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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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文字、 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文字、 语法去理解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意义的解 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 释的方法 。 文义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 , 是对构成法律条文的要素—— 文字和语 是对构成法律条文的要素 ——文字和语 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 , 即 “ 用字与用语之文字意义 而为解释” 而为解释” 。 2.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 理由、 沿革及其相关事项, 理由 、 沿革及其相关事项 , 按照立法精 神,阐明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阐明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赵秉志:构成盗窃罪,但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 赵秉志:构成盗窃罪,但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 理由: 1. 首先,从立法原意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之所以规定“盗窃金 首先,从立法原意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之所以规定“ 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作为可以适用死刑的加重情形之一,主 要是为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2. 从立法精神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 从立法精神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 通常是指破门而入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者通过篡改金融机构的 系统程序或破坏其设备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 系统程序或破坏其设备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 间)进行盗窃的情形,因为只有这些有预谋或者破坏性的进入金融机 构内部盗窃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才有着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故而也才需要运用较高的刑罚甚至不惜动用死刑进行抗制。 3. 从ATM机的法律性质来看,其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一个电子营业员, ATM机的法律性质来看,其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一个电子营业员, 它和一个作为自然人的银行营业员在经营业务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4. 从有利被告的原则来看,当对许霆的行为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的问 题还存在模糊之处或者暂时“解释不清” 题还存在模糊之处或者暂时“解释不清”而存疑时,法院应按照有 利被告的原则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解释,即不应作出把许霆盗窃 ATM机中资金的行为解释成为“盗窃金融机构” ATM机中资金的行为解释成为“盗窃金融机构”这一不利被告的解 释。 5. 最后,从社会相当性理论来看,许霆利用ATM机故障而恶意取款的 最后,从社会相当性理论来看,许霆利用ATM机故障而恶意取款的 行为,在普通大众的法治观念里,其应受非难谴责的程度比较低, 对其的规范评价不会很严厉。
刑法解释的原则: 1. 五原则说:合法性原则;以政策为指导 原则;合理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明确、 具体原则。 (李希慧) 2. 四原则说:文义性原则、目的性原则、 社会性原则、谦抑性原则。 (陈兴良) 3. 三原则说: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
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主观解释, 主观解释 , 认为法律解释应以立法者之 意思为准, 因而适用法条时, 意思为准 , 因而适用法条时 , 应以立法 者当时之主观意思。 者当时之主观意思。 客观解释, 客观解释 , 法律解释应以法律之意思为 准 , 应以法条在适用当时之客观意思为 准。 折中解释论。 折中解释论。
1.
集中问题是 1. 是否盗窃罪? 2. 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2. 名家观点: 陈兴良:构成盗窃罪。 陈兴良:构成盗窃罪。 1. 盗窃是否为“秘密窃取” 盗窃是否为“秘密窃取”? 2. 金融机构? 张明楷;盗窃金融金融机构 张明楷; 理由:
1.
2. 3.
符合盗窃罪的条件。(1 符合盗窃罪的条件。(1)许霆的行为是违反银行管理者意志 的行为。(2 的行为。(2)盗窃的对象,只能是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3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3)盗窃行为的 特征是转移财物的占有,其方式没有特别限定;就转移占有 的取得型财产罪而言,只要不是符合其他财产罪特征的行为, 就可能被评价为盗窃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显然是指 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不能以该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事侵权或者刑法应当谦抑为 由,宣告该行为无罪。
参考文献: 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 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 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 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 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 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形式解释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形式理性,通过形 式要件,将实质上值得科处的刑罚但缺乏刑法规定的行为 排斥在犯罪范围之外。 实质解释论: (1)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从法条的保护法益为指导,而 不能仅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换言之,解释一个犯罪 不能仅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换言之,解释一个犯罪 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的保护法益,然后在刑 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 义的解释方法。第50条 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义的解释方法。第50条“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5) 补正解释。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全文加以补正, 补正解释。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全文加以补正, 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对刑法第63条 以下) 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对刑法第63条(以下) 的解释,即和刑法第99条的关系。 的解释,即和刑法第99条的关系。 (6) 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 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 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 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 (8) 比较解释。 比较解释。 (9)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 含义的解释方法。 含义的解释方法。 (10)合宪性解释。刑法之解释,不得违反宪法。 10)合宪性解释。刑法之解释,不得违反宪法。
