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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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法律 规范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主体因实 施违法行为而应当接受的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具有两个特点: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法 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三、法律责任
❖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 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 果。
工作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一) 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护 理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护士队伍不能 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
——工资报酬、津贴等福利待遇; ——继续教育、进修学习; ——职称晋升;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其他休假等。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2007年对全国696所医院调查结果显示, 合同制护士占护士总数的30.2%。合同 制护士比例为43.4%。 合同制护士离职率平均为5.7%,离职 率最高为12.3%。
截至2007年5月31日,我厅对省级7所三 级医院统计,医院总床位数7414张,护 士总数3827人,床护比例为1:0.52。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三)护士没有全面履行护理职责 ❖ 忽视基础护理工作,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导致
医疗事故的发生 ❖ 未能对护士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 “护工”替代护士从事一些护理工作,成为医疗
事故的隐患 ❖ 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条例立法的宗旨是,既要维护护士的合法权 益,又要规范护理行为;根本宗旨在于促进护 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一)充分保障护士、特别是合同制护士的合法
权益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事业单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 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 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 护理活动的。
三、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 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 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者依照行政法 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 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 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护士条例》 解读
吴承俊
2013年8月6日
❖ 《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第517号令 公布,从今年5月12日护士节之日起施行。
❖ 它的公布施行,对推进我国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具 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将成为我国护理事业 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 背景 ❖ 立法宗旨 ❖ 法律责任 ❖ 我省贯彻落实条例的思路和相关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②行政法规 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 ④诊疗技术规范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2)紧急救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 抢救患者生命而采取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 疗事故。
❖ (3)质疑问题医嘱 ❖ (4)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 (5)参与公共卫生和疾控、突发事件紧急救护工作
❖ 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 医疗保健入围的权利。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 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 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 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 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保障合法权益
保证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保险;卫生防 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对艰苦边远地区、 接触有毒有害和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 的护士给予津贴。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自百度文库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护士除按规定享有工龄津贴外,还 享有护士工龄津贴;
•1988年人事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 的实施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 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在原有工资标准上提高10%;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政府部门 ❖ 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 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加强护士管理
❖ 社会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二)规范护士执业行为 (5个义务) ❖ 准入 ❖ 依法执业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是 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及合法性原则。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二) 临床护士严重不足
696所三级综合医院的病房护士与床位 比平均为0.38:1;监护病房的护士与床位比 平均为2:1;护士与床位比在0.4:1以上的医 院达到276 所,仅占被调查医院的39.66%。
据我厅统计,截止2007年底,全省卫生机 构床位数11.42万张,卫生人员总数14.88 万人,其中:执有《护士执业证书》的护 士共计52039人,注册护士41209人,注册 率79.2%。床护比例仅为1:0.36。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管
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加强护士队 伍建设,提高护士业务素质
❖ 继续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及开展专科护理培训。
❖ 保证人力配备
不能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标准;3年内必须达到标准。
•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明确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 10%;
•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护士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艰苦边远地 区津贴制度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待遇。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
❖ 加强护士管理
建立护理管理组织、人员;依条例允许合 法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建立护士岗位责 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