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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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
司法机关
• 中央 (1)审判机关:
廷尉/大理(孙吴)→大理寺(北齐)
曹魏曾在中央廷尉中设立律博士负责教法律,培养司法人员
(2)监察机关: 御史台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领导)→(皇帝直接领导)
(3)中央统治机构: 一省制→三省制 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尚书台(东汉)→尚书省(南朝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定义: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
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也就是所谓的死刑复核),待核 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 不明确(秦汉时期)→权力行使受限制(三国时期)→ 死刑奏报皇帝批准成惯例(南朝)→明文规定, 地方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北魏)
死刑判决权受到限制的体现
刑讯制度的发展
刑讯即获得口供的主要手段。 总的发展趋势:滥施刑讯,恶性发展。 表现形式(详见书P102页)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解释: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
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 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制度。因其 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故称为直诉。
梁和北齐)
• 地方 (1)分州 郡 县三级制 (2)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 地方 依旧汉制 司法与行政合一 各行政长官握有较大司法权
小结: (1)中国司法制度逐渐走向司法行政与审判 相分离而又相互制约的道路。 (2)中央司法权加强,地方司法权逐步受到 限制。
诉讼制度
•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 刑讯制度的发展 •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优点: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 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 于百姓冤情上达。

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内容简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包括三个部分:司法机构、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

其中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基本沿用汉制,当然各个时期均有变动。

诉讼制度中较引人瞩目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登闻鼓” 直诉制度。

一直沿用至清朝。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审判制度中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关键词:大理寺登闻鼓律博士死刑复核制度正文: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可谓源远流长。

从我们了解的那些古代清廉的法官就可以窥见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博大精深。

如司法鼻祖皋陶,他始于尧舜时期,北宋验尸官宋慈,南宋司部判官包拯等。

他们将司法制度带到了鼎盛时期,也给当时的朝代带来了一片繁荣的局面。

现在我单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入手了解一下我国古代司法的制度。

司法机构在这一时期中,发生了许多的变化。

虽然在这一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调用了不同的称呼,但是在许多细节方面还是得到了很大方面的改进。

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仍为廷尉。

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夏朝中央司法官称大理,至秦朝以后一般称廷尉。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

①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

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其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汉末,曹操为魏王时置,称廷尉律博士。

②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官员。

晋及南朝沿置,梁称胄子律博士。

北齐大理寺有律博士四人。

隋增至八人。

唐属国子监律学(国子学等七学之一),只称博士,员三人,秩从八品下,有助教一人,从九品下。

博士学教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为生(学生)者,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条例。

宋国子监亦有律学博士。

这一官职一直延续到至元代才被废除。

当然在律博士这一职位的人员数目还是有待考究的。

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如同当今社会的诉讼制度一样,在古代诉讼制度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重要的承上启下阶段。

学习本章,重点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体现法律儒家化的内容;了解这⼀时期法律所出现的为后世所继承的新变化。

课程内容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两晋时期:纳礼⼊律 三、南北朝时期:礼律进⼀步融合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主要⽴法 三国时期;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

⼆、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

三、律学的发展 法律注释⽔平明显提⾼;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律学理论⽔平进⼀步发展。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刑罚的发展变化。

⼆、民事法制 关于⼈的⾝份;关于⼟地制度;关于婚姻制度。

三、⾏政法制 ⾏政机关的演变;官吏管理制度。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直诉制度的形成;刑讯的制度化;皇帝参与审判录囚;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知识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条”:“官当”;废除宫刑;⼟族与庶族;曹魏的屯⽥制、西晋的占⽥制、北魏的均⽥制:“⼠庶有别,良贱不婚”;中央三省制的形成;九品中正制;⼤理寺;律博⼠;登闻⿎的直诉制度;南梁的测囚之法与南陈的⽴测法;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识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1.识记: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

2.领会:“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

/?wt.mc_id=bk14233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之前我们为大家介绍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的变化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今天我们浙江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继续介绍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更全面的备考政法干警考试。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对犯此十条者予以严厉的制裁。

