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论文
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论文(全文)

我国反垄断立法研究论文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主张ZG反垄断法也应有域外效力。
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必须对外国企业垄断行为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对发生在本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不管其主体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不管是本国出资的还是外商投资的或双方合资的,应同等对待,在反垄断的标准和构成要件、处罚等方面,都一视同仁,普遍适用,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在反垄断立法中还有必要对其域外适用问题加以适当的规定。
因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国际经济贸易的进展,国际市场的垄断行为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市场的影响日益明显,只有规定反垄断法彻底的域外效力才能在对外开放中更好地维护我国的GJ主权和经济利益。
基于此,可以考虑对于外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上进行的对我国市场产生影响的垄断衍为作如下规定:对于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具有ZG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它与其母公司在ZG境外进行损害ZG利益的垄断行为时,可依国籍管辖原则对其适用我国反垄断法,同时也可依“企业一体化”原则来追究其外国母公司的责任。
在特别情况下,还可以依“影响原则”追究外国企业在国外作出的影响ZG重大利益的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二〉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各国反垄断法ZG有的法律制度。
因为在某些领域实行一定程度的垄断比自由竞争对国民经济和公共利益更有利。
正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指出的:“竞争虽然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其特别的条件,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有在限制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由竞争更可取。
”②但是,究竟哪些行业可以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至今还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一些GJ的立法,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大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垄断行业。
有些行业的设施布局规模大、投资额大、利益回收周期长,在已有企业进入营运之后,其他经营者往往不愿再投资搞重复建设,因此使该先设立的企业得以取得垄断和支配地位。
管理经济学反垄断措施论文

管理经济学反垄断措施论文反垄断措施是管理经济学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关乎市场竞争和企业行为的公平性。
垄断是指某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在某一市场上垄断了市场份额,从而使得其他企业难以进入市场,价格上涨,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采取反垄断措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反垄断措施可以有效地阻止市场垄断,并鼓励市场竞争。
通过监管垄断企业的行为,阻止其进行排他性协议、价格操纵等行为,保护其他企业的进入权和公平竞争权。
另一方面,通过反垄断措施,可以保护消费者免受垄断企业的不当行为,如过高的价格,低质量的产品等。
反垄断措施的实施,能够使市场的效率得到提高,以及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然而,反垄断措施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市场的边界和垄断企业的地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其次,一些反垄断政策可能会对企业的创新和竞争策略产生负面影响,需要权衡利弊。
另外,如何确保反垄断措施的有效执行和监管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综上所述,反垄断措施在管理经济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企业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侵害,提高市场效率。
然而,在实施反垄断措施时,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并设计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措施。
只有这样,反垄断措施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另外,除了传统的反垄断措施,如监管和处罚垄断行为,管理经济学还在探索更加创新的反垄断手段。
比如,一些学者提出了利用技术手段监测市场行为,通过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检测垄断行为的方法。
此外,一些国家还在实施以鼓励市场竞争为目标的产业政策,通过引导和促进企业间的竞争,减少市场垄断现象。
在处理垄断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以达到平衡和协调的目的。
政府需要具备相关的监管能力,保证反垄断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监管力度。
同时,也需要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不过度干预市场,并鼓励企业的创新和竞争。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中国,反垄断法规制在遏制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垄断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影响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概述行政垄断,指的是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则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在我国,反垄断法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包括《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行政垄断的打击力度不足;其次,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最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高。
四、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一)加强执法力度为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首先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这包括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及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协作,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执法局面。
(二)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标准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各地执法机构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遵循一致的规则。
