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标准word版
行政执法法规word版
行政执法法规【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必须准确、全面地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执法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章名】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一条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登记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合格的执法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依法委托执法。
委托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完整word版)发改委[2002]1980号文
(完整word版)发改委[2002]1980号文XXX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XXX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XXX、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曰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效劳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当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律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效劳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处置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历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历,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供给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定等业务所收取的用度。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处置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效劳用度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历和响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1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种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粉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效劳的工程招标代理效劳收费。
财建建设单位管理费收费标准(参考Word)
财建[20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08-09-23 10:18:30)标签: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经营性项目杂谈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城管收费标准
城管收费标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简称“城管”)是指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部门依法对城市管理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的一种行政行为。
城管收费标准是指城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城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
合理的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
城市管理成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处
罚费用既能够起到惩罚和震慑作用,又不至于过高或过低。
合理的
收费标准能够有效地约束违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秩序的稳定和良
好发展。
其次,城管收费标准应当公平。
公平的收费标准意味着对于同
类违法行为应当实行统一的处罚标准,不因个人身份、地域差异或
其他非法因素而产生差别对待。
公平的收费标准能够有效地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在确定城管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
性。
同时,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等不正之风,维护城市管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城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城市管理秩序的规范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合理公正的收费标准才能够有效地约束违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秩序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希望各地城管部门能够认真思考和研究城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问题,切实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行政诉讼费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费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公正,因此,合理确定行政诉讼费收费标准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
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滥用诉讼权。
在确定行政诉讼费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诉讼成本,避免因过高的诉讼费用而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同时,也要考虑到行政机关的行为,避免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而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其次,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能够增加司法的公信力,让当事人对诉讼费的收费有清晰的了解,避免出现不合理的收费情况。
同时,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也有利于监督和约束司法机关的行为,减少滥用诉讼费的可能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诉讼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金额挂钩。
对于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诉讼费的收费标准,以反映案件的实际复杂程度和争议金额。
而对于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可以适当降低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促进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
总之,合理确定行政诉讼费收费标准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诉讼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公开透明地确定收费标准,同时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金额挂钩,以确保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合理、公正、透明。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行政诉讼费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费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费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诉讼当事人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对于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
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制定或者提高。
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不能设置过高的费用,以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的积极性。
其次,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案件性质相适应。
不同性质的行政案件,其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当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对于简单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费可以适当降低;而对于复杂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费可以适当提高,以反映案件的实际复杂程度。
再次,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查询到相关收费标准,以便他们在申请行政诉讼时能够清楚了解需要交纳的费用,
并做好经济准备。
最后,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应当规范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
行政诉讼费收费标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
随意变更或者违规收取行政诉讼费。
对于违规收取行政诉讼费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总之,行政诉讼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应当合理合法、与案件性质相适应、公开透明和规范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行政诉讼费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
其合理合法的制定和执行。
(完整word版)计价格(2002)10号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解决。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00二年一月七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完整word版)计价格(2002)10号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解决。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00二年一月七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收费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行为。
在进行行政诉讼时,除了要考虑案件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外,收费标准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行政诉讼收费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诉讼权利的成本,也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因此,合理、公正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应当合理。
合理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到案件的性质、争议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经济实力等因素,不能简单地以收费数额来衡量。
对于一般性较小的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应当相对较低,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而对于复杂性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以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其次,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应当公正。
公正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动或滥用。
行政机关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情况。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收费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收费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应当便利。
