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二刑罚裁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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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概述

刑罚概述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任何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 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二、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一般
刑罚概述
内容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一、量刑的定义 量刑,即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
罚的活动。其内容: 1、对犯罪人是否决定处刑; 2、处刑的,刑种及刑度如何; 3、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等等。
二、 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说明犯罪人罪行轻重及刑事责任大小的所有事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三、 立功(刑法第68条)
(一)概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 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等行为。
(二)种类
1、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 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的,等等。
实。 包括:罪前事实、罪中事实、罪后事实。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以刑法总则确定法定刑。 2、依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正确确定宣告刑。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一、概念
法院在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所需考虑 的(除犯罪构成以外)、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 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主要分类
(一)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适用的情节。
减轻处罚:除处罚不等于不处罚。
不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裁量制度

答案:A
自 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 己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 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 他罪行的行为。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 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亦 称准自首。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的构成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的构成
刑事责任
1、自首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本人的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2、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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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刑罚裁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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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总则性情节
分则性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一)犯罪的手段 (二)犯罪的侵害对象 (三)犯罪的损害结果 (四)犯罪的时间、地点 (五)犯罪的动机 (六)犯罪后的态度 (七)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累 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犯罪人。
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案:C
数罪并罚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具体说来, 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前一人所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 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在分别定 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方法决定执行刑罚的制度。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从法院对刑事案件开始审判到对犯罪分⼦判处具体刑罚的过程中,刑罚裁量制度的运⽤发挥着重要的作⽤。

刑罚裁量制度是什么,其包含哪些内容?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刑罚裁量制度简称量刑制度,指⼈民法院根据⾏为⼈所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是否判处处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即执⾏的刑事审判活动所遵循的系列制度规则。

《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三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刑罚裁量制度基本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就是刑罚裁量应当遵循的⼀般原则,它是我国审判机关长期以来量刑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贯彻量刑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必须做到:(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分析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依照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选择确定与犯罪分⼦的罪⾏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

(2)依照刑法总则关于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的规定,做出对犯罪分⼦是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3)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的适⽤对象与适⽤条件等规定,适⽤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十四章 刑罚概论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本章是刑罚论部分承上起下的 一章,主要阐述刑罚的概念、 一章,主要阐述刑罚的概念、 特征、功能和目的。 特征、功能和目的。 重点: 重点: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的目的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㈠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 刑罚 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 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 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㈡刑罚的本质属性——强制性和惩罚性 刑罚的本质属性 强制性和惩罚性 主刑( ㈢刑罚包括——主刑(五种)和附加刑(四种) 刑罚包括 主刑 五种)和附加刑(四种)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㈠刑罚与犯罪的对立 从国家方面看——破坏与反破坏、反抗 破坏与反破坏、 1、从国家方面看 破坏与反破坏 与扼制的关系 2、从犯罪人方面看————逃脱制裁与不 从犯罪人方面看 逃脱制裁与不 可避免的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可避免的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㈡刑罚与犯罪的统一 1、起源统一 2、相互依存 3、命运相同
三、同 (三)适用对象不同 (四)严厉程度不同 (五)法律后果不同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正确制定、裁量和执行 是指国家正确制定、 刑罚的功能 是指国家正确制定 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㈠剥夺功能 ㈡惩罚功能 ㈢教育改造功能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㈠威慑功能 ㈡教育鼓励功能
案例分析题
甲好逸恶劳,并且染有赌博的恶习。一日, 甲好逸恶劳,并且染有赌博的恶习。一日,甲赌博 时将所有积蓄全部输掉,遂产生了抢劫财产的念头。 时将所有积蓄全部输掉,遂产生了抢劫财产的念头。甲 于某日进入一户人家抢劫, 于某日进入一户人家抢劫,将该户男主人乙打成重伤后 抢走家中的现金一万余元。案发后, 抢走家中的现金一万余元。案发后,甲被公安机关缉拿 归案。被害人乙及其亲属十分气愤,扬言要报复甲。 归案。被害人乙及其亲属十分气愤,扬言要报复甲。通 过公安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 15年 过公安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在甲被判处刑 罚之后,被害人乙及亲属情绪平稳。 罚之后,被害人乙及亲属情绪平稳。而甲在监狱中通过 劳动改造,逐渐形成了劳动的习惯, 劳动改造,逐渐形成了劳动的习惯,并掌握了汽车修理 的技能。甲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 的技能。甲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利用在 狱中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 狱中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开始自食其 力。 本案主要体现了刑罚的哪些功能? 问(1)本案主要体现了刑罚的哪些功能? 结合本案分析刑罚的目的包括哪些内容? (2)结合本案分析刑罚的目的包括哪些内容?