在此之前,“重罪十条”中的罪名就已相继出现于秦汉以来的律令当中,如“不孝”、“不敬”、“不道”、“降叛”、“禽兽行”等。

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

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封建制五刑,即为笞、杖、徒、流、死,是相对于墨、劓、剕、宫、辟所谓奴隶制五刑而言的新五刑制度,奴隶制五刑均为肉刑或者死刑,残酷的伤残人的肉体或者直接剥夺其生命,不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或者即使有机会,被损伤致残的囚犯也没有能力去自新,与孔孟“仁”的思想有严重冲突。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史
• 2正式设置了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 卿为正副长官。作用:增强了中央司 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 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 3 重罪十条:
一曰反逆(危害封建国家的造反行为及篡权行 为),
二曰大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寝、宫殿), 三曰叛(背叛本国,暗通外国) 四曰降(战争中投降敌伪), 五曰恶逆(谋杀及殴打尊亲属), 六曰不道(残酷的杀人罪), 七曰不敬(盗皇家器物及过失危及皇帝安全), 八曰不孝(不奉养父母及违反服制), 九曰不义(部民杀害官长), 十曰内乱(亲属之间的犯奸行为)。
• “八议”制度的内容:这八种人犯了死罪, 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 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 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
• 八议制度影响:八议入律,是儒家“亲亲、 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反 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在曹魏法制中的影响更加 深入。但是,因为这一制度有纵容官僚贵族 犯罪、削弱封建法制的权威,影响国家与社 会稳定的副作用,故北齐政权通过“重罪十 条”对这一制度作了修正,明确规定犯有十 种重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 重罪十条,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明确了刑罚重 点打击的对象,通过总结性的表述使之更为 条理化。十种严重犯罪之中,除了“不道” 是针对严重侵犯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而设定 之外,其余九种基本上都是针对严重危害封 建君主专制制度和严重违背封建纲常伦理的 行为而设定的,从而强化了对“君权、夫权、 父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 入刑律。
北齐高洋时由封述等主持制成《齐律》十二篇, 此即著名的《北齐律》。
• 3 律学成就
律学是法学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种特 殊表现形式。它主要包括法律法典的 编纂、解释与理论研究等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 “ 重罪十条 ” 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一曰反逆,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 即 “ 一曰反逆 , 二曰大逆, 三曰叛, 四曰降, 五曰恶逆, 二曰大逆 , 三曰叛 , 四曰降 , 五曰恶逆 , 六曰不道, 七曰不敬, 八曰不孝, 六曰不道 , 七曰不敬 , 八曰不孝 , 九曰 不义, 十曰内乱” 不义 , 十曰内乱 ” 。 凡是犯有这十种罪 名的, 从重处罚, 名的 , 从重处罚 , 并 “ 不在八议论赎之 限”。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由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廷尉是最高审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尚书是 司法行政长宫。 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审 核刑案的官署。 核刑案的官署。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掌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二、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 则。
服制, 服制 , 是我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表示亲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晋律》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晋律》中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由此 由此,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由此,服 制不但被用来作为确定赡养与继承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 与义务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确定刑罚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处罚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26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26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26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较秦汉时期有了重大发展,其中确立于这一时期并对后世影响较大的制度没有以下哪一项?( )A.春秋决狱B.“官当”C.“准五服以治罪”D.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官当”、“准五服以治罪”、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内容,而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项制度,因此是错误的。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2.关于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 A.法律继承更强调不同时间法律的承接和继受,即纵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B.法律移植则更偏向于同时代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即横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C.在法律内容方面,法律继承不可能全盘接受,法律移植则在理论上有可能D.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完全不存在重合正确答案:D解析: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的关系。

法律继承强调的是较后历史类型的法律对较前历史类型的法律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移植强调的是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这就可能存在重合。

知识模块:法的演讲3.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试用期,以下约定有效的是:( )A.试用期为8个月B.试用期期间公司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C.试用期期间张某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D.试用期期间公司只提供食宿,不支付工资正确答案:C解析:《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A选项中约定试用期8个月,所以约定无效。

《劳动法》第25条第1项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B选项中用人单位的规定损害了张某的权利,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为无效条款。

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沿革
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内容
隋朝《开皇律》中的“十恶”,就是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
影响
设立“重罪十条”
以服制定罪量刑(1)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晋朝第一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目的是“峻礼教之防”。反映了礼与律进一步融合和儒家化。
北周大律
北周武帝时曾于保定三年制定法典,共25篇,仿照《尚书·大诰》的名称叫《大律》。史书上说此周大律与北齐律相比较“条目繁多”,“烦而不要”。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发展
贵族官僚特权法典化


设立“重罪十条”