(2)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对违法构成要件的 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 程度;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有 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即,必须将字面 上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 于构成要件之外。 (3)当某种行为并不处于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之内, 但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时,应当在符合罪 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作扩大解释。 即,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作出不 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从而实现处罚的妥当性。
在两者进行争论中,出现了所谓折衷论的观点, 在两者进行争论中,出现了所谓折衷论的观点, 如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 如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刑法之解释宜采 主观与客观之折衷理论,即:原则上采主观理论, 对于刑法条款之解释仍应忠实地停留在立法者于 立法时标准原意;惟若有足够之理由证实立法当 时之价值判断,显因时过境迁,而与现阶段之公 平正义、社会情状与时代精神等不相符合时,则 应例外地采客观理论。” 换言之,就是“ 应例外地采客观理论。” 换言之,就是“追求客 观理论与主观理论之间的一种综合体 (Synthese)”。在这三种解释论外,还有所谓的 Synthese) 新主观解释论。
冯军教授:扩大解释、缩小解释、补正解释 很难说是刑法解释的方法,它们仅仅是对 各种解释结论的称呼;不采用其他的刑法 解释方法,就根本不可能扩大、缩小或者 补正。 当然解释是刑法解释方法吗? 比较解释是刑法解释方法吗? 主要就是四种方法:文理解释、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问题: 问题:
?刑事政策在刑法解释中的影响? ? 刑法解释中,应否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各种刑法解释的关系问题(刑法第240条 ?各种刑法解释的关系问题(刑法第240条 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 奸淫被拐卖妇女的”
刑法解释方法
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 Auslegung) 刑法解释 ( Auslegung) , 指对刑法规定 意义的说明。 意义的说明。 必要性: (1)文字表达。核心清晰,外延模糊。 文字表达。核心清晰,外延模糊。 (2)刑法表达简约。 刑法表达简约。 (3)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 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 (4)文字表述有缺陷。 文字表述有缺陷。
(1)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 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 法的真实含义。但是,不能超越可能的含义的范 围。 (2)缩小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的真实 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 (3)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 但依照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 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 内。如201条 内。如201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 罚又偷税的” 罚又偷税的”,偷税三次、四次,自然构成。
案例: 案例:从许霆案谈刑法解释问题
许霆案的基本案情 2006年 21日晚上10点许,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 2006年4月21日晚上10点许,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 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许霆发现,取出人民币一 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许霆发现,取出人民币一 千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一元;许霆随后先后取款多达 一百七十一笔,合计人民币十七点五万元。2007年 24日, 一百七十一笔,合计人民币十七点五万元。2007年4月24日, 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 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 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 2007 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 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 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 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 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 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 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 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 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 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 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 23日下午,广东省高级法 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5月23日下午,广东省高级法 院就备受关注的“许霆案” 院就备受关注的“许霆案”进行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该案的终审判决。
考夫曼进一步指出“ 考夫曼进一步指出“没有主观与客观解释之 间选择的问题。就如同没有法律正当性与 实证性之间的选择一样。只有二者才能共 同建立法律。如果人们注意倾听这两个解 释理论的最近代表者的论证,就可以发现, 事实上没有人再主张纯粹的客观理论或纯 粹的主观理论。” 粹的主观理论。”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客观解释论相对于主观解释论而言,两者围绕着法律解释的目 标、法律解释的任务而形成对峙。在整个19世纪居支配地位的主 标、法律解释的任务而形成对峙。在整个19世纪居支配地位的主 观解释论(Subjektive Auslegungtheorie)认为, 观解释论(Subjektive Auslegungtheorie)认为, 法律解释应以立法 者之意思为准,故适用时,应以立法者在立法当时的主观意思为 依据。主观解释论的理论基础是传统解释学,在传统解释学那里, “原意”是理解与解释的客观标准,也是判定解释与理解是否正 原意” 确的标尺;解释者必须深入到作者的内心。主观解释论的政治学 基础是三权分立学说,籍以维护立法者的权威;其法理学基础则 是强调法律的安全价值和法律的保障机能。 客观解释论(Objektive Auslegungstheorie)认为,法律解释应该 客观解释论(Objektive Auslegungstheorie)认为,法律解释应该 以法律之意思(Willen 以法律之意思(Willen des Gesetzes)为准,故在适用法条时,应以 Gesetzes)为准,故在适用法条时,应以 法条在适用当时之客观意思为准。客观解释论的法理学基础被认 为是强调法律的公正价值和法律的保护机能。客观解释论还认为, 法律一经制定,便与立法者分离而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立法者于 立法时赋予法律的意义、观念及期待并不具有约束力,具有约束 力的是存在于法律内部的合理意义。
