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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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署监发[2004]40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吕(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财税[2004]201号)要求,现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免公司”)经营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仅适用于中免公司统一采购专供出境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以下简称“国产品”)。

二、国产品应存入经海关批准的中免公司专用海关监管仓库,或其下属各类免税店专用于存放免税商品的海关监管仓库。中免公司应提交下列单证办理国产品报关、入库手续。

(一)加盖有“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报关专用章”(式样见附件1)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一式四份,具体填写规范见附件2;

(二)中免公司的《国产商品入库明细单》(式样见附件3)。

三、海关验核无误后,在报关单上加盖“海关验讫章”,并将其中2份报关单(其中1份为办理退税专用联)退中免公司,同时上传电子数据。

四、对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的国产品视同出口,退还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消费税;对出境免税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增值税。

五、国产品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后,中免公司可凭下列单证按月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一)加盖有“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报关专用章”和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中免公司购进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免公司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申报退税时免予提供此单证;

(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单证。

六、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单证与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按下列计算公式办理退税手续。

应退增值税=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法定增值税退税率

应退消费税=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

七、对已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并办理退税手续的国产品,如因退货等特殊原因需调出海关监管仓库的,已退税款应由中免公司补缴入库。主管中免公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税收缴款书,为其办理退运补税证明,需转国内销售的并应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主管海关凭有关退运补税证明准其调出海关监管仓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海关和税务部门应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做好对国产品的入、出库监管工作,防止骗税发生,确保此项政策得以顺利有效实施。

以上请遵照执行。原所发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解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报关专用章印模

2.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退税经营国产品报关单填制方法

3.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国产商品入库明细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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