(三)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重要措施。
应确保执法机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与政府其他部门相独立,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
同时,应提高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使其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范围、处罚标准等,为打击行政垄断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集中和滥用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成因、影响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当前,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均受到关注。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过度集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如不合理的高额许可费、限制性条款等,也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
三、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成因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成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特征,使得权利人可能滥用其权利,限制竞争;二是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垄断行为;三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影响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了市场竞争,导致市场活力下降;二是提高了产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三是阻碍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因此,解决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应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策略针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应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二是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行为;三是鼓励企业通过合作、共享等方式,降低知识产权的过度集中风险;四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
六、案例分析以某国软件巨头滥用其知识产权地位,限制其他软件企业的发展为例。
该公司在其软件许可协议中设置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导致其他软件企业无法在市场上充分竞争。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保护对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时会引发垄断问题,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
这种现象可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分析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是对创新成果的法定保护。
反垄断则是一种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法律手段,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
在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然而,当知识产权过度集中时,可能会引发反垄断问题。
三、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及挑战1. 现状: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一些企业通过大量申请专利、商标等方式,将大量创新成果集中在自己手中,导致市场垄断。
这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2. 挑战:在处理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时,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力度的不足以及跨国的复杂性等。
首先,当前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程度不尽相同,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
其次,执法机构在处理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时,往往面临资源有限、调查取证困难等问题。
最后,随着全球化的加速,跨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愈发复杂。
四、解决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反垄断的适用条件。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 加强执法合作:应加强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
3. 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通过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对单一知识产权的依赖,从而减少反垄断问题的发生。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规制成为各国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一度成为制约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对行政垄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现状及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市场竞争,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我国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地区封锁、行业壁垒、行政性强制交易等。
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扭曲了价格信号,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损害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及实施现状为应对行政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规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反垄断法规制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
这主要体现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等方面。
四、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面对行政垄断的挑战,加强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这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最后,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加强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基础。
