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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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摆上议事日程,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明确村镇建设的目标。

村镇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到2000年,全省要较好地完成建制镇、集镇、管理区的规划编制和调整;镇域内的主要公路和村镇街道基本铺装路面;95%以上建制镇有供、排水设施;村镇脏乱差现象有明显改观;90%以上建制镇达到省政府关于开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中期目标要求。

到2010年,全面推进村镇和新村建设,各项基础设施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70%以上旧村得到整治和改造;95%以上建制镇达到“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远期日标要求;80%以上村镇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清洁文明、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新村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粤府办[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财政厅)为加强广东省镇(乡)财政管理,建立完善基层政权运转的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东莞市、潮安县进行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在蕉岭县、徐闻县进行镇(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在德庆县、清新县进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改革目的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改革镇(乡)财政管理方式,规范财政收支行为,确保基本支出需求,切实缓解镇(乡)财政困难,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促进镇(乡)政府职能转变。

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探索,依法推进。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的新方式,依法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7•【字号】粤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2月27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8〕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的类别,坚持统筹协调,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类别划分根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三个类别。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

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改革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

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有的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原有机构撤销或与其他事业单位整合;有的转为行政机构。

机构编制业务讲解6(定稿 删减版 )

机构编制业务讲解6(定稿 删减版 )

三、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简介
• 改革改什么: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行政体制、 文化体制、司法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 • 改革服务于发展。
政治体制改革
经济体制改革
行政体制改革 文化体制改革 教育体制改革
科技体制改革 卫生体制改革 ……
•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 因为行政管理体制既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 又连接政治体制改革,处于中心环节,可 以把全面改革带动起来。 • 为什么机构编制部门逆势独立(2009年独 立),控编形势的需要,改革形势的需要。
(2)设定规则
•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 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 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 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 更规格、名称以及内设机构之间职责的调整,除另有规定 的外,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
事 业 编 制
各级自定,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对总量和 结构实行调控。 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 得与行政编制混用。 广东分为行政类(行政类事业单位由省编委 审批)、公益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 益三类)、经营服务类。
3、领导职数
• (1)概念: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 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 • (2)核定的标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 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6号)规定,县级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不设正、副秘书长,设办公室正、副主 任;县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人大、政协工作机构领导 职数按1正2副配备,个别综合部门可增设1名职数。

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

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

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06]13号各有关市、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6]17号)精神,我省决定在增城市、蕉岭县、徐闻县、清新县、饶平县和东莞市长安镇进行乡镇机构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整合与改革事业站所,建立行为规范、管理到位、服务完善、廉洁公正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全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探索路子。

改革的原则是:(一)求实创新。

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力求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优化、人员编制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

(二)转变职能。

重点解决政府管理越位和缺位问题,乡镇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分类改革。

重新划分乡镇类别,按不同类别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分类改革事业站所,不搞“一刀切”。

(四)规范管理。

大力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机构编制和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一)合理确定标准,划分乡镇类别。

按照乡镇辖区常住人口、土地面积、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三项指标,由省重新确定乡镇分类标准,综合指数在300以上的,为特大镇;综合指数在150~300之间的,为较大镇;综合指数低于150的,为一般乡镇。

(二)明确职能定位,加快职能转变。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穗办[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11〕4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广州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0〕17号)精神和我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推进我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重要意义简政强镇事权改革是深化经济社会管理事权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衔接市、区(县级市)政府机构改革,全面完成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不断推进镇机构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取得了明显成效。

特别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以来,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基层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镇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

总体上看,我市镇级行政管理体制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一些与科学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镇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区(县级市)与镇职责不清、权责脱节以及财权与事权不对等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条块关系不顺,行政运行和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直接制约了镇经济社会的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粤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粤府办[2017]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1.10【实施日期】2017.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7〕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0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水泥项目核准。

