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文件和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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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件和资料管理办法
1 范围
对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确保使用文件的有效性和适宜性。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2 职责
2.1 厂长负责批准发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2 厂办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资料的归口管理。
2.3 厂各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文件和资料的编制工作。
3 程序
3.1 文件和资料的分类
文件和资料分为管理性文件、技术性文件和记录。
3.1.1 管理性文件包括各种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等。
3.1.2 技术性文件包括技术标准、生产图纸及工艺文件等。
3.1.3 记录包括质量体系运行记录和产品质量记录等。
3.2文件和资料的编制、审批
管理性文件和技术性文件由各责任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由副厂长负责审核、厂长批准发布。
3.3 文件和资料的发放和保管
3.3.1文件的归口部门应将所有文件登记《受控文件清单》并根据文件的内容确定发放范围和份数,应确保文件使用的各场所都能得到适用文件的有关版本。
3.3.2 文件的发放要由领用人员在《文件发放、回收记录》上作好登记。
3.3.3文件使用人员应保管好使用文件,不得涂改和损坏,未经批准不得转借和复制,若因破损而重新领用的新文件时应交回相应旧文件。
3.4 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的控制
3.4.1 文件的更改,由该文件的原起草部门负责,更改经厂长批准后通知该文件的持有人执行。
3.4.2 若文件的更改内容较多或经多次更改,应更换版本,重新印发。
3.4.3 所有被更改的原文件必须由归口部门收回,以确保有效文件的唯一性。
3.5文件的保存、作废与销毁。
3.5.1文件的保存
a、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文件都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安全的地方。
b、各类文件由文件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责令其整改。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c、需交文件保管人员保存的文件,各部门应组卷、装订,交回管理部门保存,
3.5.2文件的作废与销毁
a、所有失效或作废文件由相关部门及时从所有发放或使用场所撤出,加盖“作废”印章,确保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b、如因法律或其他原因需保留的任何已作废的文件,都应在文件封面上加盖“作废”印章,并标注“留用参考”字样。
c、对要销毁的作废文件,应由厂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3.5.3文件的借阅、复制
借阅、复制文件者应由向文件管理人申请借阅、复制。复制的受控文件必须由文件管理人登记编号,并加盖“受控”印章。
3.6外来文件的控制
3.6.1本厂收到外来文件,需识别其适用性,并经厂长审阅后确定分发范围。
3.6.2技术部门负责收集与产品有关的国家、行业、地方、国际标准与法律、法规等的最新版本,统一加盖“受控”印章,分发到相关部门使用,同时把旧标准收回。
3.7为保证文件的适宜性,在每年年底由文件归口部门组织对现有质量管理体系
文件进行评审,各部门结合平时使用情况进行适时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执行3.4条款规定。
3.8记录的管理
3.8.1记录的填写
3.8.1.1记录的填写应及时、客观、完整、准确。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
3.8.1.2记录不得随意涂改,若确实有错误需更正时只允许划改,并由更改人签名或盖章。
3.8.1.3 记录应采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记录填写人员应签署姓名及日期。
3.8.2记录的保管
3.8.2.1记录由填写人负责临时保管,到月底交文件管理人员集中保存。记录的保存环境要适宜,防止其损坏、丢失、虫蚀和发霉。
3.8.2.2记录需要借阅时,执行3.7.3条规定。
3.8.2.3本厂所有记录均应受控并由记录保管人员填写《质量记录清单》。
3.9记录
3.9.1《文件发放、回收记录》
3.9.2《受控文件清单》
3.9.3《质量记录清单》
陕西明珠建筑配套有限责任公司
201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