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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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攀枝花市民政局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攀民政〔2015〕76 号2015年5月18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钒钛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2.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附件1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意见、《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民发〔2015〕20号)和我市城乡低保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低保工作的规范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衡量。
第三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城乡统筹、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
第四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的制度和实施方案,组织全市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配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抓好本级自评工作。
根据需要,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具体实施。
第五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三类评价指标组成,每类评价指标由若干项评价内容构成,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低保工作绩效完成程度的尺度,根据评价内容合理确定评价标准,设置的标准应该明确易于评判,并落实分值。
第七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年初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和全市低保工作情况,确定公布全市性的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各县(区)低保工作情况、各类统计数据以及社会反响等。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一般以一个自然年为周期组织开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评价周期。
每年年初完成上一年度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用查阅文件资料、调取统计数据、实地入户走访以及电话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各县(区)、乡镇(街道)的得分通过各项指标得分求和获得。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市级组织的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对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地区低保工作进行自评。自评报告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报送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对本级工作进行自查。
(二)全面复查。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评报告,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情况进行逐一检查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评报告和全面复查情况,以及本级自查情况,形成县级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实地核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县(区)民政局、财政局综合评价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县(区)、乡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确定结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综合各级评价报告和实地核查情况,对各县(区)低保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五)情况通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情况报市目标督查办,并通报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六)整改落实。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对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中指出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相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被依法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政策不落实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三)出现被新闻媒体曝光、情况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事件的;
(四)在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节严重的;
(五)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各县(区)改进低保工作、按因素分配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和民政部门对县(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对在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工作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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