应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是确保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三)完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机制是防止行政垄断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反垄断法论文

汇率波动率计算公式
汇率波动率是指外汇市场每日汇率变动的波动幅度,是评估汇率风险的重要指标。
其计算公式如下:
汇率波动率 = 标准差× √时间
其中,标准差是指汇率变动的离散程度,可通过历史汇率数据计算得出;时间指所观察的时间段长度,通常以日为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的标准差应该采用对数收益率的方式计算,以避免汇率值本身带来的影响。
汇率波动率除了可以用以上的公式计算,还可以通过波动性指标计算。
例如,相对强弱指标(RSI)、随机指标(KD值)
以及移动平均线等指标都可以用来测量市场波动性。
这些指标在趋势分析中被广泛运用,有助于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走势并辅助决策。
总之,汇率波动率是外汇市场重要的风险评估指标,可以通过标准差等多种方式计算。
投资者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需要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制定相应的交易策略,避免风险。
反垄断法论文

篇一:垄断论文我眼中的社会主义垄断------对我国社会主义垄断的认识摘要:探讨市场经济下的垄断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到市场的作用,有利于我们分析我国市场和竞争的关系。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及其成因和作用要全面认识,对垄断与竞争的关系要作辩证分析。
关键词:垄断现象社会主义我国现阶段寡头垄断经济体制行业资本集中国有企业改革与推行社会主义特色道路正文:有人说资本主义才有垄断,社会主义没有;也有人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没有垄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垄断,真的是这样么?探讨市场经济下的垄断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到市场的作用,有利于我们分析我国市场和竞争的关系。
那么要更深入探讨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垄断问题,首先需要对垄断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垄断一词的英文也可以翻译为独占或排他性控制。
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通常是指一个或几个生产者独占生产或市场。
一般地讲,经济学上的垄断,可以包括单一的个人、组织或集团排他性地控制某种资源、产品、技术或市场。
通常将少数几家企业独占生产和市场的状况称为寡头垄断。
对垄断有不同的划分方法,通常可以将垄断划分为3种类型:一是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是指某些行业的自然属性以及产品的生产和技术自然特征决定了一个行业或领域中,由一个生产者或几个生产者经营比大量生产者经营资源配置效率更高、生产成本相对更低,由此形成了排他性的经营格局。
二是市场垄断。
市场垄断是指企业由于具有技术优势或经营有方等原因,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支配性的市场份额,在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
三是行政垄断。
这里的行政垄断不是指政府机关独占某个行业的生产和市场,是指政府通过给予或授权的方式使一家或几家企业享有排他性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权利。
再看我国,改革开放后,我国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计划经济为辅的体制,我们有理由为我们的成绩而自豪,但是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存在的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垄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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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论文范文借鉴(共4篇)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交流的持续增加,反垄断逐渐成为对外经贸易中的焦点。
在国内市场条件下,垄断企业的不断扩大不仅给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阻碍,也对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的实现产生了不良影响。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和司法解释对规制市场公平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依然存在着原告资格规定不明、损害赔偿力度不足等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对我国反垄断立法进行完善势在必行。
第1篇: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消费是市场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足保护,市场活动才能有序进行。
垄断行为的作出者往往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特殊性的特点,而消费者作为市场活动中的弱势群体,仅仅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事后救济,并不能在根本上改变其在经济实力、交易信息获取以及救济寻求等方面的弱势地位。
随着2012年《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增多,同时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类似“3Q大战”的新型反垄断案件逐步走进司法视野,我国反垄断法面临着诸多严峻考验。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一)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机制存在漏洞《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涉嫌垄断的经济行为进行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据此可以看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执法机构主动进入行业内部调查,二是接受消费者举报后调查。
法律赋予国家机关设立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使国家公权力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禁止力度,但是由于公共执法机构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对消费者个体的保护、赔偿力度有较大的稀释和削弱。
且由于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往往是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市场控制力和社会影响力,因此公共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渎职、监管不力等现象。
《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范文

