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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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A-0)

(建财<2015>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银行账户管理,满足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银行账户是指集团及所属单位在境内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监控。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是银行账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事业部、分公司、项目部)和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集团参股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

第五条各单位因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的,应选择集团银企直联范围内的银行(见附件1)开立银行账户。集团对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进行管理。

第六条下列情形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的应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

1.因特殊情况不在集团银企直联范围内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2.以集团公司加后缀形式为账户名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银行开户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填报《银行账户(开立/延期/撤销)审批表》(见附件2),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注明开户原因及用途)、中标合同复印件、相关说明资料报送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单位不是集团二级公司(建工控股公司所属二级公司视同集团二级公司)的应先逐级报请上级单位同意后方可报送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核。

2.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申请单位方可开立银行账户。

3.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各单位需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报送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见附件3)及银行预留印鉴样本。

第八条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在集团银企直联范围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应在账户开立完成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备案,并填报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见附件3)。

第九条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在账户开立完成2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备案,并填报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见附件3)。除承揽境外工程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条各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必须纳入集团资金管理系统,在集团银企直联系统的银行账户应同时办理银企直联开通手续并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授权;不能纳入集团银企直联系统的,应按集团要求每日通过资金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账户收支及结余等情况录入。

第十一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原则上除集团公司法人需要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允许以集团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分公司或项目部需要以集团名义开立账户的账户名称必须是集团公司加后缀的形式,后缀中注明具体分公司或项目部名称。

第三章银行账户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以集团公司加后缀形式开立的银行账户由申请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由申请单位承担全部责任。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区域分公司由被授权单位管理本区域内以分公司或项目部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各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会计人员管理账户印鉴和相关账户资料,账户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设立账外账户。

第十五条银行账户开立后,应及时建立银行日记账,进行会计记录和核算,及时对账,按月进行银行余额调节,保证银行、企业余额相符。无论账户是否发

生业务,账户余额是否为零,均应纳入核算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财务部(资金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末清查本单位账户使用情况,了解掌握账户动态,避免出现久悬账户。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延期、撤销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于每季末15 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报送本单位《银行账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如实反映本单位账户动态情况。

第十八条各单位财务部(资金管理部门)在经济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账户到期仍需使用或因特殊原因需办理账户变更的需办理账户延期和注销手续,以集团公司加后缀形式的银行账户变更、延期或撤销时,参照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并监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上报集团公司。凡因自行管理不善出现久悬账户等影响集团办理相关业务的单位,一律不予办理新账户的开立手续。

第二十条工作流程:

1.银行账户开立/延期管理流程(附录A);

2.银行账户撤销管理流程(附录B)。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调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处分;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经济责任;涉及违法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开户程序开立银行账户;

2.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

3.伪造、捏造业主指定账户信息,开立银行账户以逃避集团资金统一管理;

4.故意瞒报账户信息、不按规定建账核算或出现其他不配合集团账户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记录与存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输出如下主要记录:

1.银行账户(开立/延期/撤销)审批表(部门保存5年);

2.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部门保存5年);

3.银行账户情况统计表(部门保存2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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