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验收规定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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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维护住户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本省、市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竣工质量核查前完成。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坚持专业齐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原则,完成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检查、测量等验收工作。

第八条分户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分户验收培训、交底。

分户验收小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分户验收小组组长,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施工员、质量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人员等为小组成员。

第九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

为精装修完成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质量核查前完成精装修分户验收,形成两套分户验收资料分别整理,组卷。未作第一阶段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精装修施工。

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用表按照附表一(户内)、附表二(公共部位)的项目划分原则,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具体的验收项目,并制定验收、实测用表。

第十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

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栏杆安装质量;

(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共部位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外墙面施工质量;

(二)楼(电)梯、通道、地下室等公用部分的空间尺寸,安全和使用功能;

(三)屋面、电梯间、水箱间施工质量;

(四)公共部位的门窗、栏杆安装质量;

(五)公共部位给排水、采暖管道安装、电气设备安装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

(六)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分户验收方案。

分户验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质量分户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人员的分工及职责;

(二)单位工程户内及公共部位检查单元的划分原则、数量,分户验收的项目及检查标准;

(三)实测实量应配备的仪器及工具,检测仪器计量检定的单位及检定日期;

(四)依据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确定的户内实测项目、抽查部位及抽取数量,绘制平面图标注说明。

第十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分户验收小组组长,将分户验收方案对参加验收人员进行交底,明确分工责任;

(二)根据检查内容配发相关检测工具;

(三)分户验收应按照方案划定的检查单元逐户逐间检查,做好测量记录。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应按规范标准要求做好蓄(淋)水工作;

(四)如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实测实量合格率、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分户验收小组书面责成相关单位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五)分户验收合格后,应按检查单元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由各参加验收单位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上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分户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户验收方案;

(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小组人员一览表》(附表一);

(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附表二),实测实量检查记录表(续表);

(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公共部位)》(附表三);

(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四);

(六)分户验收小组发出的整改通知及责任方的整改报告等。

第十四条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专项保存,存档期限不应少于10年。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查前,将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小组人员一览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单位工程在竣工质量核查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外墙显著位置镶嵌工程标牌,并确保牢固耐久。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附表五)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将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质量核查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核查户数为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分户验收方案的全部内容进行了检查;

(二)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

(三)查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毕;

(四)实体核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异常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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