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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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2017至 2018最 新会计实务】
2016年 7 月 15日,北京市国税局一纸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
25号)公布了 32家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扣 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26号文:”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落实 到了实处.那么作为生活服务业重中之重的:餐饮业,若采取”成本法”核定扣 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怎么处理相关会计事项,也需引起注意.本文结合财税 〔2012〕38号文及增值税核算相关原理,做如下说明,供大家参考.许有不足, 欢迎指正!谢谢!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35号)一、财税
(2012)38号文对会计处理的特别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 1、试点纳税人(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 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 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2、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 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 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3、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 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会计处理的前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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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 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 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 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 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 叶,浅尝辄止。
借:原材料 113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11300
(2)次月申报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假设金额 1000元)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 贷:原材料 1000 小结: 企业试点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后,由购进抵扣改为了按照销售成本经计算得出 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餐饮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无需分离进项税,应将含税金 额一律计入原材料成本,待核定进项税额后,再将核定的进项税从材料成本中转 出. 3、特别处理 经核准可实行核定扣除次月申报增值税时,将上月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 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接上例,若经过计算,上月初库存原材料及半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为 8000元,则: 借:原材料 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0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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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后,餐饮企业未试点核定扣除前 采购货物(比如大米)时,假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11300元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11300 2、营改增后,餐饮企业试点核定扣除 接上例: (1)采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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