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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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目的
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的职责范畴和保密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释义
2.1披露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和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阻碍的自愿性披露信息。
2.3 指定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2.4 指定网站:巨潮网络
2.5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治理部
2.6 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范畴
本方法适用于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各一线公司。
职责
4.1 董事会:治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2 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事项。
4.3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审核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方法的制定和实施,促使公司和有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谐信息披露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格式与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
4.4 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一线公司:及时、全面、真实的提供本方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与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有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截了当责任。
4.5 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负责修订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方法,具体操作信息披露的工作,和谐信息披露当事人的有关
事项,反馈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有关当事人回复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完成。
4.6 信息披露有关当事人对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未对外公布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有关内容。
4.7 对所披露信息的讲明由董事会秘书执行,其它当事人在得到董事会授权后可对所披露信息的实际情形进行讲明。
差不多原则
5.2及时预警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超出投资界预期的信息,可能对公司不利的信息要在媒体公布报道前对投资界进行及时的披露和预警,以爱护公司的长期信誉和坚决投资界的信心。
5.3及时修正义务:公司有义务按照确认的正确信息对已披露信息中的错误进行纠正。
5.4及时更新义务:公司应及时对公布信息进行更新。
5.5连续披露义务:关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连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5.6公平披露原则:公司应当公平的公布信息,对所有合法的信息需求都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关于应当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不得对合理需求做出区别对待。
5.7幸免选择性披露:如果重要的未公布信息被无意地披露,公司必须赶忙采取行动公布披露该信息,同时应当幸免任何人按照这种选择性披露的信息做出行动。
内容体系
要求由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有关法规向公司提供有关建议和支持。详细的要求不在本方法讨论的范畴内。
一样规定
7.1 一样程序和要求
7.1.1披露信息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声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董事不能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讲明理由。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7.1.2 披露信息文件必须在信息披露前第一时刻(通常是信息披露日前一个工作日)报送交易所,其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同时要保证信息披露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方法和证监会和交易所法规、制度所规定的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7.1.3得到交易所确认后,在信息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股市收盘后将披露信息文件发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上传巨潮网文件。
7.1.4 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必须与交易最终确定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7.1.5 经交易所登记后应按预定日期披露,如无法按时披露应当在预定披露日期上午9:00前报告交易所。
7.1.6 信息披露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文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交深圳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7.1.7临时报告文件应及时发送智策进行翻译,并随时按照交易所的意见将修改后文件发送智策,确保翻译内容能够在信息披露日前一个工作日确定,并于同一时刻在一家香港报纸进行披露。
7.2 文件制作和披露职责
7.2.1披露信息内容的起草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7.2.2与披露信息有关的职能部门或单位有义务提交信息披露和上报交易所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同时各自对所提供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2.3 信息披露文件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批阅通过后方可报送交易所。
7.2.4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披露或者按照预约披露的日
期按时进行披露。
具体事项
8.1 定期报告
8.1.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8.1.2定期报告的法定披露期限: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止之日起四个月内;
半年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终止之日起两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终止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刻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刻;
公司估量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缘故、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8.1.3定期报告的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专门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