成实际损害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点:1、这种行为或活动水行为者在受害国的领土或控制领域之外作出的,但其损害性后果却及于受害国境内,即具有跨国性;2、这种行为或活动具有潜在和高度的危险性3、这种行为并不为现行国际法所禁止国家责任与国际损害责任区别:。

《国际法》配套练习题及答案(全面)(DOC)

《国际法》配套练习题及答案(全面)(DOC)

《国际法》配套练习题及答案第一章导论国际法基础理论一、判断题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 )二、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是_______的。

( )A、国际组织颁布B、联合国大会制定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D、国际法学者编著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D、国家立法的草案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D、国际法可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 )A、宾刻舒克B、劳特派特C、格老秀斯D、凯尔逊6、我国法律规定国内法与条约义务抵触者适用______。

( )A、国内法的规定B、条约的规定C、国际组织的决定D、后制定的7、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A、1789年法国革命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8、在美国,“自动执行条约”是_______生效的条约。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国际法》复习指导与思考题

《国际法》复习指导与思考题

《国际法》复习指导与思考题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 2.国际条约 3.国际习惯二、简述或论述题:1.国际法有哪些基本特征?2.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如何?3.试述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及其范围,并分析各种渊源的地位。

或简述《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并说明其意义。

4.试述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问题的各种理论5.国际法在国内运用中如果与国内法发生冲突应如何处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效力如何?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三、简述或论述题:1、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2、简述《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及其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3、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上的继承 3.永久中立国二、简述或论述题:1.简述国家的要素 2.试述承认的法律效果,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3.试述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4.试述政府继承的概念和规则第四章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名词解释:1.属人管辖 2.属地管辖3.保护性管辖 4.普遍管辖5国家豁免 6.自卫二、简述或论述题:1、试述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2、试述国家责任的构成、形式及其免除3、《国际社会不加禁止之行为造成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对国家责任制度有何新发展?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一、名词解释:1.国籍 2.外交保护3.引渡 4.庇护二、简述或论述题:1、试述国籍取得与丧失的条件与方式2、试述庇护的原则3、试述引渡的原则4、如何消除和防止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5、怎样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第六章国际法上的领土一、名词解释:1.领土 2.先占 3.割让 4.民族自决 5.共管 6.国际地役二、简述或论述题:1、简述领土主权的概念和意义2、简述领土的组成3、试述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五种传统方式以及现代领土变更和取得方式4、简述对领土主权限制的方式5、简述边境制度的内容第七章海洋法一、名词解释:1.海洋法 2.专属经济区 3.大陆架 4.临登权5.紧追权 6. 平行开发制度二、简述或论述题:1、简述内海域的划分方式及其法律地位2、简述毗连区的划分方式及其法律地位3、试述领海的法律地位及其通行制度4、试比较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5、试述公海自由的内容6、试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7、试述群岛水域的划定及其通过制度8、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生物资源的养护与管理权利和责任。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法是一个规范体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规范的效力范围,可分为普遍或一般规范和区域规范。

①普遍或一般规范是指对国际社会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②区域规范是指对特定国家或少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2)按规范的约束力,可分类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①任意性规范是指经国家协议可以变更的国际法规则。

②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予以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上的绝大多数规则属于任意法规则。

(3)按规范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规范与其他国际条约确立的规范。

宪章确立的规范是一种更高级的规则,当一般国际条约与宪章发生冲突时,宪章具有优先地位。

(4)按承担国际义务的对象,可分为一国对另一国家承担的义务规则与一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规则,又称“对一切的义务”(erga omnes)。

①在一国违反对他国的义务时,只有受害国才有资格对引起损害的国家提起诉讼。

②在一国违反其对国际社会的义务,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都有权要求责任国履行义务。

(5)按法律规则的适用顺序,可分为一般法(1ex generlis)规则和特别法(lex specialis)规则。

特别法规则优于一般法规则,但特别法规则的适用并不完全排除相关一般法规则的适用,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在特别法不起作用时,通常一般法发挥着规范的作用。

(6)按规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范围,可分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国际法全部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并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的规则。

②国际法原则是指对国际法某一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和指导作用的规则。

③国际法规则是指国际法各个领域或部门的具体规范。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又称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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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5.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规则的性质与国际责任(1)在国际法理论上,按规则的功能可把国际法规则分为三种:初级规则、次级规则和三级规则。

