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特点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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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特点及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是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由于工程项目特征、工作区域的不同,形成建筑施工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从而在劳动用工方面表现出流动、分散、短期、阶段、交叉流水作业、多工种配合等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决定了管理上的难度。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依法完善企业的用工制度,避免纠纷,减少用工风险,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思考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三种主要形式

根据有关部门对建筑业劳动用工情况的调查统计,大致可将建筑业劳动用工分为三种:一企业是“自有职工”,即建筑施工企业直接雇佣的劳务。这些人普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或者通俗地说这些人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正式工”。这种情况多是建筑企业的骨干及项目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工程师等。

二是成建制的分包劳务。自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后出现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他们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出现,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那里分包劳务作业的分包企业,由其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务工人员。

三是由“包工头”带到工地劳动或者企业直接使用的零散用工。此种用工方式主要是为了一个具体工程项目而临时雇佣,是我国建筑领域里的普遍现象,但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主要风险

风险一:未缴纳保险,发生工伤时企业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阶段性及穿插作业、流水作业的特点,农民工的流动给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加之业主压低工程造价,建筑企业可获利润微薄,然而项目用工数量却较为庞大,工期动辄以年计数,即便按照当地最低标准缴纳签订劳动合同所涉及的社保费用,也是一笔相对巨大的开销,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甚少会按照劳动法要求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很多情况下都是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甚至全部工程转包给包工头。而包工头出于利润考量,亦不会为农民工缴纳相关工伤及商业保险,由此即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用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包工头梁某无用工主体资格,徐某作为梁某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应由该建筑企业与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连带责任的分摊比例,法院则系根据双方的过错、损益情况及自由裁量权做出确认。

需要提醒建筑施工企业注意的是,由于包工头流动性也较高,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很可能只会起诉建筑施工企业;即便法院判决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在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也很难向包工头追偿。

(二)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拖欠工资,建筑企业因此受牵连

建筑施工企业少有自有职工,多数是将劳务工作甚至整个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个人。建筑施工企业根据转分包合同的约定将工程款及人工费等发放给转承包人或分包人后,即认为其义务履行完毕;然而,很多分包人或“包工头”在拿到工程款后并未按时发放给农民工,甚至可能卷款潜逃,最终导致农民工至建筑企业处闹事,不但容易产生工程停工缓建等情形,建筑施工企业因此涉诉或垫付的情况亦是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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