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_利比亚问题的国际法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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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琳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要:自从 2001 年干预及国家主权委员会的《保护的责任》报告问世后,保护的责任理论在国际社会引起广 泛的关注。经过多年的发展,保护的责任有比人道主义干涉更为丰富的内涵与外延。2011 年多国部队对利比亚 的军事打击被称为保护的责任理论的首次实践。保护的责任理论对安理会军事干预的合法性提出了六个标准, 若运用该方法来对利比亚问题进行实践研究,此次多国部队军事干预利比亚的合法性难免要受到质疑。
2011 年第 5 期 ( 总第 92 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No. 5 2011 ( Sum No. 92)
保护的责任:利比亚问题的国际法实践研究
保护的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国家主权的双重性。这 个问题正如前秘书长加利在 1992 年的《和平纲领》中所 说,“国家的根本 主 权 和 完 整 是 取 得 国 际 任 何 共 同 进 步 的 关键。但是,绝对和专属主权的时代已经过去———当今国 家领导人的任务是了解这一点,设法平衡兼顾国内良好政 治的需要与日益相互依存的世界的需要”。保护的责任原 则是以承认 国 家 主 权 为 前 提 条 件 的[8]。 保 护 的 责 任 的 主 权包括了作为“权利的主权”和作为“责任的主权”两个方 面。《联合国宪 章 》本 身 是 会 员 国 自 愿 承 担 国 际 义 务 的 一 个实例。在某种程度上,作为“责任的主权”在国家惯例中 正得到更多的承认[9]。
( 四) 世界首脑会议的报告: 《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 果》
2005 年 9 月由全世界近 200 个国家或地区的首脑参加 的世界首脑会议达成了《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150 多个国家的政府首脑也明确表明支持“保护的责任”理论。 该报告再 次 明 确 了“保 护 的 责 任 ”的 概 念,并 将 其 限 定 于 “保 护 人 民 免 遭 灭 绝 种 族、战 争 罪、族 裔 清 洗 和 危 害 人 类 罪”这四种罪行。在 2005 年首脑会议的最后成果文件中, 明确肯定了所有政府应通过适当、必要的手段预防这类罪 行的发生,包 括 预 防 煽 动 这 类 犯 罪。 国 际 社 会 应 根 据《联 合国宪章》通过 安 全 理 事 会 逐 案 处 理,并 酌 情 与 相 关 区 域 组织合作,及 时、果 断 地 采 取 集 体 行 动。 这 也 表 明,“保 护 的责任”理论在国际社会已经形成共识。
( 四) 从两者本质的合法性来看 人道主义干涉在西方一些国家看来是无须得到安理会 授权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都知道 “禁止使用武力”是国 际法基本原 则,是《联 合 国 宪 章 》的 核 心。 它 只 有 两 项 例 外: 一是依宪章行使合法自卫权,二是安理会依宪章规定采 取集体安全行动。除此之外,任何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 或武力威胁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但在现实中,没有任何国 家公然宣称“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无效,而只是在“人道主 义干预”上大做文章。 保护的责任着重阐述了国家和国际社会如何运用军事 和非军事手段进行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的保护,保护的责 任理论中,安理会的授权军事或非军事反应的责任都必须 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实施。区域性的组织或任意国家不能随 意承担作出反应的责任,除非经过安理会的授权,而且这种 授权必须是在作出反应责任前获得的[10]。“保护的责任” 实际上就是国际社会通过安理会就相关局势对主权国家进 行干预,是要规范解决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其中, 预防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爆发是保护的责任理论最重要的 方面。
( 一) 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报告: 《保护的责任》 为推动和促进上述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加拿大政府会 同一些基金会于 2000 年 9 月在联合国千年大会上宣布成 立“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2001 年 12 月,该Fra Baidu bibliotek员
会正式提交了一份名为《保护的责任》的报告,该报告首次 提出“保护的责任”的概念,并对保护的责任的法理及法律 基础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对国家及国际社会提供保护的方 法和途径进行了新的诠释和设计,这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 泛关注。联合国 秘 书 长 安 南 对《保 护 的 责 任 》报 告 的 评 价 是: “这份报告最主要的贡献在于标题,报告提出了干预权 的辩论向保护的责任视角转移的建设性建议。”[2]
