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第12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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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

第120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发布日期:2016-08-02 来源:公安部消防局浏览次数:193 作者:字号:[ 大中小]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公通字〔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20年8月6日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律)1、未按规定办理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第45条第1款第1项)2、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事项开展活动(第45条第1款第2项)上述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包括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关违法行为名称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表述。

例如,未按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名称)事项开展活动”。

3、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募捐、违规发展会员(第45条第1款第3项)4、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使用资金、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第45条第1款第4项)5、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计划、报送公开年度报告(第45条第1款第5项)6、拒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检查(第45条第1款第6项)7、非法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临时活动备案(第45条第1、2款)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第45条第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竞合。

公安部令第119&120号宣讲提纲

公安部令第119&120号宣讲提纲

四、完善了申报和备案材料

对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进 行了修改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 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修改理由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依法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 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批准。 并非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 建设工程均需办理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对消防验收申报的材料进 行了调整
删除申报材料中“电气防火 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内 容。


修改理由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物电 器负荷没有满载,电气防火技术检 测结果不能反映真实状况,实际作 用并不明显。 室内电气线路质量主要由建筑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检验。

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
五、修订了备案程序

对备案抽查程序进行了修改
整合有关备案抽查的条文,使抽查程 序更清晰。

明确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 验收备案的范围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 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修改理由
《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 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 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部令第119、120号 宣贯提纲
2012年12月
公安部令第119号
2012年7月17日,公 安部部长孟建柱签署 公安部令第119号发布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 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规定>的决定》,自 2012年11月1日起施 行。

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试题考试题库模拟训练含答案(3)

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试题考试题库模拟训练含答案(3)

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试题考试题库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2017真题】某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在调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声强计和观察检查的方法对雨淋阀组进行调试,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关于雨淋阀调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公称直径为80mm的雨淋阀,应在15s内启动B.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雨淋阀调试时,应在80s内启动C.公称直径大于100mm的雨淋阀调试时,应在30s内启动D.当报警水压为0.15MPa时,雨淋阀的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2.()的主要作用是传输消防用水。

A.消防水泵B.给水管网C.消防增压设施D.水泵接合器3.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有效保护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构件的全部部位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可不低于()h。

A.3.00B.2.00C.1.50D.1.004.为了防止建筑物在火灾时发生轰然,有效的方法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建筑物,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必须在( )启动并控制火灾的增长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感烟探测器探测到火灾之前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感温探测器探测到火灾之前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收到手动报警按钮信号之前D.起火房间达到轰然阶段之前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维护管理时,定期使系统进行自放电,更换应急放电时间小于()的产品或更换其电池。

A.20minB.30minC.40minD.60min6.一般火灾探测器使用寿命约为()年。

A.6B.8C.10D.127.()是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干粉储存装置和喷头等部件预先组装起来的成套灭火装置。

预制干粉灭火装置主要由柜体、干粉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输粉管路和干粉喷头以及与之配套的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主要用来保护特定的小型设备或者小空间,既可用于局部保护方式,也可用于全淹没保护方式。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颁布单位)20120717(颁布时间)20121101(实施时间)公安部令第120号(文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附则《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2018年度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清单

2018年度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清单
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 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 30 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 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液氨 31 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
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气 32 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及检查 表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 33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 知
25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国务院令第 586 号
2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 645 号令修订
27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619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28 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 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 29 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
原劳动部 原劳动部
公安部 公安部 公安部 公安部 公安部
2007.6.1 2008.9.18 2009.5.1 2011.1.1 2013.12.7 2012.4.28 2013.9.10
2007.6.1 2008.9.18 2009.5.1 2011.1.1 2013.12.7 2012.4.28 2013.9.10
2013.7.1
2013.7.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号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2014.1.1
2014.1.2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14 办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修订)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 细则
17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
2016.1.1

消防评估单元检查法律法规依据

消防评估单元检查法律法规依据

直接判定项检查内容
本单元存在的主要问题
5.3建筑防火单元
(1)检查表分析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采用检查表对该单位的建筑防火单元进行评估,逐项核实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建筑防火单元检查内容
5.4安全疏散设施单元
(1)检查表分析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采用检查表对该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单元进行评估,逐项核实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要
求。

安全疏散设施单元检查内容
5.5消防设施单元
(1)检查表分析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采用检查表对该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单元进行评估,逐项核实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消防设施单元检查内容。

火灾隐患判定与整改(2018)

火灾隐患判定与整改(2018)

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火灾隐患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整改的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整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整改的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性危险或危害性的情形。

单位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排查火灾隐患: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情况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6)消防栓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及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8)建筑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查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10)三合一场所(生产、储存、经营)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防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1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二、重大火灾隐患(一)下列任一种情况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可以立即整改的2)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3)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4)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3)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XXX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XXX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XXX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XXX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展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大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平安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平安重点单元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平安重点单元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元数量中占据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合的消防平安重点单元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废品收购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方案[2019-2020完整实施方案模板]

