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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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律师担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必须遵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等的各项制度。
第二条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第三条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第四条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时,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第五条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第六条律师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两日内上报律所主任,经事务所研究讨论后,于五日内同时报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律所及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办结后要分别提交书面总结。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