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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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2 1 — 3 0 020—2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0 - 2 7 ( 0 2 4 0 2 — 6 0 7 8 0 2 1 )0 — 1 4 0
作 者 简 介 : 焦清 扬 ,江 苏扬 州人 , 西北 政 法 大 学 民 商 法 学 院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法 学 。
审 理 中 有 两 种 不 同 的 意 见 。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 舍 己 救 第 甲
家 , 直 接形成 法定 的债 权债 务关 系 。 国《 法 通则 》 其 我 民
第9 条一 般 被认 为 是 对无 因管 理所 作 的 立法 定 义 . 3 即 “ 有 法 定 的 或 者 约 定 的 义 务 . 避 免 他 人 利 益 受 损 失 没 为 进 行 管 理 或 者 服 务 的 .有 权 要 求 受 益 人 偿 付 由此 支 付
上 ,有 为他 人 管 理 、服 务 事 务 的意 思 .且 客 观 上 符 合 他 人 利 益 而 在 管 理 人 与 本 人 之 间 直 接 产 生 债 权 债 务 的 适 法 事 实行
为 。见 义 勇 为 的 法律 适 用 一般 宜分 为 两种 类 型 : 一是 无 第 三人 侵 害情 形 时 的 见 义 勇 为 .作 为 无 因管 理 的特 殊 形 态 .适 用无 因 管理 的 法律 规 定 ;二 是 在 有 第三 人 侵 害情 形 下 的 见 义 勇 为 ,作 为 阻却 第 三人 侵 害 的 一 种 行 为 , 可 以 适 用 因 阻却 侵 权 行 为之 见 义 勇 为 的相 关 法律 规 定 立 法应 当 完善 对 因 实 行 无 因 管理 而 受损 之 人 的 保 护 .特 别 是 应 当扩 大损 害赔 偿 请 求权 的 主 体 范 围 以及 赔 偿 范 围 关 键 词 :无 因管 理 :见 义 勇为 ;法 律 适 用 中 图分 类 号 :D 2 93


问 题 的 提 出
格 文 试 图 通 过 对 无 因 管 理 概 念 的 重 新 界 定 . 及 舍 本 以
己救 人 等 见 义 勇 为 行 为 的 法 律 适 用 之 研 究 .进 一 步 完
2 0  ̄ 7 中 旬 的 一 天 . 3 少 年 甲 与 同 班 同 学 乙 0 9 月 1岁
善 相 关 立 法 . 升 司 法 适 用 的 准 确 性 . 更 加 完 备 地 平 提 以 衡 并 维 护 各 方 当 事 人 权 益
二 、 因 管 理 的 界 定 无
无 因 管 理 是 一 种 适 法 的 事 实 wenku.baidu.com 为 . 在 大 陆 法 系 国
母 与 乙 的 监 护 人 因 赔 偿 问 题 发 生 纠 纷 . 至 法 院 案 件 诉
他人 管理 事务 ; 二 , 为 他人谋 利 益 的意思 ; 三 , 第 有 第 没 有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义 务 E(9 4) 他 人 管 理 事 务 即 为 他 3p89 为 4-9 3 人 进 行 管 理 或 者 服 务 : 为 他 人 谋 利 益 的 意 思 , 称 为 有 简
的必要 费用 ”界定 无 因管理 概念 , 制无 因管 理行 为 , 。 规 需 要 面 对 两 种 价 值 的剧 烈 冲 击 — — 既 包 含 了 不 得 随 意
人 的行 为 属 无 因 管 理 .乙 作 为 受 害 人 应 当 承 担 甲 因 救
助 而 支 出 的 费 用 和 损 失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 舍 己 救 人 甲
干 涉 他 人 事 务 的 法 律 要 求 .又 融 合 了 推 进 人 类 社 会 互
助 互 爱 的 精 神 内 涵 l 2 _两 者 之 间 的 矛 盾 调 和 无 疑 对 立 法 技 术 提 出 了较 高 要 求 我 国学 者 根 据 民法 通 则 的 规 定 . 般 将 无 因管 理 的 内涵 概 况 为三 个方 面 : 一 , 一 第 为
管 理 意 思 . 构 成 无 因 管 理 的 主 观 要 件 ; 没 有 法 定 或 是 而
凶阻却侵 权行 为的相关 法律 规定 ? 二 、 今关 于因无 第 现
因管理 与 阻却侵权 行 为而 引起 的损 害赔偿 的立法 能否
最 大 限 度 地 维 护 并 平 衡 各 方 利 益 ? 这 两 个 问 题 的 提 出 模 式 因 袭 了 事 实 认 定 — — 法 律 适 用 这 … 传 统 分 析 风
的 行 为 符 合 我 国 《 法 通 则 》 1 9 规 定 的 防 止 侵 害 民 第 0条
行 为 中 的 见 义 勇 为 行 为 的 特 征 . 没 有 侵 害 人 , 作 为 因 乙 受 益 人 应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1 L ] 无 因 管 理 是 民 法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制 度 。 由 于 我 国 立
法 对 无 因 管 理 的 界 定 尚 不 完 备 . 司 法 实 践 中 适 用 无 因 管 理时 出现 分歧在 所难 免 。 合 本案 . 者认 为应认 真 结 笔 对 待 以 下 两 个 问 题 : 一 、 案 应 该 如 何 定 性 ? 甲舍 第 该 即 己 救 人 的 行 为 适 用 无 因 管 理 的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还 是 适 用


… …

谶 晁 圆营理 的 簿 遥 厕
口 焦 清扬
( 北 政 法 大 学 ,陕 西 西 西安 702 ) 1 12

要 :无 因管 理 作 为 债 的 一 种 形 式 ,是 指 没 有 法 定或 者 约 定 的 义 务 .在 考 虑 他 人 真 实 意 思 或 可推 知 意 思 的 基 础
等 人 到 河 滩 游 泳 乙 因水 性 不 好 被 河 水 淹 没 并 挣 扎 呼 救 . 见状 急忙 游至 乙身后 奋力 将其 推 向河岸 。 其他 甲 在 同 学 共 同 帮 助 下 . 乙 得 救 . 而 甲却 因 体 力 不 支 沉 人 水
中 。 溺 水 时 间 过 长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发 后 , 的 父 因 事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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