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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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
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机编[2006]13号
各有关市、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6]17号)精神,我省决定在增城市、蕉岭县、徐闻县、清新县、饶平县和东莞市长安镇进行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整合与改革事业站所,建立行为规范、管理到位、服务完善、廉洁公正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全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探索路子。
改革的原则是:
(一)求实创新。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力求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优化、人员编制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
(二)转变职能。重点解决政府管理越位和缺位问题,乡镇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分类改革。重新划分乡镇类别,按不同类别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分类改革事业站所,不搞“一刀切”。
(四)规范管理。大力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机构编制和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标准,划分乡镇类别。
按照乡镇辖区常住人口、土地面积、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三项指标,由省重新确定乡镇分类标准,综合指数在300以上的,为特大镇;综合指数在150~300之间的,为较大镇;综合指数低于150的,为一般乡镇。
(二)明确职能定位,加快职能转变。
乡镇政府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调整管理方式,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把工作重点从直接办企业、抓生产经营、催种催收等具体事务转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服务以及营造发展环境上来。不得包办企业投资决策,不得直接干预企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
1、执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为群众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身行为,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
2、促进经济发展。改善软硬环境,为企业发展、外来投资和经贸往来创造便利条件和提供优质服务。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就业,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推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形式,提高农业的集约化和组织化程度。
3、加强社会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镇村规划与建设等行政工作。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回应公众诉求,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保持和谐稳定。指导村(居)民自治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完善公共服务。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部门抓好农田水利、镇村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镇村整体面貌。大力发展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涉农服务等镇村公共事业,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经济较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乡镇,要注重做好城市管理和为市场主体服务工作。以农业为主的乡镇,要强化为“三农”服务功能。
(三)理顺县镇关系,规范派出(驻)机构。
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由县(市)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转移给乡镇政府承担。确需乡镇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或确有必要委托乡
镇承办有关事务,要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县(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转变领导和工作方式,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签订责任书”和“一票否决”等事项,清理并取消形式主义或不合理的考核、检查和达标、评比活动。对经济较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乡镇,上级政府要最大限度下放管理权限;对以农业为主的乡镇,上级政府要着重理顺派出(驻)机构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职责关系,明确部门派出(驻)机构责任,做到责权统一。
严格控制向乡镇派出(驻)机构。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向乡镇派出(驻)机构,按有关规定已派出(驻)的,可逐步调整为区域覆盖设置。派出(驻)乡镇的机构,其业务要接受乡镇的协调和监督,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党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主要领导的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意见。
(四)规范机构设置,核定人员编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乡镇设置综合性办事机构,其限额为:①一般乡镇按不超过5个设置。②较大镇按6~7个设置。③特大镇按不超过8个设置。其中综合指数在500以上的,按不超过12个设置。
各地可在机构设置限额内,参考以下机构设置模式,按照乡镇类别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具体由乡镇的上级党委、政府确定。①一般乡镇。设党政办公室(加挂人大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经济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农业办公室。②较大镇。设党政办公室(加挂人大办公室牌子,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经济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农业办公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③特大镇。设党政办公室、人大办公室、经济服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社 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其中综合指数在500以上的特大镇,设党政办公室、人大办公室、经济服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科教文卫办公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