以服制定罪量刑

刑罚制度的改革

篇章体例的变化:名例律
贵族官僚特权法典化(1)
八议入律 八议在三国曹魏入律 来源于西周的“八辟”之法 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和隋唐都载于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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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概况 法律制度的发展 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立法概况
01
三国时期的立法
02
两晋时期的立法
03
南朝时期的立法
04
北朝时期的立法
三国时期的立法
蜀吴两国的立法情况,史书记载简略,关于蜀国,只载诸葛亮、法正等人“共造蜀科”
关于吴国,《三国吴书吴主传》载孙权“令有司尽驾律条”
晋律的立法成就
01
03
05
02
04
南朝时期的立法
南朝宋、齐、梁、陈四个王朝,对法制建树甚少,主要沿用晋律。齐武帝时曾制定《永明律》,史书上说并未施行。梁、陈两朝虽有六律,但实际照抄晋律,故对后世影响不大。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温馨提示:下载文档后,按住键盘ctrl,左键点击可以打开文章链接)上一篇我们为大家讲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上一部分,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下半部分,大家要好好复习争取在今年的政法干警考试前对政法干警的专业综合知识有一个系统完善的掌握。

一、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多次编纂,最后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学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

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

《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20卷的记载,到唐代这部法典已亡失。

其篇目从《唐律疏议》中可以看出是: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仅存15篇。

其内容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残废减罪或免罪、公罪与私罪、再犯加重等。

在刑名方面有:死刑(处决方法有□、枭首、斩、沉渊、门房之诛);流刑;宫刑;徒刑(有一岁、二岁、三岁、四岁、五岁之差);鞭刑(有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凡五等);杖刑(有一十、三十、五十、一百,凡四等)。

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诬罔、杀人、掠人、盗窃、隐匿户口,以及官吏贪赃枉法等。

《北魏令》《唐六典》卷六注说:“后魏初,命崔浩定令,后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目。

”此令及其后续颁之令,在唐代即已散失。

从史书中尚可见到有:品令、职令、狱官令、田令等。

其中太和九年(485)颁布的“田令”,是以封建国家的名义对土地实行分配和调整,推行“均田”制度的法令。

此令在当时对限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以及争取劳动人手、开垦荒地、提高农业生产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对后世影响较大。

北魏律中第一次出现了“官当”制度,“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二、北齐律《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真题链接:2010‐综‐37) 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魏晋的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

北齐时曾将其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此外,曹魏政权在中央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省)内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有三公曹、二千石曹、都官曹、比部等,尚书台(省)的司法审判权力逐步扩大。

增加:复古的北周曾经将廷尉改称为“秋官大司寇”。

2、登闻鼓直诉制度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

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北魏以及南朝都有这项制度,后经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上诉直诉制度加强了司法机关上级对下级的检查监督,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集权化3、死刑复奏制度为了体现恤刑和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

如曹魏明帝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屈时才可执行。

死刑复奏制度发展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并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是标榜慎刑,另一方面也是使皇帝更牢固地掌握最高审判权。

4、刑讯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野蛮残酷,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如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南梁创立“测罚”,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的粥,循环使用;南陈还设“测立之法”,对受审者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土垛上,折磨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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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课件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课件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
(三)“准五服以制罪”:礼律进一步结合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 2、 五服,指五种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四)《北齐律》中出现“重罪十条”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
(五)经济与民事法制 ①占田令、均田令 ②租调法 ③婚姻家庭 (六)其他方面 ①初步确立封建五刑 ②废除宫刑 ③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④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
本章主要内容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
兰亭集序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
(一) “八议”入律 : 1、《新律》中首次入律。 2、 “八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官当”出现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 到北魏和为官当,为官吏的特权之一。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3、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律学进一步发展,张斐牧预注律,故又称为“张杜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txt9母爱是一滴甘露,亲吻干涸的泥土,它用细雨的温情,用钻石的坚毅,期待着闪着碎光的泥土的肥沃;母爱不是人生中的一个凝固点,而是一条流动的河,这条河造就了我们生命中美丽的情感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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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一个长期分裂、战乱、动荡的时代。

在长达近四个世纪的历史过程中,仅西晋政权有过三十多年的短暂统一,其余绝大多数时间都处于分裂、割据、对峙之中。

由于汉末豪强军阀势力的恶性膨胀及周边少数民族的大规模内迁,秦汉时期缔造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迅速瓦解,先后建立起数十个割据政权。

