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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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国资委)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
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广东省国资委坚持政资分离、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全省国资情况
2004年末,广东省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约14174亿元(包括省国资委在南方电网、中广核、中国电信、华强集团4户持股企业中的资产)。
其中,资产总额超过千亿元的有省直属(5945亿元,占全省的43%)和广州(3277亿元,占全省的23%)、深圳(1888亿元,占全省的13%),三者资产总额占全省的79%;超过百亿元的有佛山市、惠州市、江门市、珠海市、肇庆市、汕头市、湛江市、中山市。
这10个市加上省直属、广州、深圳,资产总额占了全省的96.6 %。
2004年末,全省8547户国有企业(不含4户持股企业)资产总额11891亿元,所有者权益3561亿元,营业收入5288亿元,利润总额312亿元。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情况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20户(未包含新组建的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持股企业4户,覆盖了钢铁、电力、物流、贸易、交通运输、建筑工程、对外经贸合作、旅游酒店等多个行业。
2004年末,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总额为5691亿元。
2004年末,20户省属企业资产总额3408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521亿元,年所有者权益1121亿元。
2004年末,省国资委4户持股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资产总额为2283亿元,所有者权益878亿元,销售收入1273亿元。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之六邮编:510075
传真:38306202 值班电话:38306200 38306201
省国有企业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物资集团公司
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广东省粤旅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总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白天鹅宾馆
省持股企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代管企业
广东省二轻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下同)。
划入的职能有: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
1. 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 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任免监事会主席。
3. 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1. 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 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 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 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5. 制订对所监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拟订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审核省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能。
(四)省委组织部的对省管企业董事会成员(除董事长)、党委成员(除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经营班子成员的管理职能。
(五)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有关省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省国资委设12个职能处(室):
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
信访等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联系人:何巧军电话:38306345 综合法规处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
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研究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联系人:林晓庆电话:38306329 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制订省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
划,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按规定对所监管企业的对外投资进行审核或备案。
联系人:陈文冕电话:38306354 统计评价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
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联系人:陈俊羽电话:38306273 考核分配处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
营业绩;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联系人:彭旭电话:38306275 产权管理处
拟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联系人:杨英英电话:38306375 改革重组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国有企业债转股、破产和兼并以及企业解散、清算、关停、重组工作。
联系人:程郁明电话:38306278 监事会工作处(与财务总监办公室合署)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和《广东
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联系人:莫欣妮电话:38306394 预算财务处
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财务管
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金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收缴所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收益,监管产权收益收支情况;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联系人:邓晶电话:38306207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与人事处合署)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独立董
事人选;负责提出选派所监管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省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的人事、培训、劳资、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委机关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承办委机关出国(境)人员报批等工作。
党群工作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党组织、思想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
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协调、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联系人:余晓莉电话:38306227 监察室
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室,与省纪委派驻省国资委纪检组、省国资委纪委合署。
负责所监管
企业和委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
联系人:胡玲电话:38306271
人员编制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64名,事业编制38名,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单列管理)。
其中主任兼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纪委书记),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
(含省国资委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派出所监管企业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编制按有关规定单列管理。
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10名。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七日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六)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八)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与地方国资委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解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建议。
第八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省级政府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抄报国务院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
第九条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
省级政府国资委对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一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应当以报告或者统计报表等形式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征求地方国资委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干预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国资委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地方国资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地方国资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