便利的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因为高额的诉讼费用而影响到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积极性。
行政机关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采取措施,简化诉讼费用的缴纳程序,提高诉讼费用的支付便利性,鼓励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收费标准的合理、公正和便利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
行政机关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公正性和便利性,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到行政诉讼中,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行政操作手册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一节运营管理部职责----岗位职责第二节财务部职责-----岗位职责第三节人力行政部职责-----岗位职责第四节信息部职责------岗位职责第四章各部门流程图第五章行政管理制度第一节办公行为规范管理制度第二节办公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节工作牌(服)管理规定第四节关于实行“出门证”的规定第五节办公用品的管控---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申购与领用---办公设施的使用与管理第六节会议管理制度第七节公文管理制度第九节印章、管理制度第十节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一节食堂管理条例第十二节宿舍管理条例第十三节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章人事管理制度第一节工作守则—工作时间、考勤、加班、请假、出差、外出管理制度第二节劳动合同第三节试用期第四节基础人事手续的办理第五节档案管理制度第六节各项纪律的处罚标准第七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八章薪酬与奖励第九章员工福利第一节社会保险第二节节假日第三节贺仪慰问第四节其他福利第十章绩效管理第十一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二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一章总则本手册规定了行政部员工的工作指导理念、日常工作、工作要求、工作步骤,是行政部每位员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行政部人员须熟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监督、督促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收集公司员工的意见、建议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定期上报。
第二章行政部组织架构第三章行政部岗位职责第一节行政经理岗位职责1、负责公司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监督、执行、汇编、修订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切实可行;2、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各部门月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与情况反馈;3、执行公司领导下达的各项行政指令,组织协调部门的工作,负责承上启下,同时协调下属员工之间的工作关系,促进部门工作效率提高;4、参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召集的各种会议,并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5、负责组织管理公司文件、档案、印章等管理6、组织各类公司级会议,重点组织好公司每月员工大会;7、牵头或组织实施各项公司级非营销类活动;8、负责后勤事务的设置与管理,包括员工食堂、宿舍的日常管理,设备、设施的购置、维护。
计价格(2002)10号文(可编辑修改word版)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00 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 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解决。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00 二年一月七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行政法(完整word版)
行政法(完整word版)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法规范的核心,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4.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高效、便民,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5.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不得欺诈、误导。
6.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的主体行政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核心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行政法的重要主体,享有行政法赋予的权利,承担行政法规定的义务。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等。
2.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3. 行政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4. 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督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6. 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四、行政法的作用1.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正当性。
2.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诉讼的律师费标准
行政诉讼的律师费标准
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费标准因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而异。
一般来说,不涉及财产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费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
对于涉及财产的案件,律师费的计算方式通常基于诉讼标的额的大小。
一般来说,一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1000\~2000元;超过一万元但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的比例计算;超过十万但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的比例计算。
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回。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也可以进行风险代理的协商,实行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的收费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这种付费方式下,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共担风险,如果官司输了,代理费就不用支付。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收费标准,具体的律师费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律师的专业水平、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有所不同。
因此,在选择律师和确定律师费时,建议当事人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并合理控制费用。
行政收费管理制度
行政收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收费管理,维护行政收费的合法、合理、公平和透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行政收费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非事业性收费。
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经批准,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行政管理范围内向社会提供的必要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通过提供劳务性、商品性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行政非事业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为基金活动、捐赠、资助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本单位行政收费实行收费许可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行政收费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五条本单位行政收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收取,不得擅自设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本单位行政收费项目应当依法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标准收费。
具体规定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超过标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公告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收费依据,收费行为,收费主体,收费时间和标准,收费依据的调整,退还或免收费用的程序及标准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行政非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且必须与资金使用专款专用。
第七条本单位行政收费实行专人专岗管理,专人负责收费规程、标准领会、程序操作等工作,确保收费的规范和规范。
第八条本单位行政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对行政收费的收入支出、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确保行政收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本单位行政收费实行收费明细全面核查制度,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全面核查把关,确保收费的合法、合理、公平和透明。
第十条本单位行政收费实行信用管理,对存在不信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惩处,维护公平的行政收费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本单位行政收费实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收费的监督检查,做到法定程序和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重复收费等不规范现象的出现。
财务制度建设收费标准文件
财务制度建设收费标准文件一、总则为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障财务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财务法规,制定本收费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及员工,凡事涉及财务操作的费用收取、报销等,都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费用收取标准1. 收取范围:公司内部所有费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
2. 收费标准:公司各项费用收取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调整或超越标准。
3. 收费标准调整:如果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调整了费用标准,公司应及时调整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
4. 收费记录:公司内部所有费用收取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费用说明、金额、时间等,以备审计查验。
三、费用报销标准1. 报销范围:公司内部所有员工的报销费用应合理、合法,符合公司规定,严禁虚假报销。
2. 报销标准:员工的报销标准应与公司制定的收费标准相一致,不得超出。
