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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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
自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颁发启用以来,一些学校由于各种原因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地址等事项,并向市民办教育协会询问变更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并同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变更举办者
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持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文件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由原举办者同新举办者共同写出书面变更申请;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清算报告,由新举办者按规定做新的验资报告;
3、学校理事会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由于涉及修改
学校章程,须由原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4、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文本;
5、如理事会同时改组,还需提交改组后的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由所有成员签字)。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学校理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3、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三、变更学校地址
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学校理事会变更学校地址的申请;
2、新办学场所三年期以上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四、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
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校理事会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申请;
2、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五、变更负责人(校长)
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
1、理事会变更学校校长的申请、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
成员签字同意的聘任校长决议;
2、新任校长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
3、如原任校长任期内被解聘,还需提交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签字同意的解聘决议。
以上变更事项经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后如需要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还应填写《山西省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登记表》、《太原市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备案表》。以上答复如与有关法规不一致,以有关法规为准。
太原市民办教育协会
20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