《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规制在各行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烟草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背景、意义、现状及问题、国际经验借鉴、法规制定与实施、以及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背景及意义烟草行业作为一个具有较强垄断性的行业,其产品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政策因素以及市场机制等因素的影响,烟草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垄断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烟草行业在反垄断法规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烟草企业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限制竞争的现象;一些烟草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规避反垄断法规制;此外,烟草行业在合并、收购等行为中也存在未严格按照反垄断法规进行操作的情况。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国际经验借鉴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欧盟通过制定严格的反垄断法规,对烟草行业进行严格监管,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美国则通过实施反托拉斯法,打击烟草行业的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五、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我国应制定更加严格的反垄断法规,明确规定烟草企业的市场行为规范,加强对烟草企业合并、收购等行为的监管。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反垄断法规的有效实施。
此外,还应加强反垄断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六、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在实施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诸多挑战。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全球化、网络化与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经济创新和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
然而,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所涉及的领域常常涉及市场的竞争问题,其中反垄断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分析当前存在的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并探索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基本理论知识产权,即对智力劳动成果的独占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而反垄断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防止和消除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在保护创新、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当前,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导致的市场垄断;二是以知识产权为工具的恶意竞争行为;三是部分行业内的技术壁垒过高,阻碍了市场竞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也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特征容易引发市场垄断;二是部分企业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竞争;三是部分行业的创新环境不健康,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发展。
四、解决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策略(一)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知识产权的边界和反垄断的执法标准。
对于滥用知识产权、恶意竞争等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二)强化竞争政策的实施建立健全的竞争政策体系,以鼓励和保护市场竞争。
在政策制定中,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影响,确保政策既能保护知识产权,又能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导致市场垄断。
(三)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打破技术壁垒,促进市场竞争。
同时,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间的反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第一篇:反垄断法论文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顾名思义,反垄断法制定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反对垄断,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效益,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有序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因此,认清《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关键词:《反垄断法》基本功能法的功能,是指法按固有的特性必然具有的能作用于其外部事物从而发生一定功效的技(2)能,它是蕴藏于特定法之中的一种内在能量。
法的功能其外部表现就是法的作用和任务,二者在内在的本质上是统一的。
《反垄断法》是适应国家反垄断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需要,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垄断经济和垄断组织的发展,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效秩序。
《反垄断法》在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承担起了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重任。
一、《反垄断法》是促进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性、开放性。
而市场经济竞争的核心机制是竞争机制。
垄断最直接的影响是减少企业的数目,限制竞争。
这就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3)使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作用大打折扣。
而反垄断法抑制了垄断行为,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促进了市场机制的发挥,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规制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垄断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存在对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打击行政垄断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由于行政垄断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仍面临诸多挑战。
三、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中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在立法上仍存在一定缺陷,如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不够清晰,处罚力度不够严厉等。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执法机构在打击行政垄断方面存在执法不严、不力的情况,导致行政垄断现象屡禁不止。
3. 监管机制不健全:我国反垄断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机制,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4. 企业合规意识不足:部分企业缺乏合规意识,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助长了行政垄断的形成。