①初级规则又称一级规则,是指确定国际法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则,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属于此类。

②次级规则也称二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违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则。

③三级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法主体的国际责任实施的程序性规则。

(2)国际责任主要涉及国际法的二级规则和三级规则。

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责任有以下特征:①国际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的主体。

②国际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跨界损害行为。

③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2.国际责任的发展国际责任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

(1)传统国际法中的国际责任就是国家责任,而且传统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外国人人身或财产伤害承担的责任。

(2)20世纪初开始,一些私人团体、区域组织和国际联盟曾尝试对国家对外国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编纂。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开始关注国家责任的编纂。

l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将国家责任列入其编纂的l4个专题之一,并从l955年开始研究。

(4)国际法委员会在2001年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在官方学术层面完成了对传统的国家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工作。

同时,国际法委员会还通过2001年《预防跨界损害条款草案》和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跨界损害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分别对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涉及的“预防”和“赔偿责任”两个问题进行编纂和发展,从而将国家责任扩大到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5)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二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6)国际法委员会从2000年开始对国际组织责任进行编纂,并于2011年通过了《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这一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国际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国际组织领域。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1.1 复习笔记一、国籍1.国籍和国籍法(1)国籍在国际法上,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依照国际法,无论国民还是公民,均表明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事实。

这一事实构成了国家在国际法上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②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③国籍是一国给予其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2)国籍法①国籍法的立法形式有专门法典;有规定在宪法中的;也有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国籍法属国内法的性质是一样的。

②国籍法属国内法,并不意味着与国际法无关。

国家的国籍立法主权受国际法的限制。

2.国籍的取得(1)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①血统主义。

一个人以出生时其父母的国籍为其国籍,而不管他出生于何地。

②出生地主义。

一个人以其出生地国家的国籍为原始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

③混合主义。

将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以确定一个人的原始国籍。

(2)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①自愿申请入籍,亦称归化,即依照被申请国的规定,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由被申请国批准而取得被申请国的国籍。

②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入籍。

这些法律事实主要有婚姻、收养。

3.国籍的丧失与恢复(1)国籍的丧失又称出籍,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①自愿丧失国籍a.向主管机关作出放弃的声明或登记而放弃国籍。

b.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丧失国籍。

c.由于加入了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国籍。

d.由于在外国连续居住达一定的年限而丧失国籍。

②非自愿丧失国籍a.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而自动地丧失原有的国籍。

b.作为一种惩罚措施由主管机关依法剥夺国籍。

(2)国籍的恢复,即丧失原来国籍以后重新取得该国籍。

主要有两种程序:①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即可。

②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取得原来的国籍。

4.国籍的抵触(1)国籍的积极抵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1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1)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作为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2)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

2.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1)创立“天赋人权”学说。

人权是17世纪、18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同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的特权相对抗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2)“第一个人权宣言”。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3)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人权“的内容。

法国资产阶级在1789年由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宣布,人们生来而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人的自然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4)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人权只是作为国家内部政治生活和立法原则而存在,只涉及国内法问题。

如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等都是国内法。

(5)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开始由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问题在国际条约中被确定下来。

(6)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法西斯侵略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人民深受战争的痛苦,激起了世界人民的义愤,普遍提出了保护人权的要求,主张国际上应以尊重基本人权为宗旨。

在此,人权才真正进入了国际法的领域,并产生了国际人权法。

二、人权的基本内容国际人权大致可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大类。

1.集体人权(1)自决权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权,它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国际组织法读书笔记《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五版。

第一章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性质第一节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剖析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

所谓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组织是有别于其成员国而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一种国家间机构。

3、国家为了使国际组织实现其宗旨,需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国家本身的行动而赋予国家组织若干职权。

4、国际组织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5、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而建立的。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性原则”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国际组织,即使是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业只是一种介于国家之间的法律组织形式,而非国家实体,并不具备国家的属性。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法律人格的行为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1、缔结多边或双边协定2、召集和参加国际会议3、派遣与接受外交使节4、调节国际争端5、承担国际责任和请求国际赔偿6、参加另一个国际组织的活动甚至加入另一组织7、作出国际承认与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8、构成国际继承的主体和客体9、其他行为能力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1、国际组织具有广泛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主权国家是积极的能动的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则是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创立的国际法主体。

