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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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强化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因重大危险源管理而引发的严重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及全体职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职责划分
1、安全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
2、保卫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防火专业管理。
3、设备部负责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专业管理。
4、其他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相关专业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
2、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
3、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4、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
5、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6、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
7、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其它重大危险源。
第五条专业管理要求
1、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2、由相关部门组织、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协助确定需要监控的项目及参数。
3、由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编写、一把手审核、公司主控部门一把手批准《重大危险源检查表(检查标准)》。其内容应: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包括监控项目及参数;
(3)明确检查周期。
4、由相关部门组织、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协助制订应急预案,具体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
第六条评估
1、安全部负责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2、一级重大危险源每1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3、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1)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2)生产工艺、材料及生产过程、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3)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4)发生安全事故的;
(5)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第七条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1、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监控档案应包括:
(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2)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
(3)检测、监控措施及监控项目及参数的运行记录;
(4)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5)安全评估报告;
(6)检修及改造记录;
(7)班组、车间、分厂的检查记录。
2、各专业管理部门建立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档案,监控档案应包括:
(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2)检查表(检查标准)并报安全部备案;
(3)本部门的检查记录;
(4)安全评估报告;
(5)应急预案。
3、安全部按政府相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4、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部及时向备案的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予以注销。
第八条运行监控
1、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部门必须在重大危险源附近、出入口等醒目的地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3、重大危险源检查责任划分
(1)由公司安全部,设备部,保卫部的主要领导担任公司级管理、检查的责任人,(可指定具体人员代为管理、检查);由所在单位、车间、班组的单位领导、车间主任、班组长分别担任单位级、车间级、班组级日常管理、检查的
责任人。
(2)检查表(检查标准)应在所在班组的值班室或休息室张挂,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表及时修订。
(3)班组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部、设备部、保卫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4)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具有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其他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5)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6)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
(7)重大危险源日常运行、管理发现异常时:
①发现的人员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若处理不了应立即向上一级管理责任人报告;
②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应急预案;
③参与处理问题和接到报告的各层次,应对异常情况及处理情况予以记录。
(8)安全部对主控部门、相关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三章处罚标准
第九条各相关责任人员未按照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且建立专项检查记录的,每发现一次考核500元。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属地单位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示的,每发现一项考核2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原2017年8月2日发布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三条本办法经经理办公会批准发布,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