3. 报销流程:员工报销费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程序办理,包括填写报销单、附上相关发票等。
4. 报销审批:所有报销费用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严禁私自报销。
四、财务管理制度建设1. 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财务报表编制、内部控制等方面。
2. 财务监督管理:公司应设立财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司财务活动,确保公司财务安全。
3. 财务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财务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财务意识和管理能力。
五、其他1.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更新或调整,应及时通知所有员工。
2. 如有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 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以上为财务制度建设收费标准文件,希望各部门和员工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公司财务秩序和安全。
行政公文的收费标准与执行要求
行政公文的收费标准与执行要求随着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规范化,行政公文作为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之间进行信息传递和沟通的重要工具,其收费标准与执行要求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行政公文的收费标准和执行要求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一) 公平合理原则制定行政公文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这意味着要根据文档的种类、内容复杂程度、办理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还要考虑到各类机构的负担能力,确保收费标准不过高或过低。
(二) 成本核算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还需要基于成本核算原则。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各个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充分考虑到行政公文的制作成本、审核费用、印刷费,以及相关人力资源成本等。
这样可以合理地制定收费标准,确保行政公文的质量和效率。
(三) 倡导透明原则为了保证行政公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倡导透明原则。
这包括在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公开公文收费的具体依据和流程,确保每一笔费用都是合法合规的,并接受社会和民众的监督。
二、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一) 行政公文的分类收费依据行政公文的内容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一般公文、重要公文、特殊公文等几个等级,并为不同等级的行政公文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公文的费用相对较低,而重要公文和特殊公文的费用相对较高,以确保行政公文的处理有序和高效。
(二) 行政公文的审核费用公文的审核工作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的重要环节,应该根据工作量和难度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审核费用。
对于需要通过多个部门审核的行政公文,可以设立审核费用的阶梯制度,以激励审核人员高效完成工作。
(三) 行政公文的打印和印刷费用行政公文的打印和印刷费用也是收费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参考市场价格,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行政公文制定不同的打印和印刷费用,以保证文件的质量和保密性。
三、执行要求的具体内容(一) 收费标准的公示和透明度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当将行政公文的收费标准公示于众,以确保公众对收费标准的了解和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1000元/户
7.预先申请名称登记:100元/户
粤价费(1)字[1993]112号
最低收50元
开业登记最低50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2.企业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100元/户
2.增加注册资金:
5.从事旅游业、摄影、理发、开采业、娱乐、烧砖、石灰陶瓷、洗染、皮革、日用小五金、竹、木藤、塑料加工及制造工艺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磨具、水电维修、机动车、自行车、农机修理、家用电器、钟表修理、修膳、修筑、装修等行业:收益额1.6%
不包括集体企业个人承包部分
12.长期在集市固定设摊经营的个体户管理费
1.从事购销活动的:成交额2%
2.从事劳务性经营的:收益额2.4%
13.经济合同鉴证
1.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款或工程造价0.02%
2.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及其他经济合同:价款或酬金0.1%
各类经济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300元,最低收取2元
14.经济合同仲裁费
1.10万元以下:争议金额0.5%
1.企业法人:
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下:
按注册资金总金额的0.1%计收
超过100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05%计收
超过1亿元的(不含1亿元)超过部分免收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企业法人设立的非独立分支机构:300元/户
事业、科技性社团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的企业:100元/户
筹建企业:50元/户
维修工程:工资额2-3%
粤府办[1992]67号
指向纳入管理的国营和集体建筑企业收取
4.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费
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0.4%
有关的证件、材料不另收费
5.配套设施建设费
基建投资额小区6%
零散12%
粤价[1996]304号
粤府[1996]125号
只对未列入我区征地范围,但由我区统一管辖的区域
|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返回上页|
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标准
按收费单位检索:工商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管理局、社会事业局、房地产管理局、劳动人事局、法 院、夏港街道办事处环境监测监理站、人才劳动保险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卫生防疫站、贸易促进委员会、技术监督中心、自来水公司、其它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含副本一本及有关表格费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10元/份
粤价费(1)函[1993]112号
收费
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局
1.报建费
工程费1பைடு நூலகம்元以下:5元
工程费超过1万元至20万元以内: 40元
工程费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 90元
工程费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115元
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以自愿原则领取
每年验证一次
10.市场管理费
1.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不超过成交总额0.8%
2.从事其他商品交易:不超过成交总额1。6%
3.国营、供销合作商店进入集市设档:
(1)销售工业品:成交总额0.4%
(2)销售其他商品:成交总额0.8%
猪肉交易按成交额1.5%收取(已收设施租赁费的,市场管理费减半)
工程费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 370元
工程费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 750元
工程费超过1000万元以上:1000元
粤府办[1992]67号
计算单位:宗
2.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正本: 10元/证
副本:5元/证
粤价费(1)字[1993]112号
3.建筑企业管理费
基建工程:工程总造价0.4%
文件依据
备注
工
商
局
1.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费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的0.1%
2.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0.05%
3.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免收
外资投资分支、办事机构:300元/户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4.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600元/户
粤价费(1)字[1993]112号、
粤府办[1992]67号
含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开业登记费最低50元/户
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
6.企业变更登记费
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100元/户
含非法人机构
7.补(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费
10元/次
8.广告业务等收费项目
1.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
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200元/户
省级广告经营单位150元/户
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100元/户
2.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费20元/户
3.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费50元/户
9.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1.开业登记费:20元/户
2.变更登记费:10元/户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3元/本
4.个体工商户验证费:2元/户
11.不进入集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从事饮料、燃料、收购废品,零售书报刊购销活动:营业额0.4%
2.从事猪、烟、酒、糕点、粮油、日用小商品等购销活动:营业额0.8%
3.从事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文具、建材、水产品肉禽蛋、干鲜果、副食、中西药等购销活动:营业额1.2%
4.从事饮食、冷饮业等购销活动:营业额的1.2%
穗开管[1998]40号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社
会
事
业
局
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营业性占用: 1.00元/平方米·天
建设和其他占用:0.50元/平方米·天
穗府办[1998]17号
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计价格[1995]340号《药品管理法》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区级鉴定: 600元/例
市级鉴定:1200元/例
穗卫[1996]83号
(1)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的:增加部分的0.1%
(2)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的0.05%
(3)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免收
3.企业法人、外资企业年检费
50元/户
本年度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4.补(换)证照/副本
50元/份,
10元/份
5.开业注册登记费
2.10万元至50万元:500元/宗
3.50万元以上: 2100元/宗
经济合同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最低不少于20元
并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0.4%
并加收超过50万部分的0.3%,最高收费不超过1万元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经济发展局
1.统计登记证费
10元/份
粤价字[199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