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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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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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遍布各个行业,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虚拟社会”。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等特点,给公安机关相应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通过分析网络虚拟社会带来的一些问题和当前管理工作的一些不足,从法律法规、人才培养、自律和宣传教育四个方面阐述如何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网络接入千家万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2.53亿,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可以说计算机网络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领域,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的不断遍及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虚拟社会”。目前,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意义上而言,是指“由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等技术支撑的信息交互系统连接不同主体,通过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互换与交流,结成亚社会性质的网络虚拟空间。

网络虚拟社会是与现实社会并在的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新形式,是现实社会主体以虚拟存在方式在计算机网络中开展活动、相互作用构成的社会关系体系。其主要特征,一是空间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网络虚拟社会其本身不受地界和国界的限制。同时,现代通讯技术打破了现实社会互动对地域的要求,使得跨地域的人们瞬间实现互动,拓展、延伸了人们社会交往的范围和空间。二是高度开放性和交互性。网络虚拟社会中不同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不同的虚拟区域间自由流动。作为与现实社会的一个明显差别,网络虚拟社会的人际交往是在不同社区、论坛、邮件、聊天室上交换信息实现的,成员与社区间每一次交流都强调互动。三是结构独特性和管理自治性。网络虚拟社会里人们往往依据自身兴趣、爱好等价值取向交换信息、宣泄情感,并结成相对稳定的虚拟群落。正是具有这种超越空间、超越现实社会等级身份交换信息功能,网络虚拟社会结构上表现为成员之间没有明显核心。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开放性、主体的虚拟性、数据传输的快速性、可加密性等特点,较之传统管理方法,主要依靠成员的自治与自律。

一、网络虚拟社会给社会管理带来的一些问题

网络虚拟社会作为现实社会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映射和延伸,现实社会中的违法犯罪以及其它治安问题已经开始向网络虚拟社会蔓延,目前在现实社会的很多

违法犯罪及其它治安问题都可以在网络虚拟社会中找到,并且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更一步普及和发展,形势将变得更加严峻,给社会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一)信息安全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遍及和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个人用户、政府用户、企事业单位用户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一方面给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很多好处,同时也给个人、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一些社会成员出于各自目的,滥用技术手段威胁信息网络安全,“黑客”随意闯入信息系统进行窃取信息或破坏信息等违法操作,例如利用网络盗窃、欺诈、出卖国家机密等。另外,计算机病毒对互联网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网络虚拟社会中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对其它网民也造成难以弥补的物质、精神上的损失。(二)信息污染问题

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开放性等特点,很难对网上信息进行全面的监控,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和组织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邪教等不良信息和西方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对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从外部环境上看,西方发达国家利用他们在互联网上的主导地位,通过互联网在思想和文化方面对我国进行渗透,宣扬其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进行文化侵略,对我国的思想、观念、政治、伦理道德等产生冲击。境内外敌对势力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网上炒作、煽动、组织串联与我争夺舆论阵地、争夺人心和进行窃取我国国家机密等各种破坏活动。从内部环境上看,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特殊性,一些网民在现实社会和网络虚拟社会中呈现双重道德人格,在互联网上肆意发布虚假信息,随意造谣诽谤,甚至利用互联网组党结社和勾联聚合,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信息知识产权问题

信息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表现在软件版权方面,由于软件产品复制成本低、复制效率高的特点,在互联网上盗版软件传播非常严重。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利用互联网实施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例如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商品,包括假冒知名商标产品、盗版光盘等。另一种是信息网络技术给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带来了新的类型,包括架设侵权网络应用服务,绕过电子信息和应用程序保护技术措施等。专利权侵权在信息网络技术领域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如侵犯软件专利权。

(四)网络犯罪问题

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有很多相似之处,从本质上讲,网络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虚拟环境中的投射,因此现实社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在网络虚拟社会中有所反映。在我国,网络警察主要治理的九类网络犯罪:网络盗窃(如盗取银行卡密码等)、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色情(如淫秽视频表演、淫秽电影等)、网络恐怖事件(侵入、攻击、破坏金融等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信息系统)、网络迷信(利用网络开展各类迷信活动)、网络谣言(利用网络发布有害言论)、网络洗钱(借助网上银行洗钱)、借助网络贩卖枪支等违禁物品。

二、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法规滞后

网络虚拟社会在我国是近几年才形成,是一个新生事物,引发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制定严重滞后,政法机关在执法中遇到各种困难,有些新情况甚至无法可依。目前针对网络虚拟社会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关于网络违法犯罪的认定过于原则或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刑法》第285、286条,前一条规定只有“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是犯罪,对其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后一条则规定只有“后果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才能予以处罚,由于对网络犯罪后果目前尚无权威的评估单位,损失评估很难量化。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在法律上也未明确。而在刑事司法操作方面,以行为地为主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传统原则并不适用跨域性广的网络犯罪案件,容易导致管辖纠纷,影响司法效率。(二)专业化队伍建设不足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网络虚拟社会信息安全问题的重视,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网络行业,都开始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但与庞大的网民数量相比,专业人才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存在严重不足。以浙江为例,截至到2007年12月31日浙江的网民总数1509万,91509个网站,而网络警察仅有500人左右;三万网民有一个网络警察,一个网络警察平均要管理200个网站,而且懂公安业务、法律和计算机的复合网络警察就更少了。一些互联网企业和事业单位,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意识不强,安全措施不到位,没有专业的信息安全专业人员,一旦发生重大的信息安全事件,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专用设备、管理技术手段落后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迅猛,知识更新速度非常快,新技术层出不穷,使得针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专用设备和技术手段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一方面是由于经费不足导致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主观认识不到位引起的,没有紧跟技术的发展,不热忠于对新技术的研究,对新技术的发展方向没有明确的认识。

(四)社会成员对网络虚拟社会的认识不到位

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大部分国家没有实行实名制),网民对网络虚拟社会的认识有较大的偏差,潜意识认为在网络中的不法行为不会被追究,导致网民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缺少在现实社会的约束力,从而容易使网民做出过激行为,甚至违法犯罪。

三、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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