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缺陷与完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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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l | 2 6 No . 9
Se p. 2 01 3
论我 国刑事 审前程序 的缺 陷与完善模式
孙琳 琳
( 广西 民族大学法学 院 ,广西南宁 ,5 3 0 0 0 6 ) [ 摘 要] 我国尚未建立起 预审制度 ,而当前刑事诉讼 的庭前程序保 留了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操作模 式的一些特点 ,对
第2 6 卷第 9 期 2 0 1 3 年9 月
长春理工大 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na r l o f C h a n g c h u nUn i v e r s i t y o fS c i e n c e a n d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E d i i t o n)
又 多次决定延期审理 ; 或案件管 辖错误 , 裁定移送管辖法院 ;
人 民法 院对提起公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 对 于起 诉书中有 明
确 的起诉犯罪事实 , 并且附有证据 目录 、 证人名单 、 主要证 据 复 印件或照 片的 , 应 当决定开庭 审判 。后来 , 最高人 民法院
诉讼质 量和效 率产 生 了一定 的不 良影响 。在构建我 国预 审程序方面 ,笔者主 张以设立 两级预审法院为核心 ,建立起预审程
序框架 ,并 由此带动检警体制和 审判体制的改革。
[ 关键词 ] 审前程序 ;预审法院;庭前审查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2 [ 文献标识码 ] A [ 作者简介 ] 孙琳琳 ( 1 9 8 8 - ) ,女 ,硕士研 究生,研究方 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实践中这种监督关系难以凑效 , 原 因在于 : 其一, 检警共 同的
在诉讼判的姿态 。但 冷静 观察 我国 目前 的诉讼程序后 , 不难 发现当 中存 在明显的缺陷。其 一 , 辩方过于弱小而控方过于 强大 , 控辩失衡就使得审前程序 中辩方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 制, 而控方 的权力几 乎不受 限制 。其二 , 裁方身份不 明。在 科 学 的诉讼 构造理论 中 , 裁方 的身份必须清 晰明确 , 否则会
解决任何实际问题。 ( 三) 诉讼结构存在 明显缺 陷
机关 协助侦查 , 公安机 关所提请 的各 项侦查措施 , 检察 机关
也会积极 配合 实施 , 二者 的协作共 同推动 了刑事诉讼程序 的 发展 。而在相互 制约的关 系中 , 检察机关可 以监督公安机关 的违法侦查行 为 , 对于公安机关违 法或不 当的拘留 、 逮捕行 为, 检 察机关可 以用 不批准 的形 式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 , 公 安机关 对于检察 机关 的不起诉 决定 , 可 以要求复议复核 。但
导致诉讼结构失衡 , 进 而影 响程序正义 。但受制于认识上 的
使命极 易造 成检察机关 进行草率 的监督 ; 其二, 出于追诉犯 罪的 明确 目的 , 强大的侦查权 力通常 即时行使 , 而事 后的监 督常有各种 “ 合理 性” 的辩解 ; 其三 , 涉及限制人 身 自由的侦 查措施 , 缺 乏必要 的听证论证 ; 其 四, 对 于检察机关 的各种决 定, 即便公安 机关 申请 复议 复核 , 也都是在检察 系统 内进行 的, 故 系统 内的监督 所发挥的作 用实在有 限。权 利保 障本是 审前程 序的一项重 大任务 , 但监督不力 引发权力滥用 , 致使 侵害犯罪嫌疑人 、 被害人 人权 的现象时有发生。 ( 二) 庭 前审查形式单一 早在 1 9 7 9 年的刑事诉讼法 中 , 曾实行过全案 移送主义 ,
控 材料可 以为辩 方查阅 、 摘抄和复 印 , 而辩 方的证据材料 却
未必能够为控方所 了解 , 所以辩方的证据突袭在客观上就有
了施 展 的空 间。庭前审查 已经使法官对案 件形成一种事 先 的认 识 , 加之缺少庭前 证据开示制度 , 不难 看 出该过程很 难
察机关都有将犯罪绳之 以法 的使命 。在一些侦查活动 中, 双 方保 持 了一定 的默契 , 检察机关侦查 的案件 , 可 以请求公 安


我 国 刑 事 审 前 程 序 存 在 的 问 题
( 一) 侦查权、 公诉权缺乏有效制约 我 国刑事诉讼法历经 1 9 9 6 年、 2 0 1 2 年两次修改 , 赋予 了
蕞 妻 嚣 萎 蓑 瘩

刑 的主要证据移送给法 院, 就等于法官在开庭前 审查 了主要 证据, 极 易造成法官对 案件 的初步 预断。此外 , 由于庭前 没
但1 9 9 6 年刑事诉讼 法取消 了这 一做法 , 该法第 1 5 0 条 规定 ,
局 限, 在我 国的刑事审前程 序中 , 检察机关在多数 情况下仅 视为法律 监督机关 , 并未被视 为裁方看待 , 故其 裁方身份并 不明确 , 由此会对诉讼结构 的合理性提出挑 战。 ( 四) 程序处理较为繁杂 庭前审查能够使法官形成预断 , 但不 能解决实质性 的问 题, 法律最 多只规定对 一些 细节性 问题进行 处理 , 如要求检 查机关补送相关材料 以明确被告的基本情况 。由此 , 庭前所 积攒 的问题一并堆到 了庭审环节 。在庭审过程 中, 当检察官 提供 的证据不足 时 , 法 官会建议检察官退 回补充侦查 , 并裁 定 中止审理 。抑或 是当事人 申请 多次鉴定 , 法官多次 开庭 ,
侦查 、 检察机关强 大的刑事追诉权力 , 特别是 2 0 1 2 年刑事诉
有 证据开示制度 , 法 官也不能听取 双方意见 , 控方移送 的指
讼法 的修改 , 允许侦查 机关使用秘密侦 查和技术侦 查手段 ,
故如何进行有效监督 以确保其不会滥用权力 , 依 然值 得我们
探 究 。在 我 国 , 公安、 检察 机关存 在一种 特殊 的关 系 , 称 为 “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 ” , 在互相 配合 的关 系中 , 公安机关与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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