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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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政监察证件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
保障和监督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政监察证件是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
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水政监察证件包括水政监察证和水政监察胸卡。
水政监察证件的申领、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政监察人员在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有并按
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第四条水政监察证件由水利部统一监制、颁发(样式见附件1)。
水政监察证件应标注编码。编码由七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代码,后五位为水政监察人员的序号(见附件2)。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应符合《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
第13号)规定的任职条件。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
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符合水政监察人员任职
条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应填写“流域机构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见附件3),经逐级审核后,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查,由水利部颁发水政监察证件,持证上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水政监察人员任职条件、
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应填写“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经逐级审核后,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报水利部审查,由水利部颁发
水政监察证件,持证上岗。
第六条水政监察证件实行每两年审验注册制度。
流域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水政监察证件的审验工
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本地区水政监察
证件的审验工作。
经审查不合格的水政监察人员,审验机关不予注册,收回水政监察证件,并报水利部备案。
到期未经审验注册的水政监察证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