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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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关于留置权大家肯定有很多想要了解的方面,作为贷款或是借贷所需触及到的一种权利,它的归属是什么呢?留置权又有哪些事项需要了解呢?小编在网上翻阅了关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相关的资料,将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就三种:

1、抵押权

2、质权

3、留置权

前两种的产生由合同约定: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而留置权的产生: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看,物权法规定合法占有即可,不需要任何约定。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合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权人不仅可以留置标的物,而且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留置物的价值直接取偿。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留置权具有下列法律牲特征:

(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他物权

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3、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转移的从属性有特殊之处,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法定转移时,留置权也应随之转让,但在债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让与时,非经债务人一方的同意,留置权不随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一方面留置权所担保的为债权全部,而不是部分;另一方面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全部,留置权人得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而非仅得对部分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及实现

(一)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依现行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占有的应为债务人的财产。这里的“债务人的财产”应理解为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交付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尽管为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善意取得占有的,就可以成立留置权。例如,甲将自行车交由乙保管,乙将该车送丙修理,在丙未受领修理费时,丙可留置该自行车。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我国担保法上规定的留置物也是仅以动产为限。债权人占有债务的财产非为动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

2、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牵连

债权人的债权与其占有的物之间有关联时,才可成立留置权。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已届清偿期,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尚未到期,而债权人交付其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到期,则不成立债权人的留置权。

(二)留置权实现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担保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留权虽为法定留置权,不能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但是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为任意性的,而非强行性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如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则不能成立留置权。例如对于债务人生活上的必需品,对于债务人定做的身份证、毕业证等,债权人如留置,或会使债务人的生活难以维持,或会使债务人无法工作则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担保法解释》第111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债权人若留置财产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而仍允许债权人留置财产,则无异于许可债权人不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也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承运人负有将承运的物品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其不得以债务人未支付运费,而留置货物不予运送,因为这与其承担的运送义务相抵触。但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后,尽管其负有应给付货物的义务,却得为运费等债权的受偿而留置货物。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虽然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但在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明确指示债权人于履行义务后应将标的物返还而不得留置的,则债权人不得留置该物。于此情形,相当于双方有不得留置的约定,债权人自不能留置。如运送合同中虽未规定承运人不得留置的货物,但在托运人交付货物时明确指示在货物运达后必须交付给收货人而不得留置时,则承运人不得以未交付运费等而留置运送到目的地的货物。

(三)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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