赵秉志:构成盗窃罪,但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 赵秉志:构成盗窃罪,但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 理由: 1. 首先,从立法原意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之所以规定“盗窃金 首先,从立法原意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之所以规定“ 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作为可以适用死刑的加重情形之一,主 要是为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2. 从立法精神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 从立法精神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 通常是指破门而入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者通过篡改金融机构的 系统程序或破坏其设备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 系统程序或破坏其设备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 间)进行盗窃的情形,因为只有这些有预谋或者破坏性的进入金融机 构内部盗窃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才有着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故而也才需要运用较高的刑罚甚至不惜动用死刑进行抗制。 3. 从ATM机的法律性质来看,其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一个电子营业员, ATM机的法律性质来看,其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一个电子营业员, 它和一个作为自然人的银行营业员在经营业务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4. 从有利被告的原则来看,当对许霆的行为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的问 题还存在模糊之处或者暂时“解释不清” 题还存在模糊之处或者暂时“解释不清”而存疑时,法院应按照有 利被告的原则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解释,即不应作出把许霆盗窃 ATM机中资金的行为解释成为“盗窃金融机构” ATM机中资金的行为解释成为“盗窃金融机构”这一不利被告的解 释。 5. 最后,从社会相当性理论来看,许霆利用ATM机故障而恶意取款的 最后,从社会相当性理论来看,许霆利用ATM机故障而恶意取款的 行为,在普通大众的法治观念里,其应受非难谴责的程度比较低, 对其的规范评价不会很严厉。
刑法解释的原则: 1. 五原则说:合法性原则;以政策为指导 原则;合理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明确、 具体原则。 (李希慧) 2. 四原则说:文义性原则、目的性原则、 社会性原则、谦抑性原则。 (陈兴良) 3. 三原则说: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
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主观解释, 主观解释 , 认为法律解释应以立法者之 意思为准, 因而适用法条时, 意思为准 , 因而适用法条时 , 应以立法 者当时之主观意思。 者当时之主观意思。 客观解释, 客观解释 , 法律解释应以法律之意思为 准 , 应以法条在适用当时之客观意思为 准。 折中解释论。 折中解释论。
1.
集中问题是 1. 是否盗窃罪? 2. 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2. 名家观点: 陈兴良:构成盗窃罪。 陈兴良:构成盗窃罪。 1. 盗窃是否为“秘密窃取” 盗窃是否为“秘密窃取”? 2. 金融机构? 张明楷;盗窃金融金融机构 张明楷; 理由:
1.
2. 3.
符合盗窃罪的条件。(1 符合盗窃罪的条件。(1)许霆的行为是违反银行管理者意志 的行为。(2 的行为。(2)盗窃的对象,只能是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3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3)盗窃行为的 特征是转移财物的占有,其方式没有特别限定;就转移占有 的取得型财产罪而言,只要不是符合其他财产罪特征的行为, 就可能被评价为盗窃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显然是指 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不能以该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事侵权或者刑法应当谦抑为 由,宣告该行为无罪。
参考文献: 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 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 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 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 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 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形式解释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形式理性,通过形 式要件,将实质上值得科处的刑罚但缺乏刑法规定的行为 排斥在犯罪范围之外。 实质解释论: (1)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从法条的保护法益为指导,而 不能仅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换言之,解释一个犯罪 不能仅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换言之,解释一个犯罪 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的保护法益,然后在刑 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 义的解释方法。第50条 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义的解释方法。第50条“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5) 补正解释。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全文加以补正, 补正解释。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全文加以补正, 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对刑法第63条 以下) 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对刑法第63条(以下) 的解释,即和刑法第99条的关系。 的解释,即和刑法第99条的关系。 (6) 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 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 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 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 (8) 比较解释。 比较解释。 (9)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 含义的解释方法。 含义的解释方法。 (10)合宪性解释。刑法之解释,不得违反宪法。 10)合宪性解释。刑法之解释,不得违反宪法。
