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洗餐具用洗涤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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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洗餐具用洗涤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洗餐具用洗涤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以水、氢氧化钾、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为原料,经复配、搅拌、过滤、灌装制成的机洗餐具用洗涤剂。主要适用于洗涤不锈钢、密胺、瓷器等餐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886.1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368表面活性剂水溶液pH值的测定电位法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9985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13173表面活性剂洗涤剂试验方法
GB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
GB2557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钾
GB/T30795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甲醇的测定
GB/T30796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甲醛的测定
GB/T30797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总砷的测定
GB/T30799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重金属的测定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水:应符合GB的规定。
3.1.2氢氧化钾:应符合GB25575的规定。
3.1.3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应符合GB1886.100的规定。
3.2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目指标
外观液体产品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
气味无异味
稳定性在-3℃~-10℃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结晶,无沉淀;(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立即观察不分层,不混浊,且不改变气味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pH值(25℃,1%溶液)7.0-13.5
荧光增白剂不得检出
甲醇/%≤0.1
甲醛/%≤0.1
砷(As)/(mg/kg)≤ 5.0
重金属(以Pb计)/(mg/kg)≤90.0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3.4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限量
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000
大肠菌群/(CFU/g)≤30
3.5食品洗涤剂所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GB14930.1B类产品的要求。
4试验方法
4.1外观
按GB/T9985的规定进行。
4.2气味
按GB/T9985的规定进行。
4.3pH值的测定
按GB/T6368的规定进行。
4.4稳定性
按GB/T9985的规定进行。
4.5荧光增白剂
按GB/T9985中4.6的规定进行。
4.6甲醇
按GB/T30795的规定进行。
4.7甲醛
按GB/T30796的规定进行。
4.8砷
按GB/T30797的规定进行。
4.9重金属
按GB/T30799的规定进行。
4.10净含量测定
按照JJF1070的规定进行测定。
4.11菌落总数
按GB4789.2的规定进行。
4.12大肠菌群
按GB4789.3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
5.2抽样
以同品种、同等级的产品每500件为一批,不足500件以一批计。抽样按GB/T9985中5.2进行。
5.3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气味、稳定性、pH值、固形物和净含量。
5.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当原料来源、设备有改变时;
c)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检验结果中如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不合格项目,可从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6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标志
产品大小包装上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且(图案及文字)应端正、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6.1.1内(小)包装上应有下列标识:
a)产品名称(低泡产品应标识)及商标名称和/或图案;
b)产品采用标准号、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如标识产品条型码应符合我国条形码的有关规定;
c)产品净含量;
d)产品的使用说明及必要的注意事项(配方中使用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的名称应在主要
成分中标识);
e)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6.3.3)或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
f)生产者名称、地址(含省、县)及邮政编码。
g)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明产品所属类别(B类)
此项规定也适用于1kg以上(含1kg)的塑料桶包装。
6.1.2外(大)包装上应有下列标识:
a)产品名称(低泡产品应标识)及商标;
b)产品采用标准号;
c)瓶(袋)装质量规格及装箱总数;
d)货箱毛重、箱体尺寸;
e)产品装箱日期;
f)防水防潮、小心轻放和防止倒置等;
g)生产者名称、地址(含省、县)及邮政编码。
6.2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