收稿日期:2011 - 07 - 25 作者简介:蒋琳( 1985 - ) ,女,上海人,2009 级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上海海事局吴泾海事处工作人员,主要从事 国际公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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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理事会可能不得不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行动,包 括必要时采 取 强 制 行 动[4]。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安 南 在 报 告 中 强调指出,任何法律原则,甚至主权,都不应成为掩盖灭绝 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及大规模苦难的幌子。
( 二) 从两者的内涵来看 人道主义干涉强调的是一种反应的责任,而不包括事 先预防与事后重建的责任。人道主义干涉是在没有被干涉 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 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1999 年 3 月 24 日,以美国为首 的北约集团打着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幌子,悍然发动 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野蛮空袭,公然侵犯南联盟的国 家主权,武装干涉南联盟的内政。事实也证明了人道主义 干涉容易成为西方大国干涉他国内政,谋取军事战略利益 的一种手段。 而保护的责任不仅意味着“作出反应的责任”,而且意 味着“预防的责任”和“重建的责任”。干预与国家主权国 际委员会特别强调,在这三项责任中,预防的责任属于优先 考虑事项,在危机预防方面,国际社会应投入更多的资源, 并采取非强 制 的 和 非 咄 咄 逼 人 的 措 施。 “保 护 的 责 任 ”中 的重建的责任则着重强调在军事干预后提供恢复、重建和 和解的全面援助,消除造成伤害的原因的责任[2]9 。 ( 三) 从两者采取军事行动的前提和范围来看 人道主义干涉采取军事行动的前提是只要发生了人道 主义灾难,不论该国是否有能力保护国民,或是该国是否处 于不能自治的瘫痪状态。西方国家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指 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罪行时,可以牺牲 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 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此外,一些西方国家认为人道主义 干涉采取军事行动的范围主要根据一国的道德判断,如果 一国确有违反“基本人权”的情况产生,即可对其内政进行 干预。很明显,“人道主义干涉”如果被个别国家作为一项 权利针对另一个国家加以行使,它就可能被滥用,成为达到 私利的幌子。 保护的责任采取军事行动的前提只是基于有关国家不 能或不愿意履行保护国内人民的责任。正如 300 多年前, 法学家格老秀斯 所 说,“如 果 国 内 司 法 管 辖 表 现 为 对 人 类 施暴,则它的排他性就不复存在了”。保护的责任确认了, 保护人民这方面的主要责任在于有关国家,并且只有在有 关国家不能或不愿履行这一职责或者其本身为罪犯的前提
条件下,才能使国际社会承担在其发生地点采取行动的责 任。因此,“保护的责任”更多是一个连接“干预”和“主权” 之间架起的桥梁。并且《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 将保护的责任采取军事行动的范围限定在“保护人民免遭 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四种特定的国 际罪行,国家保护责任强调国家以及国家社会的保护人类 免受危害的责任。实施国家保护责任的动机除了人道主义 外,还可能涉及其他各种危害人类的行为。
关键词:利比亚; 保护的责任; 人道主义干涉 中图分类号:DF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 7966( 2011) 05 - 0123 - 04
“真正缅怀 17 年前那些在卢旺达死去者的唯一方式, 是确保这类事件永远不再发生。”[1]继 1994 年卢旺达发生 的灭绝种族以及 1995 年和 1999 年巴尔干和科索沃发生种 族清洗后,国际社会开始认真讨论在公民人权遭公然、有步 骤践踏时应如何作出有效回应。为了使备受争议的“人道 主义干涉”兼具 正 当 性 与 合 法 性,保 护 的 责 任 理 论 因 此 应 运而生。3 月 17 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 1973 号决议决定在 利比亚设立禁飞区,并要求有关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 护利比亚平民和平民居住区免受武装袭击的威胁。多国部 队在安理会通过第 1973 号决议后对利比亚实施军事打击, 就被西方称为“保护的责任”的“首次实践”。何谓保护的 责任理论? 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涉有何区别? 保护的 责任在此次利比亚危机中运用得是否合法? 笔者将对以上 三个问题逐一进行研究。
( 二) 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 《一 个更安全的世界: 我们的共同责任》