四、保障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路径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和范围,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加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2. 强化执法力度:各级执法机构应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行政垄断的打击力度。
加强执法机构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
3.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反垄断监管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反垄断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政垄断。
4. 提高企业合规意识:加强企业合规教育,提高企业合规意识。
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5. 引入社会监督: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参与反垄断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垄断氛围。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和改革,反垄断法成为我国法治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
尽管法律的存在有助于消除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但现实中也面临着诸如行政垄断等问题,这对法律的实际执行与保障机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特别是近年来,关于我国行政垄断问题的频发及其在反垄断法规制中的挑战更是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因此,本篇论文将对如何确保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背景介绍与意义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打破行政性或非市场因素引发的经济垄断,以及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行政垄断现象在我国仍屡见不鲜,这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对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更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已取得一定成果,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1. 行政力量干预过度,影响了市场正常的竞争机制;2. 监管部门执法不严或效率低下,未能及时处理涉嫌垄断的行为;3. 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于行政垄断的界定和处罚力度等方面仍有待加强;4. 公众对反垄断法的认知度不高,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策略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保障反垄断法的实施,本文提出以下策略:1. 强化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2. 严格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行政垄断的行为进行严格调查和处理。
3. 提升公众认知度:通过媒体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反垄断法的认知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反垄断行动。
4. 建立独立监管机构: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反垄断法的执行情况,确保其公正、透明。
5.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国际间的反垄断合作与交流。
五、案例分析以某省地方行政机构滥用权力、限制市场准入、阻碍公平竞争的案例为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法对行政力量的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前法律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漏洞。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反垄断执法权的配置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反垄断执法权的配置反垄断执法权的配置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反垄断执法权的配置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反垄断执法的有效实施对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回顾了反垄断执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然后分析了反垄断执法权的配置方式,包括集中执法、分权执法和联合执法。
接下来,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反垄断执法的主体,包括政府、司法机关、行政机构和专业机构,分析了各主体在反垄断执法中的角色和职责。
最后,本文从法律层面提出了优化反垄断执法权配置的建议,旨在提高反垄断执法效果,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第一章反垄断执法的概述1.1 反垄断执法的基本概念反垄断执法是指国家或政府机关通过法律和制度手段,限制和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活动。
反垄断执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反垄断执法的发展历程反垄断执法起源于美国,其经验和模式对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执法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竞争环境的变化,反垄断执法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
第二章反垄断执法权的配置方式2.1 集中执法集中执法是指将反垄断执法权集中在一个机构或部门,由该机构或部门独立进行反垄断执法活动。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效率,但也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和制约等问题。
2.2 分权执法分权执法是指将反垄断执法权分散到不同的机构或部门,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权限独立进行执法活动。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反垄断执法的权力制衡和监督,但也可能导致执法效率低下和协调困难。
2.3 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是指各机构或部门在特定的情况下共同开展反垄断执法活动。
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但也需要解决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问题。
第三章反垄断执法的主体3.1 政府政府作为反垄断执法的主体,在反垄断立法、执法机构的组建和管理、执法政策的制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IP)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然而,知识产权的垄断问题也逐渐显现,不仅影响市场竞争,还可能对消费者权益、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成因及影响,并探讨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当前,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企业或个人滥用知识产权,通过独占许可、交叉许可等方式形成市场垄断,阻碍了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
