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安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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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核了《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和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廖元和陈兴述伍斌
201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