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类、法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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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经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判例法是以司法机关的判决先例为表现形式的法。

区别:从内容上看,成文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不成文法中法律规范不够清晰,需要借助相应的法律技术去发现法律的原则和规则。

从立法程序上看,成文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生出来的。

从各自的功能看,成文法具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清晰的条文使得成文法能更好的规范行为。成文法能够事先立法,防范于未然。

不成文法更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

在司法过程中,不成文法使法律解释的必要性降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缩小在一定范围内。而不成文法可以通过法官造法弥补法律的不足。

(二)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即一国宪法。区别体现在立法主体、立法程序、基本内容、效力等级、法律解释和监督方面。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的内容和功能的不同)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程序法则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方法的法律。

实体法体现了法律要实现的目的,通过人们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实现正义、自由、人权和平等。程序法则保证实体法内容得意实现的手段和方法。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目的,而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保证。

在司法适用中,实体法一般不溯及既往,而程序法溯及既往;实体法不绝对排除类推适用,而程序法都不能适用类推;程序法优先与实体法适用。

有少数法律既非程序法,也非实体法。如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

(四)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国内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区别:1.创制主体不同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内法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3.强制性质不同,国内法依靠国家机构强制保证实施,而国际法通过国家、集体和国际组织保障的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

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划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二者的划分不是固定不变的。在法律适用上,同位阶的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特殊法立法可以克服法律的僵化性,对特殊性的社会关系采用特殊法调整能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可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一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较普遍,法律规定较原则;可以增强法律的应变性,制定特别法以备不测或补充一般法的缺陷漏洞;可以提高法律的稳定性,特殊法避免一般法的频繁修改。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分类,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采用标准采用法律关系说,此说法认为调整国家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律为公法,凡调整私人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私法的公法化倾向出现了介于私法与公法间的社会法。如社会福利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社会法即保护公共利益也维护私人利益。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基本分类。普通法是特指产生于英国11世纪,以国王的令状为基础,综合了个的的习惯法,通过司法审判的形式形成的法律。它的表现形式是判例法。衡平法是为了救济那些依照普通法无法得到公正裁决的当事人。衡平法不依照严格的规则,而是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实现的。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系

所谓法系,是指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

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与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以罗马法为基础,受到日耳曼法、习惯法、教会法、商法、封建法和城市法的影响。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18世纪法国革命及其理性主义思潮冲击、19世纪欧洲大陆的法典编纂,特别是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19世纪末的《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对其发展有推动作用。大陆法系以法国与德国为主。德国在行政法和诉讼法伸手法国法的影响,但民法与法国有较大差别,德国民法典具有高度技术性和极端复杂性。

地理分布

在欧洲苏格兰虽然属于英国,但它的法律是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混合。北欧各国通称为斯堪的纳维亚法系,更接近大陆法系

详见数书181页

大陆法系的特征

(一)强调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

(二)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尊崇自然法)

(三)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法学思想指导立法与司法)

(四)法律法典化以及独特的法源

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普通法指发轫于英格兰,由拥有最高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性习惯或是理性、自然正义、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备司法连贯性的特征的一定司法共同体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地理分布见书185页

英美法系的特征

(一)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

判决会产生既决事项不再理的司法效力,同时在法律渊源的意义上对以后相同或类似的案例判决产生约束力。其后,根据所有人在类似状态皆应受到相似待遇的理论,严格遵循先例。法官充当造法者的角色,被称为“法官造法”

(二)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从优秀并资深的律师中产生,不仅要求具有系统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法官在审判中援引先例,当案例中有不同因素时,可根据先例中的规则和原则,进行判决解释,发展先例中的规则。当然也可通过判决新案创造先例。从而保证的法律系统中的前后联系,保证了英国法制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三)法律的务实主义和经验主义基础。

信托法

(四)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

英美法系以救济为中心,意味着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被打破时,法律才出面干预、救济。对抗制诉讼,只在民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及其律师通过辩论和询问证人澄清事实。法官不主动询问证人和收集证据,而是在中立立场上充当冲突双方的公断人。重视程序公正。两大法系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见书

法治概述

第一节法治

1、法治是一种宏观治国方略。即以法律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对于法律予以规定的社会活动,任何人都只能遵守执行。

法治是一个动态概念,体现在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中,核心是依法办事。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它必须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正当基础。法治要求政治的民

主制,要使法律最大限度德发挥作用。

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5、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状态。它对于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的安排是法律约束

国家政府权力,人民运用法律合理分配利益,社会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从静态理解,法制即法律制度,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动态理解,法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参与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

法制属于工具性操作范畴,没有民主也可有法制。而法治属于政治理想的范畴,无民主就无法治;法制强调秩序,而不一定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而法治则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使社会成员更具安全感;法治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而存在的一种制度,而法治在体现了法律介入社会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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