2.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现有装置改造项目,精对苯二甲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纸浆、制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4.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制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放开和取消的价格收费类事项。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按规定交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2.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定价职责转移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平衡调整公布全省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拟定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职责转移到国土资源部门。

4.省级储备粮竞价底价定价职责转移到财政部门。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非省主干输气管网、非跨地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农业厅。

农业厅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农业办公室、农业厅、乡镇企业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菜篮子”工程和饲料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电子机械工业厅承担的农业机械化行政管理职能。

4、原由民政厅承担的老区建设管理职能。

5、原由卫生厅承担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参与研究制定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财政补贴等有关农村经济政策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和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不再参与农村集镇建设规划。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粤府办〔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粤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粤发〔2007〕9号)为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广东,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广大农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现就我省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极其重要农村卫生事业关系到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繁荣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加快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千方百计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广东的必然要求。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

长期以来,我省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差距较大,乡镇卫生院发展滞后,难以满足农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是推动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广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把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作为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好。

二、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服务、分类管理,深化改革、加强建设,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的原则,深化乡镇卫生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保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满足农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05•【字号】粤府办[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广东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将原农业厅、乡镇企业管理局、畜牧局合并组建新的农业厅。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

农业厅要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弱化和逐步取消微观管理职能,把产品评优、成果评奖、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科学普及等工作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加强运用政策法规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指导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生产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有效地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农业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制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重大经济、技术、产业政策和农民奔小康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主管行业的结构布局调整。

(三)参与研究制订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与财政补贴等有关农村经济的政策;参与综合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市场,引导生产的工作。

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

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

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东省的机构改革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在这个背景下,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广东省制定了机构改革方案,旨在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政府职能转变。

广东省将加强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管理体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服务型、法治型、创新型政府。

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为企业和市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二、优化机构设置。

广东省将优化机构设置,精简机构层级,压缩机构规模,提高机构效能。

同时,将加强机构职能划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避免职能交叉和重复,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广东省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能力,为广东省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推动政务公开。

广东省将推动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增强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五、加强监督管理。

广东省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严肃查处腐败行为,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

六、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广东省将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吸引国际优质资源,促进广东省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广东省的国际影响力。

七、加强法治建设。

广东省将加强法治建设,推动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建设法治广东,为广东省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总结。

广东省的机构改革方案旨在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这一方案的实施将为广东省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推动广东省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可持续的发展。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广东省的机构改革将取得积极成效,为广东省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1•【字号】粤府办[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精神,我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于2002年6月底完成。

2001年,我省已在部分城市成功进行了试点,今年必须全面铺开,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办发〔2000〕23号和粤办发〔2001〕8号文件的精神,以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为突破口,完成全省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改为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全面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发展城市社区服务,强化城市社区管理功能,推进城市基层民主,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关系和谐的新型城市社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调整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置,建立新型社区1.调整街道办事处设置。

街道办事处一般按照特大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4.5万以上,大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4万以上,中等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3.5万以上,小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2.5万以上;管辖范围2.5平方公里以上的标准设立。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4•【字号】穗府办[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穗府办[2008]6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心镇:为理顺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充实和完善机心镇政府的机构和功能,保障并促进中心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57号)、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4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建设的决定》(穗字[2004]3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花都区花东镇、番禺区大岗镇、萝岗区九龙镇、增城市新塘镇等4个中心镇进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思路和原则指导思想:立足于广州市情,切实转变机心镇政府职能,强化镇政府引导、服务和协调功能,把镇政府职能逐步转移到公共行政管理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上来,逐步完善中心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

充分发挥中心镇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平台、承接中心城区富余资源转移和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作用,作为广州“卫星城”对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辅助作用。

总体思路:区、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能依法委托的实行委托;不能委托的,通过充实现有派驻机构职能、增设派驻机构、加强中心镇的指挥协调等措施实现管理前移;既不能实行委托又不能设立派驻机构的,建立职能部门与中心镇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

