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达鲁萨兰国的民商法律和仲裁法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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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达鲁萨兰国的民商法律和仲裁法律

背景介绍:文莱达鲁萨兰国国内并存两套法律体系。

明确文莱国内实际上并存世俗法律和伊斯兰法律两套法律体系非常重要。该两套法律体系相互独立、平行适用。伊斯兰法律仅对穆斯林人适用,并不适用于非穆斯林人。在文莱,伊斯兰法律管辖范围非常有限,主要是穆斯林人的婚姻、穆斯林死者财产的继承和穆斯林人收养案件。

一、民事和商事法律

从传统而言,文莱国内涉及商业、贸易活动和个人之间纠纷的多数成文法总体上被称为普通法体系。它们基于英国法律和多数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普通法。依据这些民商法律审理案件的法院通常被称为“世俗法院”。世俗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和下级法院(由地方法院组成),皆对所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法院运用的程序规则以英国最高法院1999年以前的惯例为基础。

文莱立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是法律适用法案,该法案规定英国普通法和公平断定原则以及英国1951年4月25日前适用或生效的成文法在文莱同样生效。该法案的附则规定,以上提及的普通法、公平断定原则以及广泛适用的成文法仅在文莱国情允许的前提下适用,它们受文莱本地环境和民俗的约束。

二、伊斯兰法院处理家庭和继承案件

伊斯兰法院是文莱另一独立法院体系。伊斯兰法院在对穆斯林人

的结婚、离婚、财产继承和收养等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享有有限的专有管辖权。如果商业交易方都同意对交易适用伊斯兰原则,那么该交易除了需符合世俗法律之外,还必须遵循伊斯兰原则,不过一般只是伊斯兰银行和保险领域会出现这些情况。如果出现这些情况,世俗法院将对此享有审理和判决的管辖权。

比如,在遵循伊斯兰原则的情况下设计并发行了两只伊斯兰债券并对两艘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进行了融资。这意味着与这两只伊斯兰债券有关的文件需符合世俗法律和伊斯兰原则的规定。虽然世俗法院对所有的争议享有管辖权,但是金融领域的伊斯兰原则与普通法的原则都会在法院得到适用。

简而言之,商业交易方面的伊斯兰法律在根本上建立在完全根除利益和不确定的前提之上。很少会出现针对案件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情形。但是在处理财产继承事务时,如果被继承人已经改变信仰,那么就会出现针对此人财产继承之管辖权上的争议。伊斯兰法院并非是伊斯兰法律的产物,它的存在依据是议会法律和国家立法。为此,为明确伊斯兰法院的管辖权,必须对文莱的成文法加以备注以确定在特殊情况下是伊斯兰法院还是世俗法院享有管辖权。

出于本文主要论及文莱民商事和投资法律的目的考虑,我将在之后的讨论中谈及这些法律的适用和世俗法院的运作。

三、文莱世俗法院的运作

通常由英国合格之法官在世俗法院中运用世俗法律体系。文莱国内的主要私人法律职业者都在英国接受教育并获得相应的法律职业

资格。目前由三名香港上诉法院的原法官主持上诉法院的工作,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既有本地的,也有香港高等法院的原法官。文莱地方法院的法官多数在英国接受教育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对于世俗事务,争议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审判开始前或上诉法院审理前共同选定英国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作为文莱的终审法院。

法院使用的语言为英语,尽管法律以英文颁布并有时会以马来文颁布。文莱的法律包括通常以政府公报形式发布的立法。除了历时长久的土地法(1909年实行)和从2008年6月实行的所得税法修正案以外,文莱法律通常并不被认为限制贸易和商业或反对外国投资者。文莱的多数法律满足外国投资者和本地投资者的利益。

除了管理投资基金和通讯的法律以外,文莱的法律强调初始管制而反对对商业活动进行二次管制。这意指文莱对商业的注册进行重点管理,除了涉及公共政策、安全、卫生和劳工雇佣的事项,并不干涉企业的商业活动,企业商业活动的实际运行交由企业家自己来负责,政府当局的干涉会局限在最小程度。

四、尊重法治、促进经济的多元化

为推行避免过多依赖石油和天然气部门、促进经济多元化的计划,文莱政府认识到并相信国家的法律必须促进商业氛围。实行法治和法律本身被视为良好商业环境的基石,国内外的投资者能据此确信文莱政府将依法行事。文莱民众对世俗法院的工作充满敬意,并充分尊重法律和秩序。早在1984年取得独立以前文莱就已实行法治的原则。文莱司法完全独立,这从文莱最高法院在其网页上对其首要使命

的界定就得到了体现:“公正审判、裁决,高效执法,加强公众信任”。

文莱积极欢迎外来投资,并为此设立了几个促进投资的机构,包括工业和初级资源部下属的工业发展局,立法成立的文莱经济发展理事会,以及和政府有关联的Semaun Holdings Sengirian Berhad公司和其子公司。文莱国有企业已经与国外投资者成立了合资企业,工业和初级资源部工业发展局已成功吸收国外对文莱进行直接投资。

2007年2月,工业发展局与国内一家企业签署协议,启动了工业发展局开发271公顷的双溪岭工业园计划的第一阶段,该工业园临近上游的天然气提炼企业。开发双溪岭工业园的意图是对拥有下游中小企业的众多石化项目起到主导作用。

为促进双溪岭工业园的发展,文莱苏丹和国家元首、首相在2007年签署了关于双溪岭工业园的政府法令。该法令旨在设立一站式办公机构,以简化地方政府办事程序,以及确保工业园周边社区的安全福利政策。

为协调国际贸易事务和对外政策的关系,文莱工业和初级资源部国际关系和贸易发展司并入外交部。

五、2002年至2008年文莱国内的立法情况

2002年至2008年一些新法律得以通过,目的在于促进金融和工业领域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并提供相应的保护。实行多项法律以提供各种形式的刺激措施,如在某些关键工业部门进行减税。近期相关的法令是以政府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的。

在金融、银行、国际融资和投资管理领域,出台了内容广泛的法

律以规范与国际融资、银行、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有关商业活动和服务有关之企业的设立行为。

这些法律具体包括2000年国际商业企业令、2000年国际有限合伙令、2000年互助基金令、2000年注册机构和受托人许可令、2000年国际银行令、2006年银行令、2002年国际保险令、2000年反洗钱令、2000年刑事犯罪行为令(追诉)、2002年反恐令(金融及其他措施)和1996年紧急状态令(对贩毒保留追诉的权利)。

关于伊斯兰金融交易方面,伊斯兰金融监督委员会2006年令要求在文莱作为伊斯兰产品提供的银行和金融产品、服务必须遵循伊斯兰原则。

在制造、工业和知识产权领域,对此类领域商业活动给予鼓励、促进的立法包括2001年工业协调令、1999年工业设计令、2000年商标法、1999年版式设计令、1999年专利法和2001年投资促进令。早些时候与该领域相关的立法包括公司法和企业名称法。

文莱还更新关于通讯的法律,出台一些相应的法令,进一步明确要求,对通讯商业、设施、结构和服务方面的商业利益给予更好的保护,营造更为规范的市场环境。出台的法令具体包括2001年通讯令、2001年文莱政府关于信息和通讯技术和工业的规定、2001年关于通讯继承人公司的法令、2000年关于广播行业的规定、2000年关于处理利用电脑进行不当行为的规定、2000年关于电子交易的规定。

2001年出台的关于通讯继承人公司的法令将文莱通讯局由原来的政府机构转变为一家公司。文莱政府积极完善公私合营的商业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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