废品收购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方案[2019-2020完整实施方案模板]

废品收购站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套资料标准汇编文件废品收购站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套方案资料标准汇编编号:Q/RCC-001-20192019-2020版发布日期:2019-04-15 实施日期:2019-07-15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目录第1章总则 (5)1.1 适用范围 (5)1.2 编制依据 (5)1.2.1 相关法规及规定 (5)1.2.2 部门规章 (6)1.2.3 地方法规及文件 (8)1.2.4 标准和规范 (9)1.3 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11)1.4 术语和定义 (11)1.4.1 风险 (11)1.4.2 危险源 (12)1.4.3 风险点 (12)1.4.4 风险辨识 (12)1.4.5 风险评估/评价 (13)1.4.6 风险分级 (13)1.4.7 风险管控 (13)1.4.8 风险信息 (14)1.4.9 重大风险 (14)1.4.10 重大危险源 (14)第2章工作机制 (15)2.1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 (15)2.2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16)2.2.1 总则 (16)2.2.2 组织管理 (16)2.2.3 安全风险辨识 (17)2.2.4 方法及要求 (21)2.2.5 检查考核 (23)2.2.6 常用安全风险评估方式方法 (27)2.3 安全风险管控流程 (30)第3章风险点识别方法 (34)3.1 风险点识别范围的划分要求 (34)3.2 风险点识别方法 (34)3.3 风险评价方法 (34)3.4 风险控制措施策划 (35)3.5 风险分级管控考核方法 (35)3.6 风险点识别及分级管控记录使用要求 (35)第4章风险点分类标准 (36)4.1 物的不安全状态 (36)4.2 人的不安全行为 (38)4.3 作业环境的缺陷 (40)4.4 安全健康管理的缺陷 (40)5.1 企业危险源(风险点)及辨识标准 (48)5.2 城市废品收购站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87)第6章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 (94)6.1 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分析 (94)6.1.1 贮存单元的风险分析 (94)6.1.2 生产单元的风险分析 (95)6.2 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源强分析 (96)6.2.1 释放环境污染物质分析 (96)6.2.2 危险物质泄漏源强分析 (108)6.3 涉及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 (108)6.3.1 涉及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 (108)6.3.2 应急设施、资源情况分析 (110)6.4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后果分析 (112)6.4.1 涉及相同环境风险物质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统计 (112)6.4.2 最大可信事故分析 (112)6.4.3 事故影响区域计算与后果分析 (113)第7章作业条件风险程度评价——MES法 (115)7.1 风险的定义 (115)7.2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115)7.3 事故的可能后果S (117)第8章作业风险分析法(TRA) (123)8.1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取值 (123)8.2 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S)取值 (124)8.3 风险矩阵 (124)8.4 风险分级 (125)第9章风险分级管控建设成果 (128)9.1 废品收购站作业岗位清单 (128)9.2 收购站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表 (132)9.3 安全检查分析(SCL)记录表 (148)9.4 城市废品收购站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156)第10章保障措施 (164)10.1 成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保障工作小组 (164)10.2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培训 (164)10.2.1 培训基本要求 (164)10.2.2 安全和业务技术培训管理 (165)10.2.3 风险预控管理培训考核评估管理 (167)10.3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检查与考核 (168)10.3.1 检查方式 (168)10.3.2 检查内容 (169)10.3.3 考核评分办法 (169)10.3.4 考核奖惩办法 (169)第11章风险分级管控程序框图 (171)第12章风险告知卡 (172)第13章附表 (237)13.1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专项培训计划表 (237)13.2 公司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考核表(表1) (238)13.3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考核表(表2) (239)13.4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考核表(表3) (240)第1章总则1.1适用范围本实施指南适用于XX废品收购站的风险识别、评价、分级、管控。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令)、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21号令)以及《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将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联合治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

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和各县乡镇派出所应当至少明确一名民警,负责安排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第六条辖区内符合以下标准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列为公安派出所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二)客房数在15间以上50间以下,或客房数在15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的宾馆、饭店;(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放映厅、礼堂、舞厅、KTV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以下简称122号令)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于2012年8月13日发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6章44条。

(一)适用范围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市场准入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销售者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3.使用者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消防法律法规培训

消防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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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 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 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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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2.4.6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达到“八个一”标 准。即: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张单位总平面图,每个楼层或房间设置一 张疏散指示图,每个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每个安全 出口设置一个指示标志,疏散走道每20米设置一个疏散指示标志,消 防车通道每50米设置一处提示性标牌,每个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一个 警示性标牌,消防控制室设置一个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登记表。 2.4.7 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志、标牌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 应及时更换。消防设施器材标牌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 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
➢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 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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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 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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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柱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将第十六条中的“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修改为“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

六、将第十七条中的“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修改为“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修改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24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

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合并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将第十项修改为:“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中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十七、将第四十条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八、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十九、《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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