为了巩固政权,扩大势力范围,他们都程度不同地进行了一些立法活动,推动了法律制度的持续发展和逐步完善。

受当时社会形势的影响,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首先,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他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局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范围。

其次,随着秦汉统一国家的解体,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相对削弱,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第三,汉末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总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承前启后性质,是秦汉法律制度向隋唐法律制度过渡的重要阶段。

从立法思想到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到律典体例,法律内容到司法制度,这一时期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 《蜀科》三国初期,社会形势还很不稳定,各国尚不具备制订新法的条件。

同时,三国统治者都在争夺“汉室”正统地位,也不便于彻底废除汉律。

所以,第一阶段基本属于沿用汉律。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及答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臵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臵上。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本大题共有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下列法学派别中,形成于中世纪的是()A.注释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分析法学派D.社会法学派2.下列关于法的词源和词义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英语国家也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不兼有“权利”含义B.汉语“法”字古体写作“灋”,其中的“廌”反映出某种神明裁判的特点C.欧洲大陆国家大都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同时兼有“权利”含义D.我国古代出现过“法”、“律”连用的情况,但作为专门术语的“法律”却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3.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分析,该规定同时包含()A.应为模式和可为模式B.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C.可为模式和勿为模式D.能为模式和勿为模式4.马克思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根据上述论断,下列表述能够成立的是()B.法律会从经济条件中自动生长出来C.君主意志对于法律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D.经济条件或经济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作用5.下列法学家中,提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观点的是()A.卢梭B.奥斯丁C.哈特D.庞德6.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教师法属于社会法部门B.国务院组织法属于行政法部门C.程序法部门不涉及非诉讼关系D.我国法律体系还未形成法律部门7.下列法的分类中,专属英美法系的是()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8.公务员因失职受到降职处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种类属于()A.民事制裁B.行政制裁C.刑事制裁D.违宪制裁9.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辩证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属于实质推理B.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都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模式C.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系国家D.类比推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是被严格禁止的10.下列关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1.乙是甲的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人,甲乙相继去世后,乙的配偶丙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引起乙、丙之间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甲立遗嘱B.甲的死亡C.乙的死亡D.乙丙的夫妻关系A.社会法学派否认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影响B.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C.分析法学派强调道德对法律的决定和评价作用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3.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经宋、齐、梁、陈四 朝,但在封建法制上,甚少建树。四朝基本上都 沿用晋律,即所谓“沿左相承,沿用晋律。” 梁曾有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制定出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但不过是晋律的改头换面, 篇目次序均同,名称略有变动,如盗律改为盗劫, 贼律改为贼叛。另外删去晋律中的诸侯律,增置 仓库一篇。 梁灭亡以后,陈武帝也曾组织人修订法律,然而 是“篇章体例,一准梁法”。
《晋律》颁布以后,由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经 武帝批准后颁布,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成为《晋律》的权威注本,东晋时基本沿用《晋 律》以及张、杜的注解。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 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南朝历 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晋律》相对汉律而言,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它 的“简约”,《晋律》的条目大约是汉律的十分 之一,体例,条文更加简明,文字简省,刑罚适 中,较秦汉旧律,确是一大进步。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割据对峙的时代。 这个时期政治上的特点是门阀世族统治,大地主豪强垄 断政权。 就全中国范围而言是封建割据的形势,就每一王朝说来 则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一些有见识的统治者,为求得生存和发展,比较重视法 制建设。 因此,这个时期的法思想较为活跃,立法活动比较频繁, 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变化,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承上启 下的重要时期。
北齐建国之初,立即着手修律,直到第四代皇 帝武成帝河清三年,用了十四年的时间才修成北 齐律。 北齐律的修订,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 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对前代的法典,不是 照搬,而是“所增损十有七八”。 所以北齐律向以“科条简要,法令明审”著称。 后人认为在北朝诸律中,“以齐为最”。 北齐律共九百四十九条,分十二篇。篇目依次 为:名例(合刑名、法例)、禁卫、婚户、擅兴、 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杂律。