(2)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对违法构成要件的 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 程度;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有 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即,必须将字面 上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 于构成要件之外。 (3)当某种行为并不处于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之内, 但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时,应当在符合罪 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作扩大解释。 即,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作出不 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从而实现处罚的妥当性。
在两者进行争论中,出现了所谓折衷论的观点, 在两者进行争论中,出现了所谓折衷论的观点, 如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 如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刑法之解释宜采 主观与客观之折衷理论,即:原则上采主观理论, 对于刑法条款之解释仍应忠实地停留在立法者于 立法时标准原意;惟若有足够之理由证实立法当 时之价值判断,显因时过境迁,而与现阶段之公 平正义、社会情状与时代精神等不相符合时,则 应例外地采客观理论。” 换言之,就是“ 应例外地采客观理论。” 换言之,就是“追求客 观理论与主观理论之间的一种综合体 (Synthese)”。在这三种解释论外,还有所谓的 Synthese) 新主观解释论。
冯军教授:扩大解释、缩小解释、补正解释 很难说是刑法解释的方法,它们仅仅是对 各种解释结论的称呼;不采用其他的刑法 解释方法,就根本不可能扩大、缩小或者 补正。 当然解释是刑法解释方法吗? 比较解释是刑法解释方法吗? 主要就是四种方法:文理解释、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问题: 问题:
?刑事政策在刑法解释中的影响? ? 刑法解释中,应否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各种刑法解释的关系问题(刑法第240条 ?各种刑法解释的关系问题(刑法第240条 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 奸淫被拐卖妇女的”
刑法解释方法
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 Auslegung) 刑法解释 ( Auslegung) , 指对刑法规定 意义的说明。 意义的说明。 必要性: (1)文字表达。核心清晰,外延模糊。 文字表达。核心清晰,外延模糊。 (2)刑法表达简约。 刑法表达简约。 (3)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 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 (4)文字表述有缺陷。 文字表述有缺陷。
(1)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 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 法的真实含义。但是,不能超越可能的含义的范 围。 (2)缩小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的真实 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 (3)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 但依照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 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 内。如201条 内。如201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 罚又偷税的” 罚又偷税的”,偷税三次、四次,自然构成。
案例: 案例:从许霆案谈刑法解释问题
许霆案的基本案情 2006年 21日晚上10点许,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 2006年4月21日晚上10点许,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 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许霆发现,取出人民币一 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许霆发现,取出人民币一 千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一元;许霆随后先后取款多达 一百七十一笔,合计人民币十七点五万元。2007年 24日, 一百七十一笔,合计人民币十七点五万元。2007年4月24日, 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 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 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 2007 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 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 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 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 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 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 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 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 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 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 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 23日下午,广东省高级法 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5月23日下午,广东省高级法 院就备受关注的“许霆案” 院就备受关注的“许霆案”进行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该案的终审判决。
考夫曼进一步指出“ 考夫曼进一步指出“没有主观与客观解释之 间选择的问题。就如同没有法律正当性与 实证性之间的选择一样。只有二者才能共 同建立法律。如果人们注意倾听这两个解 释理论的最近代表者的论证,就可以发现, 事实上没有人再主张纯粹的客观理论或纯 粹的主观理论。” 粹的主观理论。”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客观解释论相对于主观解释论而言,两者围绕着法律解释的目 标、法律解释的任务而形成对峙。在整个19世纪居支配地位的主 标、法律解释的任务而形成对峙。在整个19世纪居支配地位的主 观解释论(Subjektive Auslegungtheorie)认为, 观解释论(Subjektive Auslegungtheorie)认为, 法律解释应以立法 者之意思为准,故适用时,应以立法者在立法当时的主观意思为 依据。主观解释论的理论基础是传统解释学,在传统解释学那里, “原意”是理解与解释的客观标准,也是判定解释与理解是否正 原意” 确的标尺;解释者必须深入到作者的内心。主观解释论的政治学 基础是三权分立学说,籍以维护立法者的权威;其法理学基础则 是强调法律的安全价值和法律的保障机能。 客观解释论(Objektive Auslegungstheorie)认为,法律解释应该 客观解释论(Objektive Auslegungstheorie)认为,法律解释应该 以法律之意思(Willen 以法律之意思(Willen des Gesetzes)为准,故在适用法条时,应以 Gesetzes)为准,故在适用法条时,应以 法条在适用当时之客观意思为准。客观解释论的法理学基础被认 为是强调法律的公正价值和法律的保护机能。客观解释论还认为, 法律一经制定,便与立法者分离而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立法者于 立法时赋予法律的意义、观念及期待并不具有约束力,具有约束 力的是存在于法律内部的合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