2004 年 12 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的“威胁、挑战 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在设计新世纪集体安全制度的报 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 我们的共同责任》中,第一次采纳 了“保护的责任”的概念,即如果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 模杀戮,如果主权国家不能或不愿意对其国民承担保护的 责任,国际社会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作为联合国改 革、发展提供咨询的高级别的机构,高级别小组报告的通过 对《保护的责任》给予了肯定,赋予了“保护的责任”更高的 权威,也使“保护的责任”这一概念逐渐向国际共识的方向 发展[3]。
一、保护的责任理论的提出及其发展
保护的责任缘起于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两 次在联大会议上呼吁国际社会,就如何在大规模侵犯人权 和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面前作出反应的问题达成共识,他提 出了挑战的核心问题: “……如果人道主义的干预真的是 对主权的一种令人无法接受的侵犯,那我们应该怎样对卢 旺达、对斯雷布雷尼察做出反应呢? 对影响我们共同人性 的各项规则的人权的粗暴和系统的侵犯,我们又应该怎样 做出反应呢? ”[2]14
二、保护的责任和人道主义干涉的区别
《保护的责任》报告中强调,对保护人类问题的重点应 放在“保护的责任”上,而非放在“干预权”上。报告中措词 的改变也代表着观念的改变,“保护的责任”的概念的提出 将扭转传统语言的固有理解,并赋予“人道主义干涉”更为 丰富的内涵与外延[5]。笔者试图从两者不同的概念入手, 主要从五个方面区别“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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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进行军事干预。西方国家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依据在于 人权高于主权理论,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可以牺牲一国的 主权或干涉一 国 的 内 政。所 谓“人 权 高 于 主 权 ”的 论 调 和 “人道主义干涉 ”的 理 论,二 者 基 本 含 义 如 出 一 辙,其 实 本 质也是基本一致的[7]。
( 三) 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 《大自由: 实现人人共享的 发展、安全和人权》
2005 年 3 月第 59 届联大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的报 告《大自由: 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对“保护的 责任”的概念及其性质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和阐述。秘书长 认为“保护的责任”这一责任首先在于每个国家,因为国家 存在的首要理由及职责就是保护本国人民。但如果一国当 局不能或不愿保护本国公民,那么这一责任就落到国际社 会肩上,由国际社会利用外交、人道主义及其他方法,帮助 维护平民的人权和福祉。如果发现这些方法仍然不够,安
( 一) 从两者的概念来看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 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 相威胁。一类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 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七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 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 进行的干涉。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这种武力 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 构的授权,也没有经过被干涉合法政府的同意[2]12 。从联 合国成立以来的国际实践表明,鲜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 道主义干涉的例子。“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经常引起混乱 和误解的概念。”[6] 与之相对,国际社会对保护的责任理论逐渐达成共识, 保护的责任是指为使人民免遭受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 洗和危害人类罪这四种特定的罪行危害,国家应履行通过 适当、必要的手段预防四类罪行的发生,包括预防煽动这类 犯罪。当某一国家未能保护或不愿保护人民免受四类罪行 危害时,国际社会应采取适当的手段,包括在联合国的集体 安全的机制下采取行动保护人民。保护的责任涵盖了国家 保护的责任和国际社会保护的责任两个层面。 ( 一) 从两者的理论依据来看 人道主义干涉自其产生之初就引发了国际社会的激烈 争论,该问题的实质是: 各国是否对自己的事务拥有无条件 的主权,即国际社会是否有权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对某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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