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2020092405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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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区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 号)和《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以及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二是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三是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供养对象和内容
(一)供养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60 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
(二)供养内容
主要从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照顾:
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为五保供养对象缴纳参合金。
5.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敬老院或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
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满16 周岁或者已满16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四、供养对象的确定
(一)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20 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批准后发给《五保供养证》,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区、镇、村三级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造册
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镇、村三级审核核准,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
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
2.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3.年满16 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习生活,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4.事实孤儿的法定监护人已找到、出狱的。5.五保对象死亡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区民政局核准,注销其《五保供养证》。
五、供养标准和形式
(一)供养标准按照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5500 元/ 人/ 年,分散供养
标准不低于3000元/ 人/年,今后可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供养形式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形式由本人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我区集中供养机构目前为区中心敬老院,确定为集中供养后,由区中心敬老院、镇政府、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所在村委会、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本人共同签订四方协议,区民政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议中对四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的诠释,有效规范了五保集中供养制度,使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各个方面得到更好的保障,为提高全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可以由村委会提供照顾,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服务。
六、供养资金的管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由各镇申请,区财政和民政部门核实供养人员后,方可下拔资金。集中供养资金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供养机构;分散供养资金由财政局拨付到镇,再由镇社会化发放到
七、监督管理职责农村五保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需要各镇、各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合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五保供养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到位;教育、卫生部门负责五保供养对象的就医、教育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五保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管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等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审核、审批、供养标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