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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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科研考核工作,强化科研工作质量意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
1、个人考核对象:凡学校考核期内在编在岗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均需进行考核。
2、单位考核对象:二级学院。
二、基本科研工作量
1、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作量(分/年)
2、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基本工作量
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分别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增加20分/年;有博士学位但未受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每年应完成科研工作量30分。
3、按照《九江学院高级职称、博士学位人员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双高考核办法”),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高教系列考核对象除完成学校基本要求(即本考核办法基本科研工作量)外,还须完成业绩要求(具体见“双高考核办法”)。
4、二级学院基本工作量
依据学校党委每年下发的二级学院科研考核目标考核。
三、附则
1、科研处每年年底组织核算科研工作量,向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通报、反馈。
2、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九江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及科研津贴发放办法
为充分调动教师的科研积极性,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争取并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同时公正合理的考核和评价教师的科研劳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计算范围
凡是学校教职工(包括兼职、离退休人员)完成、以“九江学院”(Jiujiang University)为署名单位(著作类应在作者简介中标明单位)的,按《九江学院科学研究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经确认不存在争议的以下科研工作计算科研工作量:①争取并承担科研项目及获得的校外科研项目经费;②取得的科研成果;
③科技成果转让推广的收益;④科研成果奖励;⑤举办学术讲座(报告);⑥学校认可的其他科研工作。
第二条计算标准
一、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九江学院独立承担或以九江学院为第一单位承担的纵向
注释:(1)项目申请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2)项目立项通知下达时计立项分,结题时计结题分。属学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按参加者在项目中的排名计分。学校未列为申报单位,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的项目,不计项目分。
(3)根据项目完成的时间和质量,科研项目的结题分按以下系数进行调整:结题(鉴定)结论(以立项单位正式结论为准)优秀的系数为1.2,良好的系数为1.1;项目超期在一年以内系数为0.9,两年以内0.8,超期两年以上0.5。
(4)凡省部级及以下纵向科研项目的重大(重点)项目的科研工作量按一般项目的1.1倍计算。
(5)国家教育部教研项目、省教育厅教研项目及其成果和奖励等学校另文制定。
2、横向科研项目:不计算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的科研工作量。
3、科研项目的经费按以下规定计算科研工作量。
二、科研项目经费
科研经费的科研工作量在项目结题后统一计算,以校外到达学校财务帐号的经费额为准,不计本校配套经费与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经费到帐后,转出经费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理工农医类20分/万元,数学类30分/万元,人文社科类40分/万元。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理工农医类20分/万元,人文社科类40分/万元。
3、境外委托项目经费: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计算科研工作量。
三、科研成果
1、论文
注释:(1)同一论文符合多项等级规定者,按最高等级执行,不重复计算;之前已计分的,只补计差额。
(2)教师指导学生共同发表的科研论文,学生不参与排名计分。
(3)以九江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比例进行分配。
(4)论文标记两个及以上两个署名单位并将九江学院列为非第一署名单位的,按相应档次乘以0.3*的系数计算工作量。
(5)所有论文只对相应学科或从事的工作的论文确认,所有论文等级信息均以最新版本为准;论文发表于与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信息不符的核心期刊,其科研工作量按50%计算。
(6)凡未在本表论文等级内的论文不计算科研工作量;3000字以下的论文(收录、文摘、转载除外)按同级论文的50%计算;无法统计字数的,每个版面(B5-A4)折算1500字。
2、出版类成果
凡获学校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再发放科研津贴,但可计算科研工作量,且按原科研工作量的60%计算;未获学校资助的学术专著,需经三个同行专家推荐后,按下表计算科研工作量(推荐表在科研处网站下载)。
注释:(1)以上著作均为独著的科研工作量;凡著作具有多个主编,科研工作量按照第三条第5款第一作者折算后再除以主编数来计算;副主编的科研工作量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5款其他作者折算;参编的科研工作量按照5*分/万字计算,且个人最高不超过著作科研工作总量的10%,还须著作出版社提供的原始证明。
(2)复习用书、习题集、练习册等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3、专利
获得专利权,以九江学院为所有权人的专利,发明专利每项计600分;实用新型每项计200分;外观设计每项计100分。以个人为所有权人的专利,按上述得分的1/3*记分。
注释:(1)各级奖励等次中如有三等以下的等次,如四等奖、优秀奖…一律按同级三等的50%计分。
(2)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只计最高级别奖项。
(3)合作项目获奖,前两类奖项中我校列入获奖单位名单的,第一单位按全额计分,第二单位及以后按50%计分。其他类别按获奖者个人在奖项中的排名计分。
(4)对相当于、享受或者等同于某一级别的奖励成果(以上级正式文件为准),其科研工作量按相应档次乘以70%计算。
(5)除计算科研工作量外,对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的,另按1:1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的,另按1:2给予配套奖励。
五、成果转化推广取得经济效益
为学校带来收益的成果转让、推广或科技服务、技术入股项目,每万元纯收益计50*分(以收益进入学校账户为准)。
六、学术讲座(报告)
列入学校白鹿讲坛、濂溪讲坛的学术讲座,每场10*分。
七、其他科研工作量
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学科)、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学科),获得通过的当年,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00*分、300*分、100*分。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的计算程序
1、二级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科对本院教师(含兼职)科研成果、学术讲座进行登记,并核算工作量,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