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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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的,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开户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并

于2个工作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应于5个工作内向开户行提出撤销申请,银行收到存款人撤销账户的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

续,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户的开户行自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知其他开户行,其他开户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账户,存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账户的撤销。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因迁址需变更开户行的或其他原因撤销基本户后,需重新开立基本户的应在撤销原基本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户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业务的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开立基本户人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行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准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开户办理开户手续的,并于开户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当地分支行备案。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基本户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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