6-1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6-1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的意义与不足:
积极意义:太平天国所坚持的政治、经济制度包含有朴素的农民成份和平等要求,如平均土地和保荐官员等,并把历史农民起义所提出的纲领发展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是旧式农民反封建思想的结晶。
消极意义:它所追求的平均一切社会财富,消灭私有的手段实行人类平等的思想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同时它所主张的废除一切封建土地制度,势必剥削农民和其它劳动者合法占有的土地,使广发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引起广大农民的不满;它所确立的政治制度仍无法摆脱封建专制的窠臼(kē jiù ),甚至较之中国历史上封建政权之专制更有过而不及。
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
宣政院是一个与世俗权力机关并行的宗教权力机构,是主持全国的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机关,掌管僧人和僧官的刑民案件,长官由帝师担任。
元代开始出现诉讼代理制度。
十、明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其特点主要有:第一,体例结构上,《大明律》以名例和朝廷六部命名,并结合传统的以事项分类的编制体例,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第二,律典文字浅显,通俗易懂;第三律首附有《服制图》《五刑图》《六脏图》等图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大明律》不仅反映了明初统治者注重立法和严于修律,而且相较以往律典也有所发展。
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是国家规章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汇编;
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赦令的汇编;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典即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行政法典。
律令格式间的关系:首先,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不过,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会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又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赦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适用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上)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上)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上)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方面的知识: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上)。

一、“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二、“八议”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传统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国家有重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者;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秦汉时期,虽然也出现过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和案例,但未见“八议”入律的记载。

至三国时期,为了维护在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的贵族官僚的特权,魏明帝制定《心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律之中,使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

从此时起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传统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的相关内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制基本承袭汉制,同时,为了适应这一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在汉代的基础上有了重大发展。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在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延尉。

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

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

至北齐,延尉正式改为大理寺,并增加了属吏,律博士由一人增至私人,司法机关的规模显著扩大。

这一变化既表明在分裂动乱时期强化司法镇压职能的客观需要,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统治秩序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

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由长官尚书统领下属的“六曹”。

中央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制度的日趋完善,反映了当时形势下司法职能强化的趋势,同时为隋唐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地方司法机关仍依照汉制,司法与行政合一,各级地方行政长官掌握较大的司法权,一般案件州、郡一级即可决断,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上报延尉。

随着中央司法的加强,地方的司法权逐步受到限制。

以上为大家带来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的相关介绍,帮助大家更更清晰的了解法律在历史中的发展进程,更好的备考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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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听赎”,并创设“例减”制度。
三、隋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 度
(一)中央审判机关为大理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为刑 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州县徒刑以上案 件;御史台掌纠察,兼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州刺史 (郡太守)、县令兼理狱讼。
(二)诉讼制度允许按级上诉,直至御前直诉,取消刺 史对死刑和处决权,死刑报皇帝批准。
二十、监狱管理
唐朝于京师、州、县设有监狱,大理寺 设“大理狱”,监狱设典狱官。还规定了囚粮、 囚衣、入视制度。
二十一、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一)御史台的组织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 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二)御史台的主要职责
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 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二)诉讼制度
1.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 制
(1)皇帝亲临听讼和录囚; (2)建立直诉制度。 2.规定严格死刑复核制度 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4.使用酷刑进行逼供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关明显发展, 是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 —御史台,其长官御史中丞,有权对中央和地 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弹劾。
(一)礼刑并用 (二)法令简约 (三)宽仁慎刑
六、唐朝立法概况
唐朝较大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高宗、玄宗、宣宗五朝。
(一)武德时期
唐高祖李渊,武德7年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
(二)贞观时期
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修定《武德律》基础上而成《贞观律》,仍
为12篇、500条,还制定《贞观令》30卷、《贞观式》2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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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的相关内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讼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一方面在继续秦汉司法制度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各王朝的统治者为在分裂动乱中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统治秩序、缓和阶级矛盾,又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隋唐以至后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这是北魏法制的一项创新,为隋唐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确立。

这一制度的实行,一方面可以把生杀予夺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造成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

这一制度为后世各王朝所继承。

刑讯制度的发展:
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而刑讯是获得口供的主要手段。

刑讯早在西周就已见于史料记载,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世族豪门地主统治的腐朽及长期社会动乱的影响,基层司法实际状况与这一时期对立的重视、法律内容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提高严重脱节,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贪暴害民,滥施刑讯,把法律完全抛在一边,致使刑讯在这一时期普遍实行而且恶性发展。

登闻鼓直诉制度:
为了缓解这一时期社会上冤狱泛滥的严重状况,避免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统治阶级在继承前代“乞鞠”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以往的法制经验,又建立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

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制度。

因其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故称为直诉。

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管,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讼制度的发展、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刑讯制度的发展和登闻鼓直诉制度这些司法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历史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发展,以更好的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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