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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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涵、作用

国际人道主义法,是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公法的一个分类,其宗旨是在尽可能兼顾到军事需要的情况下确保相关特殊群体能受到尊重,并减轻因战争引起的痛苦。

一、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产生

国际人道主义法是红十字运动创始人将人道主义从伦理学范畴扩大到法学范畴变成一种法律并应用于战争。其目的是,减弱战争的残酷性,减轻战争对人类的损害。 十九世纪中叶以前,法律与战争是被认为互不相容的,对战争受害者作出的保护安排都属于非正式性质,通常都是由敌对双方的军事指挥官达成的互惠协议作出规定,并且只适用于战役的某一次特定交战。这一情况随着红十字运动的诞生而得到改变。 1863年初由日内瓦五位公民组成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为实现亨利·杜南的意愿,摆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说服各国政府不再把伤兵以及救护伤兵的人员视为敌对者,因为他们已不——或不再——参加战斗,从而需要得到保护。这一中立性概念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纳入一部国际条约中。为达此目的,瑞士政府于1864年8月在日内瓦召开了一次国际外交会议,来自十二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并通过由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起草的协定文本。这一协定文本被定名为《关于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这部协定虽然很简单只有十项条款,但却代表着人类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从此,参加战场救护的救护车、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就应被“认为是中立的,并且作为中立者受到各交战国的保护和尊重……受伤的和生病的战斗员,无论他们属于哪个国家,都应予以收容和照顾。”这就是国际人道主义法产生的由来。

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内涵及基本规则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涵,总的说来,系专指由各国政府签字承认的“四部日内瓦公约和两个附加议定书”。这“四部日内瓦公约和两个附加议定书”的产生,是随着世界形势的发展、武装冲突对人类危害范围的扩大和危害程度的加剧而逐步形成的。1864年签订的《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公约》,仅限于为陆地战场的伤者提供保护,随着武装冲突的扩大就显得不足,因此,1899年就在海牙签订了另一公约——《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之公约》,将这种保护扩大到海上战争中的救生艇、医疗船以及船艇上的人员。 1907年又签订了一部新的海牙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公约》,这是因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许多战俘被关押了好多年,无人过问,这就提出了需要对战俘的生活、战俘营的关押条件、战俘从事劳动、以及维持战俘营纪律等作出法律规定的问题。 1949年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公约》,是因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有数百万平民无辜地死在纳粹集中营,而红十字会却不具有对付这种局势的法律权力,无法向他们提供援;鉴于这种情况,乃于1949年8月召开一次新的国际外交会议通过了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起草的这部公约。同时,在这次外交会议上还根据新的形势对前几部公约的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作了新的排列。这样,上述各公约就统称为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部公约。这四部公约共包含四百二十九项条款,保证了对陆地战场武装部队伤者病者、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战俘以及战时平民的保护。尽管上述四公约在战争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拯救了无数人的生命,但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生的新的类型武装冲突中的受害者来说,它们提供的保护还是不足的。基于这个原因,国际委员会于

1965年向各签约国发出倡议,请求对扩大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应用规则给予研究。这一倡议,受到了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的重视和响应。从1974年至1977年在日内瓦连续召开了关于重申和发展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外交会议,约有一百个国家参加。会议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新形势,对扩大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容和施行方法进行了深入研讨,除了重申上述四部公约外,并签订两个附加议定书。第一附加议定书涵盖了国际性武装冲突,第二附加议定书涵盖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包括民族解放战争。主要内涵是加强了对平民的保护,并对敌对行为作出种种规定,为所有不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提供基本保证,禁止把使平民陷于饥饿作为一种武器使用,禁止使用某些作战方法攻击平民。这样,就使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概念上和形式上更具有普遍性。 截至目前,已有188个国家签署日内瓦四部公约,150个国家批准第一附加议定书,142个国家批准第二附加议定书。上述四部日内瓦公约和两个附加议定书内容繁多,并各有侧重点,这里不逐项介绍,谨将“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规则”(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列述如下:1.失去战斗能力的人,已退出战斗的人及未直接参与战斗的人,其生命及身心安全,均有权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受到不加任何区别的保护与人道对待。

2.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人。

3.冲突各方应集合在其控制下的伤者和病者,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即为此种保护的符号,必须予以尊重。

4.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到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5.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没有做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体罚,或残酷或侮辱性的待遇。

6.冲突各方及其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质的武器或战争方法,均受禁止。

7.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员区分开来,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平民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体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

上述七条基本规则概括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四部公约和两个附加议定书)的基本内容(但不具备国际法律条文的效力,不能取代现行条约)。主要作用是使人们易于领会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精神,促进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传播。

附表:1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工程合作经营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合作经营项目: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建设工程。

三、合作经营地点:山西省保德县。

四、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垫付。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主要用于补足前任合伙人撤资款项)。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100万元投资款,剩余100万元乙方须在2012年3月31日前全额到位。

3、2012年3月31日前应付前任合伙人撤资的17万利息,双方各承担8.5万元。

4、乙方垫付2012年2月开工前期全部费用。(回款前)

五、股份划分:甲方 % 、乙方 %。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六、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双方共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中途退撤,任何一方在不给合作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退出,但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八、甲乙双方的分工、权力与义务:

1、甲方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重点负责商务活动及工程的回款工作。费用不得超过工程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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