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共22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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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因并存发生 所谓并存,是指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个原因同时存在,相互 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注意,“并存”并不意味着是“同时发生”, 在时间上,多个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只要在作用于保险标的而导致 损害结果发生的时点上是“同时存在”,则足矣。关键是要考查,后 因与前因之间,本身是否有因果关系,即后因是否是前因引起和发动 的,如果不是,即使后因落后于前因,也仍成立并存关系,这是此种 类型有别于其他类型的质的规定性。同时要注意,在作用力或叫原因 力上,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不一定都要构成充分条件,独立开 来,可能任何一个原因凭单个都无法导致损害结果,但这不影响其成 立近因。
例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地装载于船舶的同一货 舱,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湿 了置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腐烂发生浓重气味将置 放在货舱另一侧的烟草熏坏。烟草是被腐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 熏坏的,而皮革发生腐烂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所致,因此 烟草损失的近因是海难,属于保险责任,虽然烟草货主投保的 是水渍险,并未加保串味险,但保险人仍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 定作用的原因,而不能理解为时间上的、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通过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 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之间的 关系中,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 责任,则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 赔偿10万元。
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 任的范围,可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但是, 赵先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伤害保 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 身故保险金10万元。
4)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 责任,则近因是wenku.baidu.com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 沉没。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保险人未 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多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该新介入的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 因果关系,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 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 “独立地”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的 “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地是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 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形。关键在于,后 因是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而前因除 了使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或必要条 件。当然,也有可能是,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导致损害 结果,则其没有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前因仍为近因。
1)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 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例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 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2)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
3)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 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 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案例: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 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该案中,虽然是事出火灾, 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即使放在露天,如果 加强监管,也不必然会被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盗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故保险人不必 承担火灾险的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中,运用了“近因”这一保险业常用的概 念。所谓“近因“,依《保险法》的相关精神,就是最直接和最接近 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只要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近因,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应当履行赔付责任;而如果近因不在保 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不履行赔偿的义务。
1、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则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 如该近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负赔付责任;反之则不予赔付。 单一原因认定较简单。
2、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认定 (1)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
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自 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 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到 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因。 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保险利益原则解析
二、近因原则的认定及类型 在保险实践中,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 既可能是承保危险,也可能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危 险。在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时,此致损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的责 任较易确定。如果该原因是承保危险,保险人必须予以赔偿,如 果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的危险,则无需赔偿。在多 个原因情况下,则要考察其内部逻辑关系。
从实践来看,“近因”是影响理赔的关键因素,也是容易引起纠纷之 处。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 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就是近因。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出现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留事故原 因证据,以便保险公司理赔时,对保险责任准确认定。
保险利益原则解析
例如,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 因心肌梗塞死亡。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由意外伤害 ――车祸所造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祸虽使被保险人处于 非正常境地,但其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关系,被介入的心肌梗塞因 素所中断,而这一因素对死亡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作用,故成立多 因间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