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字迹模糊保险公司败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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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字迹模糊保险公司败诉-
南充某信息公司的一翻斗货车在嘉陵区火花路发生侧翻,受理保险的某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发现翻斗车行驶中后面的车厢一直未放下来,这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范围。

翻斗车厢升起行驶不该赔
这辆东风翻斗车原是个体经营户李金源的,李金源把车挂靠南充某信息公司,并于2009年7月在某财险公司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

2009年9月6日,李金源驾驶东风翻斗车行驶至嘉陵区火花路时,发生侧翻,车辆受损,李金源随即打电话给投保的某财险公司。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翻斗车行驶中后面的车厢一直未放下来,这正是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的:自卸车辆在车辆升举状态下行驶、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我哪么不晓得合同中有这一条呢?李金源心中纳闷,回到家中把保险合同从头至尾看了一遍,结果发现免责条款中关键的第
5条正好和明示告知中的第1条重叠印刷在一起,其中字迹模糊不清,根本看不清写的什么。

李金源将此告知挂靠的南充某信息公司,信息公司随后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免责内容是否知道
合同中这么重要的内容,他们怎么会不知道?如果不知道怎么会跟我们签合同?被告某财险公司负责人说,他们在印合同时,因印刷出现质量问题,把免责条款中关键的第5条和明示告知中的第1条重叠印在一起,这一点在签订合同时就向投保人解释了,而且对方也同意。

原告某信息公司辩驳,保险公司是故意把关键地方印刷模糊的。

那么,是不是保险公司有意为之逃避责任呢?被告某保险公司始终不能提供有力证据。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败诉,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7600余元。

被告证据不足败诉
南充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丹认为,免责条款必须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为判断标准,即保险合同规定有免责条款的,保
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能就其是否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提供证据,所以法院认定被告免责条款无效。

廖丹提醒,在涉及到合同类纠纷时,往往关键就在细节上。

市民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细节一定要把握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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