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其行为能力的范围问题,国际法并无一般性的规则可循。

4、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职能性原则”。

国际法期末笔记整理

国际法期末笔记整理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roduction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二)国际法的定义4、邵津《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二)国际法主体必备的的条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三)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国家(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3、国际组织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司法机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编纂(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1、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含义: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准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2、国际习惯(a general practice)1)含义: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

三、近代国际法(一)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8--1914)1、结束三十年(1618-1648)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定1)三十年战争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2、1625年格老秀斯的经典《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格老秀斯(1583-1645)荷兰人,国际法之父四、现代国际法(一)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前期( 1919--1945)后期(1945——)第四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含义:国际法何以对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具有拘束力。

二、理论分歧6、通说:(意志协调说)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求同存异基础上的协调。

理由: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因为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统治阶级不可能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组织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组织法)

第十三章国际组织法13.1 复习笔记一、国际组织的性质和法律人格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类型(1)国际组织的概念国际组织已是今日国际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调整国际组织各种事项及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已形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极重要的分支——国际组织法。

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

①广义上的国际组织,既包括若干国家或其政府所设立的国际机构,也包括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及个人组成的机构。

②狭义上的国际组织则仅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

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即若干国家或若干政府间的常设机构。

③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的具体含义阐释如下:a.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界的多国机构。

b.它是由不同国家或其政府,或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机构。

c.它具有较完整的结构体系,拥有一个常设机关和经常性的工作地点。

d.它根据其组成分子之间的协议而设立。

e.它具有特定的目的或使命。

f.它在国际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④作为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政府间组织,在国际法上具有以下基本特点:a.政府间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或其政府。

b.政府间组织的权利是由成员国授予的。

c.成员国主权平等是国际组织最基本的原则。

d.国家间的协议(章程)是政府间组织赖以建立和存在的法律基础。

(2)国际组织的类型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国际组织有以下几种主要的分类:①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性质分类,可分为民间组织与政府间组织凡是由国家或其政府组成的国际常设机构,均为政府间组织;凡是由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跨越国界的非官方联合体,均为国际民间组织。

②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地域特点分类,可分为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全球性(亦称世界性)组织是旨在向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开放,不问其地理位置及其他因素,用组织的法律形式聚合在一起,并寻求解决涉及整个国际社会各种有关问题的机构。

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六章至第十章【圣才出品】

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六章至第十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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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国际组织法
15.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分类
(1)国际组织的概念
①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数国为达到特定目的,依条约建立,并有专门机关履行其职能的团体。

②广义的国际组织还包括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它们是由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或个人组成的团体。

(2)国际组织的分类
①政治性组织和非政治性组织(按职能划分)
a.政治性组织一般包括那些具有集体安全、维持和平、和平解决争端和同盟职能的国际组织。

b.没有这些职能的就是非政治性国际组织。

②一般性组织和专门性组织(按职能划分)
a.一般性国际组织有广泛的职权,是以政治、经济、社会等活动为主的组织。

b.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具有较专门的权限,是以某种专业技术活动为主的组织。

③开放式组织和封闭式组织(按其是否向其他国家开放来划分)
a.开放式国际组织除了最初创建组织的成员外,还接纳新的成员。

b.封闭式组织则在组织创建后不再接纳成员。

④世界性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按地域特点划分)
a.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对一切国家开放。

b.区域性组织只允许某一地区的国家参加,其职权也以这个地区为限。

⑤传统的国际组织和超国家的国际组织
a.传统国际组织中,主要机构由成员国代表组成,成员国不同意的决定对成员国无拘束力,国际组织也不能直接对成员国国民行使职权。

b.超国家的国际组织有不受国家左右的非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机构,有权作出拘束成员国及其人民的决定,还能不依成员国的合作执行其决定。

(3)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
①国际组织的主要成员是国家。

②国际组织是根据成员国之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

③在国际组织中,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以主权平等为原则,成员国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在法律上平等,并有权平等地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决策和管理。

④在国际组织与成员国的关系上,国际组织本身无权超越成员国政府,对成员国的地方、法人或人民直接行使职权,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内部事务。