这种现象在高科技产业、医药、文化创意等领域尤为突出。
此外,一些企业还通过设立技术壁垒、版权壁垒等手段,限制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三、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成因(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约束和处罚力度不够。
(二)执法力度不足。
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处罚过轻等问题,导致部分企业或个人敢于滥用知识产权。
(三)市场环境不成熟。
部分行业市场环境不成熟,竞争机制不完善,为知识产权滥用提供了空间。
四、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影响(一)影响市场竞争。
知识产权滥用可能导致市场出现单一或少数供应商的局面,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影响技术进步。
由于缺乏竞争压力,被垄断企业可能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阻碍了整个行业的进步。
(三)损害消费者权益。
知识产权滥用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五、解决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威慑。
(二)加强执法力度。
提高执法部门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三)推动行业自律。
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四)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反价格垄断的新经济论文

反价格垄断的新经济论文一、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中价格与非价格因素并存随着中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推动,知识产权在反垄断案件中扮演了日益重要的角色。
在反价格垄断领域,对知识产权因素的考量也使相关案件变得更为复杂,如何有效地平衡维护竞争和激励创新两大目标是处理相关案件需要面对的挑战。
即使从理论上讲,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与保护知识产权在促动竞争、激励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方面有相当的一致性,但现实中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与使用之间存有一些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二者在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价格以及具体方式上有各自的利益。
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其所有者在定价方面通常具有更多的主动权,而要判定价格是否合理非常困难。
因为,在革新行业,经营者要获得相对应的知识产权,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成本,需要承担研发失败以及产品技术升级路径变更带来的各种风险,所以,其产品定价通常不依赖于边际成本定价,而是要综合考虑研发成本、风险、市场需求等因素。
也就是说,成本因素将不再是定价考虑的唯一因素,这为“不公平高价”的认定制造了困难。
即使《反垄断法》第55条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第26条均明确提出只有当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才适用反垄断的法律法规。
但是,上述条款对于解决知识产权方面的反价格垄断问题仍显不足。
一方面,上述条款较为抽象,可操作性不强。
在西方国家,即使对反垄断法应如何处置知识产权问题仍在争论,但已经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或文件。
比如,早在1995年美国就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结合典型案例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作出详细说明。
欧盟也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欧共体条约81(3)条的772/2004号条例》,对技术转让中的反垄断和知识产权问题作出了规定。
当前,中国尚缺乏这个领域的专门法规,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主要是由行政执法部门和法院结合反垄断法的立法意图和目标来实行权衡。
另一方面,持不同立场的主体对上述条款的解读可能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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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体育比赛转播权——从美国的职业体育说起【摘要】本文选取美国职业体育为研究对象,在分析体育产业大致状况以及转播产业所涉基本法律问题的基础上,阐述联盟对体育赛事转播权销售作出的各项规定在实践中受到的争议,并运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以及法院判决对联盟处理转播权的主要行为进行分析,权衡利弊,在总结美国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值得借鉴的法律经验的同时,浅议其中的一些问题,以助自我对这一特殊行业产生更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反垄断法职业体育联盟转播权一、体育产业概况(一)商业体育在这个商业利益带动地球转动的时代,体育事业告别了单纯竞技活动的身份,高度商业化的运营模式使其成为炙手可热的生财之道,带动了一项产业的兴旺——商业体育。
商业体育1亦称职业体育,是指以某一运动项目为劳务性生产经营,围绕该项目生产开发而形成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商业化经营体系,是以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商业牟利为目的的竞技体育活动。
以四大联盟为代表的美国体育则是该项经济产业成功的典型。
(二)联盟与俱乐部几百年来,商业体育基于自身特点发展起来的运营方式渐趋成熟。
在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是体育产业运作最重要的主体,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职业体育联盟/协会(以下简称为联盟)是协调与统一俱乐部行为的重要机构,由此形成了由俱乐部和联盟组成的双重结构经营体制。
以NBA为例,各俱乐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联盟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商业组织,联盟负责俱乐部之间的公共事务,从比赛规则的制定到球队的分布的地点和数量,从劳资关系到设施标准,从决定运动员的分配到运动员的流动,以及全国性电视转播到门票收入的分成2。
可以说,联盟是各俱乐部的大管家,正是在它的规划与管理下,各俱乐部才能有序的进行商业化的竞技活动。
(三)维持竞争平衡的机制多样的维持竞争平衡的机制是美国体育产业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也是该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最大的问题。
体育比赛的魅力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只有各参赛队伍实力相当所导致的悬念才能满足球迷们的观看心理,“永远的冠军”无疑会使球迷们厌倦,从而导致上座率和电视收视率下降、赞助商撤资、电视转播合同贬值等连锁反应,最终影响整个产业的利润,甚至危及体育比赛的存亡。
球队之间的竞争失衡通常是俱乐部经济上的差距所直接导致的结果。
俱乐部的收入主要有四大来源:门票销售,地方与全国转播权收入,许可权收入,豪华包厢、场地使用许可及体育馆命名权在内的其他与体育有关的收入3。
电视转播普及后,地方与国家转播权收入的比例不断攀升,追平甚至超过了早期作为主要收入的门票销售。