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重心下移。

通过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扩大派驻机构职权、增设派驻机构等一系列措施,依法扩展中心镇政府、派驻机构等执法系统末端组织的职权,增强一线执法力量,实现执法监管重心下移,改善执法监管效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6•【字号】粤府办[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和《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财政厅。

一、职能转变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税政职能,协调制订地方税收分配政策,强化财政在组织收入和平衡预算方面的作用。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加强省级调控能力,执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强化财政监督,对社会经济活动和企业经营活动实行法制化管理,做到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

二、主要职责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执行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编制年度决算。

(三)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商业、经贸、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参与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进行调控。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粤府办[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1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职责调整。

1.将原省物价局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2.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计生委。

3.将原省人口计生委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4.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2.取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3.取消依法制定、调整省内桑(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

4.取消移动电话本地业务资费制定、调整审批。

5.停止实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2.将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备案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构改革后有关公文办理事宜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构改革后有关公文办理事宜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构改革后有关公文办理事宜
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11.03
•【字号】粤财办函〔2018〕422号
•【施行日期】2018.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构改革后有关公文办理事宜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粤发〔2018〕28号),我厅相关职能已划入其他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农村厅;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审计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物管理职责划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今后凡涉及以上职能的公文,请径送有关单位办理。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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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06]13号各有关市、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6]17号)精神,我省决定在增城市、蕉岭县、徐闻县、清新县、饶平县和东莞市长安镇进行乡镇机构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整合与改革事业站所,建立行为规范、管理到位、服务完善、廉洁公正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全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探索路子。

改革的原则是:(一)求实创新。

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力求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优化、人员编制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

(二)转变职能。

重点解决政府管理越位和缺位问题,乡镇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分类改革。

重新划分乡镇类别,按不同类别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分类改革事业站所,不搞“一刀切”。

(四)规范管理。

大力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机构编制和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一)合理确定标准,划分乡镇类别。

按照乡镇辖区常住人口、土地面积、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三项指标,由省重新确定乡镇分类标准,综合指数在300以上的,为特大镇;综合指数在150~300之间的,为较大镇;综合指数低于150的,为一般乡镇。

(二)明确职能定位,加快职能转变。

乡镇政府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调整管理方式,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把工作重点从直接办企业、抓生产经营、催种催收等具体事务转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服务以及营造发展环境上来。

不得包办企业投资决策,不得直接干预企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1、执行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为群众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身行为,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

2、促进经济发展。

改善软硬环境,为企业发展、外来投资和经贸往来创造便利条件和提供优质服务。

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就业,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

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推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形式,提高农业的集约化和组织化程度。

3、加强社会管理。

按规定权限管理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镇村规划与建设等行政工作。

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回应公众诉求,维护社会公正、公平。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保持和谐稳定。

指导村(居)民自治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完善公共服务。

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部门抓好农田水利、镇村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镇村整体面貌。

大力发展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涉农服务等镇村公共事业,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经济较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乡镇,要注重做好城市管理和为市场主体服务工作。

以农业为主的乡镇,要强化为“三农”服务功能。

(三)理顺县镇关系,规范派出(驻)机构。

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由县(市)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转移给乡镇政府承担。

确需乡镇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或确有必要委托乡镇承办有关事务,要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转变领导和工作方式,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签订责任书”和“一票否决”等事项,清理并取消形式主义或不合理的考核、检查和达标、评比活动。

对经济较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乡镇,上级政府要最大限度下放管理权限;对以农业为主的乡镇,上级政府要着重理顺派出(驻)机构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职责关系,明确部门派出(驻)机构责任,做到责权统一。

严格控制向乡镇派出(驻)机构。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向乡镇派出(驻)机构,按有关规定已派出(驻)的,可逐步调整为区域覆盖设置。

派出(驻)乡镇的机构,其业务要接受乡镇的协调和监督,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党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主要领导的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意见。

