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规范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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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岗位规
1 围
本规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岗位职责和岗位标准。。
本规适用于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岗位的高级职务人员。
2 引用标准
Q/AG L07 1.1-2003职工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通用标准
3 岗位职责(概括和列举该岗位的工作职责)
3.1 带领本部门职工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及所里的规章制度;
3.2 负责组织完成所分解下达给本部门的各项工作指标;
3.3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评价本部门工作计划,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3.4 组织制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3.5 负责协调本部门与其他单位的工作接口关系。
4 岗位标准
4.1 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
执行Q/AGL071.1—2003职工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通用规
4.2 文化程度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3 专业理论知识
4.3.1具有机电一体化和计算机的基础理论知识;
4.3.2具有外语四级以上的水平;
4.3.3熟习掌握经济管理、国际贸易等专业理论知识。
4.4 实际工作能力
4.4.1热爱管理岗位工作,有工作责任心;
4.4.2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4.4.3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4.4.4能看懂专业技术外文资料;
4.4.5会使用计算机。
4.5 工作经历
4.6 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
附加说明:
本规由人事劳资教育处提出;
本规由人事劳资教育处归口;
本规起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本规主要起草人:照勤;
本规由人事劳资教育处负责解释。
房地产管理岗位规
1 围
本规规定了房地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岗位标准。。
本规适用于房地产管理人员岗位的初级、中级职务人员。
2 引用标准
Q/AG L07 1.1-2003职工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通用标准
3 岗位职责(概括和列举该岗位的工作职责)
3.1在国有资产处主管处长的领导下,作好房屋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3.2贯彻执行《二0五所住房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3.3负责制定房产管理制度与其相关管理条例,并贯彻执行。
3.4负责全所职工住房分配中调查登记、排队工作,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资料信息卡片。
3.5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作好房屋的管理工作。
3.6负责全所房屋、建筑物产权证和房产证办理工作。
3.7负责全所土地证、房产证审验和年检工作。
3.8办理职工购房和退房的有关手续。
3.9职工住房的调配工作和单身宿舍的调配工作。
3.10按规定办理住房变动租金的编报工作。
3.11按规定上报、下发职工房租补贴工作。
3.12负责新建房屋、建筑物及办公家具的验收工作。
3.13负责依据房屋、建筑物使用现状编制维修计划。
3.14负责房屋、建筑物和办公家具的建帐、建卡工作。
3.15负责办理离所人员的转帐、回收家具和房屋验收工作。
3.16房屋、建筑物资产统计上报工作。
4 岗位标准
4.1 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
执行Q/AG L07 1.1-2003职工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通用规
4.2 文化程度
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4.3 专业理论知识
4.3.1初级职务
4.3.1.1 具有数学、统计学和建筑学的理论知识和公文写作常识;
4.3.1.2 了解我所各类房屋布局位置和面积;
4.3.1.3 懂得房屋土地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3.1.4 了解国家房改政策和法规;
4.3.2 中级职务
4.3.2.1懂得房屋建筑学、统计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公文写作常识。
4.3.2.2掌握本所的住房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了解房屋建筑物维修项目的工程审核知识;
4.3.2.3掌握本所的住房改革方案及有关房改政策。
4.3.2.4熟悉上级有关房产管理及房改政策。
4.3.2.5熟悉本所职工住房的结构、类型、面积、总户数及全所各类人员状况。
4.3.2.5掌握房租、售及房租补贴等标准。
4.4 实际工作能力
4.4.1初级职务
4.4.1.1 能绘制各种统计报表并建立资料档案;
4.4.1.2 能编制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4.1.3 能起草编写住房管理制度;
4.4.1.4 能撰写公文和报告;
4.4.1.5 能正确理解各项政策和法规。
4.4.2 中级职务
4.4.2.1能认真贯彻《房屋分配管理制度》,独立完成领导交办的房屋调配任务。能对批量住房调整提出分配方案;
4.4.2.2能收集和整理各种原始资料,编制各类住房排队名册;
4.4.2.3能按房管规定作好建卡立挡工作,建立职工住房微机数据库;
4.4.2.4能根据房屋建筑、人员变化等因素出据各种统计报表;
4.4.2.5能处理房屋调配过程中较复杂的问题;
4.4.2.6能经常深入基层,听取职工意见并能答复职工的询问;
4.4.2.7能撰写常用公文,并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4.4.2.7 能指导初级职务人员的工作。
4.5 工作经历
4.6 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
附加说明:
本规由人事劳资教育处提出;
本规由人事劳资教育处归口;
本规起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本规主要起草人:照勤;
本规由人事劳资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