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15个风险点及帐务最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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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15个风险点及帐务最佳处理方法
企业利息的税务处理基本规定:
1、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付利息可以有条件扣除。
【1】,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按照利息收入的25.5%纳税
【2】,777号文件弊端--客观上为股东分红避税提供了条件
【3】,企业不向关联自然人支付利息的涉税风险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非金融企业关联方之间借款扣除限额如何确定?
财税(2008)121号文件:
一是要符合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二是要不超过规定比例准予扣除。
即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纠结:“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立法与执行的争议
关联方借款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
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关于资本弱化应该如何把握?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
在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我们规定了金融企业的标准债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
如果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标准债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除……外”到底是什么意思?
3、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关联关系?
征管法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向银行借款时作为利息外费用的顾问费是否能够税前列支?
顾问费通常都有单独的发票,银行把利息收入转化为了顾问费。
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87条规定,利息支出包括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上述条款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
对借款费用与利息不同定义。
4、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有条件地进行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广州最大外资避税案
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共59626万元﹐增补该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
5、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25号公告
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6、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开具发票才能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了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答复时间:2011-02-24
目前,金融业尚未纳入发票管理,考虑到民间借贷情况日益增多,我们也在积极想法将金融业尚未纳入发票管理,此事正在和金融行业的行业纳税人进行协商。
请告知你在哪个地税局代开,我们给你协调解决。
电话:0991--2841692
7、以支付咨询费的名义,开具咨询费发票顶替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主要看咨询合同和内容是否合理?是否合法?这里用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大连房地产案例,
补缴企业所得税123万元,罚款61.5万元。
8、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个人补税,处罚企业。
实例:广州市地税稽查局检查2009年8月检查两家房地产公司,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向股东个人借款以解燃眉之急,并根据协议向借款人支付了利息,但企业却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广州地税稽查部门依据相关税法规定,追补个人所得税,并对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进行处罚,共计133.7万元。
9、企业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
预提但未支付的利息费用,稽查将进行补税处理。
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第九十一条本章所称“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10、企业股东借款年末不归还,会有什么
风险问题?
企业股东借款年末不归还,将被补征20%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规定: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工商总局关于山东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3]第63号)
第一条:“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
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
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
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和第二条:“公司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
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名义,
以委托人资产进行的投资属于信托投资的范畴。
从事信托业务应经人民银行或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信托活动。
在其股东未取得信托投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公司以委托其股东从事投资业务的名义,将股东的出资全额划入股东帐户,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行为。
”规定可知:
11、企业以老板个人名义买车,计入公司固定资产?
企业资金买车,不允许税前扣除;计入固定资产,其折旧也不允许扣除。
老板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规定:“一、个人独资企业,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辽宁: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
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企业向银行借款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256号
颁布时间:2004-12-31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企业向银行借款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企业向银行借款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4]188号2004年9月7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代企业向银行借款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常地税发[2004]6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以反担保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
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企业投资者因出资额不足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法81条,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大连一家企业。
对外借款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
13、企业集团统一向借款分摊使用的,如何扣除?
因为31号文的支持,房地产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参照总局这个精神,河北、辽宁、广西、天津等省份把此规定扩大到所有企业了。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将取得的借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企业,其发生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将取得的借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企业,借给关联企业部分对应的借款费用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集团统借统还关联方借款需要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
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由于集团统借统还关联方借款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可以凭协议、资金划拨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了,不需要开具发票。
14、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利率如何掌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键问题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不同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15、企业借款收取或不支付利息,税务机关如何对待?
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
●解决贷款利息方案
一是预收货款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二是增资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三是委托贷款
是目前最佳方案,上市公司的主要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