(四)规范机构设置,核定人员编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乡镇设置综合性办事机构,其限额为:①一般乡镇按不超过5个设置。

②较大镇按6~7个设置。

③特大镇按不超过8个设置。

其中综合指数在500以上的,按不超过12个设置。

各地可在机构设置限额内,参考以下机构设置模式,按照乡镇类别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具体由乡镇的上级党委、政府确定。

①一般乡镇。

设党政办公室(加挂人大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经济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农业办公室。

②较大镇。

设党政办公室(加挂人大办公室牌子,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经济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农业办公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③特大镇。

设党政办公室、人大办公室、经济服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社 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其中综合指数在500以上的特大镇,设党政办公室、人大办公室、经济服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科教文卫办公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乡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人民武装部按有关规定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

具体工作由有关综合性办公室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

相关人员的 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机关行政编制由县(市)收回后根据新划分的乡镇类别重新核定。

具体是:①一般乡镇。

编制在20~35名之间核定。

②较大镇。

编制在35~65名之间核定。

③特大镇。

综合指数在 300~350之间的,编制在65~80名之间核定;综合指数在350~400之间的,编制在80~100 名之间核定;综合指数在400~500之间的,编制在100~120名之间核定;综合指数在500以 上的,编制在120~150名之间核定。

辖区面积特别大的乡镇,在按其综合指数所核定的编制数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编制。

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后,由乡镇成建制改设的街道办事处,可比照乡镇分类办法设置机构和核定编制;撤并乡镇分设的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按一般乡镇设置机构和核定编制,其中,规模相对较大的街道办事处,其机构编制可适当增加。

乡镇领导班子的职数配备,按《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做好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和乡镇领导班子配备工作的意见》(粤发[200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要适当扩大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范围。

因受职数限制未能安排在乡镇领导班子岗位上的原领导班子成员,可改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不再核定乡镇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可按机关行政编制10~15%的比例确定后勤服务岗位,并实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制度。

优先聘用改革前在编在岗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

(五)推进站所改革,提高服务水平。

1、分类实施改革。

调整职能,将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法交由有关行政机关承担。

根据乡镇事业单位的基本特征将现有事业单位分为公益类(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服务类。

对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

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由政府保障的公益服务。

这类单位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政府确定的公益目标自主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法取得服务收入。

政府按其所承担的公益性项目数量和质量核定专项补助经费,或通过契约方式向其购买公益服务;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自主开展相关经营服务活动,经费自筹。

2、整合事业资源。

合理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整合现有事业站所,优化事业资源配置。

乡镇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可结合当地实际,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改革。

同一行业事业单位改革在本县(市)范围内只采取一种方式。

(1)综合设置方式。

按领域组建3~4个综合性事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为乡镇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2)派驻设置方式。

在调整职能或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划转事业站所归县(市)管理,按区域设置事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作为县(市)派出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3)整体转制方式。

按分类改革的要求,将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或中介服务组织,人员全部退出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序列,原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划归政府承担。

3、创新运行和监督机制。

根据公益性服务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性服务的实现方式和运行模式。

建立“以钱养事”的公益性服务新机制,可采取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购买公益性服务,形成多元化公共服务投入体系。

公益性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提供公益性服务依法取得的服务性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参照相关标准执行并接受政府监督。

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运用绩效评估办法,对事业单位的运营状况、服务质量、产出效益和人员结构定期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相应调整政府公益性服务经费投入。

探索建立乡镇农业联络员制度,可采取政府购买方式聘用有专业资格人员对政府与乡村的农业工作进行联络。

4、改进编制管理办法。

重新核定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解决经费的县(市),其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由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其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经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人员编制要明确岗位,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5%。

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人员不核定事业编制,参照乡镇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六)严格编制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1、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要高度集中到县(市)党委、政府和编委,任何地方和上级业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乡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作为各种考评活动和“批准立项”、“核拨经费”等的条件,也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列入“签订责任制”、“一票否决 ”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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