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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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翁源)食药监食不罚〔2019〕1号
当事人:翁源县家旺油坊
(公民)姓名:余旺辉
身份证号码: 441623******2036
住所(地址):翁源县龙仙镇龙源路28号
本单位于2018 年 11 月 24 日对翁源县家旺油坊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8年10月01日生产加工的散装花生油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店共生产加工散装花生油43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是10元/斤,成本价是9元/斤,货值共430元,违法所得43元。你店在购进原料时查验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并索取了购进单据,且我局今年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店生产加工的散装花生油进行抽验,结果符合所检项目都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和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要求,检验合格。你店是首次违法,生产的数量并不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及时张贴召回公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A2180118678101011C)、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
报告(No:F1810S321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召回公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翁源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9 年 1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