⑤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

⑥国际组织是常设的。

2.国际组织的历史发展
国际组织产生于19世纪后半叶。

国际组织的出现完全出于国际交往的需要。

国际组织的形式和发展经历了政府间的国际会议、非政府组织和行政组织以及现代国际组织几个阶段。

3.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主要涉及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问题,它包括国际组织对内和对外关系两方面的内容,即国际组织是否具有与其成员国交往的法律人格,国际组织是否具有与非成员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交往的法律人格。

(1)一个国际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首先应根据创立该组织的条约的明文规定。

(2)一个国际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主要依据该组织章程的规定。

(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国际组织的成员赋予的,是有限的和不完全的。

二、国际组织制度
1.国际组织的成员
(1)国际组织成员的种类
①完全成员,或称正式成员
它是指在国际组织中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的成员。

完全成员是国际组织的最主要成员。

②部分成员
它是指非整个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

他们不参加该国际组织的所有机关工作,而只参加该组织的一个或数个机关工作的,则成为该组织某部分的成员。

③联系成员或准成员
它是指在国际组织中只享有有限的权利,承担有限的义务的成员。

④附属成员
这种成员资格被赋予对该组织及其活动有特殊兴趣的国际政府间团体或非政府间团体。

⑤观察员
国际组织的非正式成员,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接纳参加该组织的
工作,在该组织取得观察员的地位。

(2)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①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国际组织的成员可以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两者取得成员资格的程度和条件不同。

创始成员是创建国际组织的成员。

取得创始成员资格的条件有:
a.应是出席创建国际组织的会议的国家;
b.是特定国际组织的成员;
c.有些国际组织在其章程或附件中列出可成为创始成员的名单。

纳入成员是国际组织成立后接纳的成员。

取得纳入成员资格的条件有:
a.对一切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要求纳入成员必须是国家;
b.区域性组织要求必须是某一区域的国家;
c.是某特定国际组织的成员;
d.能够和愿意履行该组织规定的义务。

②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a.退出
大多数国际组织的章程中都允许成员国自愿退出。

有些组织规定,成员国如不同意章程的修改,可以退出该组织。

b.开除
开除是对成员不遵守该组织规章的一种制裁手段,也可用以反对那些阻碍组织工作的成员从而保护组织的正常运转。

c.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动丧失
在以是某特定国际组织成员为取得一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的组织中,丧失前者的成
员资格,就自动丧失后者的成员资格。

(3)国际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国际组织成员的权利
a.代表权
代表权是取得组织成员资格所产生的必然后果。

b.发言权和表决权
国际组织的成员有权在组织会议上发言,表示本国的意见和态度。

国际组织的成员也有权参与决策过程,对组织权限范围内的各种问题以提案的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通过对提案的表决参与制定政策。

c.组织章程赋予的权利
国际组织成员有权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条件,享受组织提供的服务、便利。

②国际组织成员的义务
a.合作的义务
一国取得一国际组织成员的资格,该国就有义务派出代表参加组织的会议。

b.财政义务
国际组织的成员必须履行财政义务,以保证组织的正常活动。

对于拖欠款项的成员,国际组织往往给予制裁。

c.履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
履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是组织成员的最基本的义务。

2.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
(1)最高机关
①最高机关由组织的全体成员组成。

其组成人员一般是各成员派遣的全权代表。

②最高机关不是常设的,一般定期举行会议。

③最高机关一般被赋予较重要的权力,其职能有制定组织的方针政策、审核预算,选举执行机关成员、制定及修改有关规章、实行内部监督等。

(2)执行机关
①执行机关由少数成员组成。

一般称为执行局或理事会,也有的称为执行委员会或执行董事会。

其成员一般由最高机关选举产生,但也有由成员国按定额委派的。

②执行机关的组成人员是成员国派遣的全权代表,代表该国家,受该国指导。

执行机关经常举行会议,一般是常设机构。

③执行机关的职能主要是执行最高机关的决议,监督秘书处的工作,在最高机关休会期间对现实问题作出决定。

(3)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际组织处理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称为秘书处,由从事专门工作的人员组成,他们不代表任何国家,属于国际职员。

3.国际组织的决策
(1)全体一致
它是指需要参加表决的成员全体同意,才能通过一项决议或作出一项决定。

(2)多数表决
①简单多数
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作出决定。

②特定多数
它要求达到多于简单多数的票数,最普通的是达到参加投票国的2/3多数。

(3)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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