各联盟通常平均分配全国转播收入,而地方性转播收入则归各俱乐部独享,因此大城市和小城市的俱乐部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被拉大。
为了保持球队之间的平衡也为了更大范围的转播比赛,联盟开始将转播权通过集中出售、独家协议等方式进行销售,正是这些行为涉嫌违反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引发了美国竞争当局的积极关注。
二、转播权介绍(一)转播机构目前,美国乃至世界的体育赛事主要通过一下机构进行转播:41.电视网由一个处于中心地位的运营者向各家电视台提供节目的电视内容分销网络。
观众观看美国的三大电视网ABC、NBC、CBS的节目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2.有线电视相对无线电视而言的一种新型广播电视传播方式,优点在于其电视信号通过线缆传输不受地形阻碍,收视质量较好,但需要向观众收取一定的费用。
3.按次付费电视建立在按次付费频道的基础上,其用户除了每年缴纳的订购费之外,还需要为观看特定场次的比赛支付一定的费用。
4.超级站指的是自主的电视台,可以向当地电视观众传送信号,而这一信号又可以通过当地有线电视公司向自己的收视区域传送到全国各个地区。
(二)转播权性质在美国,对转播权性质的定性是慢慢形成的。
1934在几个俱乐部的申诉之下,联邦通讯委员会虽然认定未经许可转播比赛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观念,但认为这种不公平不构成对1934年《通讯法》的违反,因此未经俱乐部许可,以合法的方式对比赛进行转播是允许的。
一直到1938年“匹兹堡运动公司诉KQV广播公司案”5:匹兹堡海盗棒球俱乐部规定,任何购票入场观看比赛的人都不许在比赛进行时转播有关比赛的消息,并且只允许通过米歇尔公司独家转播海盗队的比赛。
但KQV广播公司却将其雇员安排在球场外的视角极佳的位置来报道比赛。
于是海盗队业主匹兹堡运动公司(以下简称PAC)在地区法院起诉了KQV,申请法院发布禁令要求KQV停止转播行为。
法院认为:作为球场建设者和球员工资的发放者,PAC有权从投资中获得回报。
KQV从PAC攥取公众的关注,间接获得了本应该属于KQV的转播收入,影响了PAC同其他电台与广告商签约的能力。
最终法院改变了之前对转播权的定性,承认了体育转播中存在财产权,这个70年前的判例至今仍然界定着转播权的性质。
(三)转播权主体界定转播权主体是反垄断审查的前提之一,不同的转播权主体认定将会导致对同一销售转播权行为不同的认定。
赛事的组织者——联盟、赛事参加者——俱乐部、以及具体比赛参加者——运动员,都曾作为转播权主体的争议对象。
在上述的匹兹堡海盗队案中,法院将俱乐部视为转播权的所有者。
但是运动员们认为转播机构播出的比赛是他们的表演,因此援引州立法保护他们的表演被播放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
但是1976年的联邦《版权法》中,认为一次转播是固定的记录下来的并且有“最基本”的创造性就可以成为俱乐部业主受到保护的财产,因此体育转播基于转播者对角度、光线等方面的考虑,被记录和保存下来,应当属于俱乐部业主财产。
两种成文法在保护对象上发生冲突时联邦法优先于州法律适用,因此运动员们的起诉对俱乐部老板不构成威胁。
笔者认为事实上,在运动员的工资薪金中已经包括了运动员们可能获得的转播权利益,因此再参与转播权利益的分配似乎不合理。
同时,从实践中看来,美国主要有权机关认可转播权为各俱乐部与联盟共同所有。
主要理由如下:1.球队经济需求虽然限制转播权是保持球队间竞争平衡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过度的强调平等或者削弱强队的实力只会导致球队个性的弱化,也会减损球迷的观看兴趣,毕竟差异性是观看竞技比赛的前提。
电视转播权作为俱乐部最主要的经济来源之一,完全由联盟享有也将不利于球队的发展。
2.保护转播市场的竞争研究反垄断法下的赛事转播权,除了俱乐部与联盟之间的博弈,很重要的一点是转播市场上各媒体的竞争。
若联盟以转播权的所有人自居,必然高额出售,那么取得转播权的除了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大媒体之外别无他家,这必将不利于传媒市场的发展。
3.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产品的认识的转变有人认为若将每一场比赛看做一个独立的转播权产品,那么所有权人仅限于比赛双方的俱乐部,若将一个系列的比赛是为一项产品则联盟可能成为共同所有人6。
然而笔者认为,单场比赛只要具备一场比赛应当具备的因素,就必然成为一个独立的转播产品,但这并不意味着转播权所有人仅为参赛俱乐部双方,因为作为系列赛事的组成部分,联盟提供的公共服务同样是该场比赛能够举办的原因之一,因此不应当对联盟享有一定的转播收益权有异议。
三、转播权买卖行为的反垄断分析在美国,联盟做出的对转播权买卖进行限制的规定主要有:集中出售、独家协议、限制比赛转播数量,还有一种是以电视媒体为反垄断调查对象的行为——集体买卖。
在界定集体买卖之外的行为之前,我们需要对联盟在反垄断法下的主体地位进行一番探讨。
对联盟做出的转播权限制制度进行反垄断分析的前提是体育联盟属于《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下的复数主体。
《谢尔曼法》第1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级间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该条禁止的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即为存在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达成的协议。
因此若联盟被认定为单一实体则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
长期以来美国学术界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法院在实践中做出的判断也存在较大出入。
学者们认为联盟是单一实体的理由主要为:首先,联盟中成员之间同时存在着竞争与合作,这点不同于其他的合伙或联营。
其次,最高院之前的判例显示完全隶属于同一经济主体的各个分支机构之间不可能适用《谢尔曼法》第1条所禁止的行为。
有的学者依据其行为是纯联盟内部性质还是涉及联盟外部关系认定其有时候是单一实体有时候是复数集体的集合。
然而实际上,即使是支持单一实体说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这一学说并不适用于联盟的成员球队所实施的所有行为,因为即使各俱乐部在联盟的引导下的行动的确具有很高的统一性,然而在签约优秀球员、吸引观众注意、争夺曝光率与收视率方面,各俱乐部之间还是不可避免的要进行激烈的竞争。
现今,关于联盟定位获得较多支持的是“联营性质”,因为联营的独特属性在于它融合了竞争与合作,联盟具备了联营的所有相关特征:俱乐部老板们放弃了一部分自治权,对经营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结合,同时个俱乐部在分享利益的同时不妨碍各自追求经济利益,这正好与联营的性质相契合。
因此,联盟的行为应当受到《谢尔曼法》的规制。
明确了联盟的主体身份之后我们便能通过法院判决实践对其行为进行分析:(一)集中出售为了使联盟中各俱乐部的比赛的到较为平等的转播,也为了保持各队之间财力的平衡,联盟通常将整个赛季的比赛作为一个整体出售,规定各俱乐部无权自行出售。
该行为引发的问题主要有7:1.限制了俱乐部之间的竞争,那些经济实力或者体育能力较高的球队无法通过抬高电视转播价格获得更多利润,保持自己的优势;2.限制了电视媒体之间的竞争。
集中出售的结果便是市场上仅有一件比赛产品从而产生市场封锁,各媒体之间竞争的减弱必然导致新转播技术发展的放慢;3.集中出售可能引发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如独家协议、集体购买等。
(二)独家协议职业体育联盟经常按照地区同某家电视台、电台签订独家合同,授权该电台和电视台在该特定地区独家转播比赛,其他电台、电视台则无权转播。
无论从电台或电视台的角度还是从联盟的角度,独家协议无疑是能够使双方获得最大效益的途径:首先,独家转播权所有者能够通过对转播权的再许可获取可观的收入。
其次,独家转播权能够极大的提高电视台的知名度从而获取不菲的广告费和赞助费。
再次,这是电视台和电台争取长期用户的重要途径。
然而独家协议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1.由于在实践中独家协议通常和集中出售相捆绑,因此,在集中出售使转播市场处于竞争困难的情况下,独家协议更是使大多数竞争者被排除在市场之外,无缘获得转播权。
2.独家协议与集中出售捆绑销售的模式使得市面上仅存在一家转播者,由于单家转播商的转播渠道有限,因此,市场上的转播产品,尤其是直播比赛的数量将锐减,观众能欣赏到的比赛减少的同时,获得独家转播权的电视台也可能将其为独家转播权支付的高额对价转嫁到没有选择余地的消费者头上。
尽管理论分析认为集中销售与独家协议会对市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实践中美国的四大联盟始终没有放弃用该销售模式处理联盟比赛的转播权,因此,美国政府和法院一再引用《谢尔曼法》第1条对其行为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