第十四章刑罚的裁量ppt课件

第十四章刑罚的裁量ppt课件
2. 量刑情节的分类
1) 概述
A. 以刑法由无明文规定为标准
❖ 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 情节
❖ 酌定情节:刑法无明文规定,根据刑事立法精 神与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 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B. 以刑法是否就法定情节的功能作出绝对性规定 为标准
❖ 应当性情节和可以型情节 C. 以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为标准
累犯的课堂练习2
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 第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2年文犯抢动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 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E. 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
3) 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
自首和立功的课堂练习
某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贪污案时,找证人王某了解情况。 谈话结束时,侦查人员顺便问:"你自己有无问题需要 说清楚?"王某一时语塞,侦查人员见状便予以政策教 育,王某遂交代了自己受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 了本单位领导李琴受贿的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 侦破了李某受贿6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刑法规定, 对王某受贿罪量刑时应如何处理?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节 缓刑
1. 概念 2. 缓刑的适用条件 3. 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4. 缓刑的法律后果
1. 概念: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就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 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 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第十四章 刑罚思维导图

第十四章 刑罚思维导图

应当附加适用 可以附加适用
适用方式:
终身: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 3-10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或无期减为有期
1-5年:独立适用或有期、拘役附加适用的
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
与管制刑期相同:被判管制刑附加适用的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步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 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能够刑期折抵
留置
注意:判决以前或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行为和被告人应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是 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被羁押时间可予折抵 刑期。具体的折算方法,参见相关的司法解释。
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对象:只能是达不到判处死刑程度,但罪行极其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罪 犯
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也称极刑。
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 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同时满足)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人民法院审理时被告人怀孕 案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自然流产或者被做了人工流产的情况
与罚款区别:罚款是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和方式: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少 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罚金刑不仅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而且适用于单位犯 罪。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偶犯或者初犯,首或者有 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被胁迫参观罪,全部 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定义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 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
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较重,需要长期关押的犯罪分 子。
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 过25年。
无期徒刑
定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 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 罪分子。
减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累犯制度
累犯定义
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类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累犯处罚原则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与立功制度
1 2
自首定义
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 。
立功定义
期限
无期徒刑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可 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进行减刑
或假释。
死刑
定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执行方式
死刑一般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前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03

最新14刑罚的裁量汇总

最新14刑罚的裁量汇总
累犯的法律后果
从重处罚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自首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者;如实供述其
他(异种)罪行。 后果:可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的,可免。
立功
一般立功:可从轻、减轻 重大立功:可减轻、免处
第五节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法定期间;合并执行刑罚
14刑罚的裁量
第二节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概念
不能说明犯罪基本性质的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的分类
法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第三节 累犯
累犯的概念 累犯的种类与成立条件
一般累犯 ——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后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前后罪在5年以内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不问刑罚种类
问:A是自首还是立功?应如何处理?
案例讨论:是否立功?
陈某系警察,因交通肇事被逮捕,为 减轻罪责,其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该县 公安机关多次追捕未抓获的一个抢劫 在逃犯的藏匿地点,并得到查证属证, 根据线索,公安机关顺利抓获该在逃 犯。
问: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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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案例讨论:是否累犯?
甲2005年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 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未规定 执行期限,实际上也未执行)。2007 年3月甲刑满释放。2008年1月甲再次 盗窃1500元被抓获。
问:甲在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未执行 前又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案例讨论:自首还是立功?
被告人A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临刑 前,A大喊要揭发一起命案,后A供述 自己于三年前与B共同抢劫C,并将C 杀害。公安随后将B抓获,并查证属实。

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量刑的一种制度。

正因为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各异,刑罚裁量制度的出现,使得法官或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进行调整,从而实现量刑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刑罚裁量制度作为刑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凸显了法治的特征。

它充分发挥了法官的裁量权,使刑罚能够适应犯罪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既能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罚裁量制度不仅考虑到了犯罪的情节和后果,还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性化关怀,体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灵活性和宽容度。

刑罚裁量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判决。

首先,司法机关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对犯罪的认定准确无误。

其次,需要评估犯罪的主体和客体,不同的犯罪主体和客体所承担的责任和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这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再次,要考虑到犯罪的动机和手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动机恶劣,采用了残忍手段,那么刑罚就应该更严厉。

最后,需要考虑到犯罪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如果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刑罚的幅度也应该更大。

刑罚裁量制度的实施不仅要注重量刑的公平性,还要注重其合理性。

公平性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他们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判决。

合理性则是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量刑,使刑罚能够符合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在具体操作上,法官或法院可以参考历史判例,借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以保证判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刑罚裁量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首先,不同的法官或法院对于同一案件的量刑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虽然法律规定了刑罚的幅度,但因为司法人员的主观意愿或经验不同,可能会出现量刑不一致的情况。

其次,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完善,有时刑罚的幅度过轻或过重,难以保证刑法的一贯性和稳定性。

再次,刑罚裁量过程中可能受到舆论和社会压力的影响,法官或法院可能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作出不合理的判决。

《刑法》第十四章

《刑法》第十四章

(二)法定量刑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犯罪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情节的关系 (二)正确适用多功能情节 (三)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 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 如实交待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行为。 (五)自首的法律后果
第67条第1款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节 量刑情节
四、间接处罚的禁止
对于罪刑规范并不禁止的事实(行为、 结果等),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否则 就会形成间接处罚。 A在抢夺B的财物时,导致B身体遭受 轻微伤。B的轻微伤能否成为对A从重量 刑的根据?本书持否定回答。
第十四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三节 累犯
第三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 行完毕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 定之罪的情况。
第67条第1款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既不缩小也不夸大。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三)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第67条第2款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以自首论。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二)刑罚的特征1.根据的法定性适用刑罚的依据是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实体法(刑法)和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

根据《立法法》,实体刑法中的刑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设定、补充和修改。

2.适用过程的合法性审判机关适用刑罚一要符合刑法,二要符合刑事诉讼法。

3.适用对象的唯一性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

4.适用机关的专门性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适用刑罚。

5.执行机关的特定性。

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监狱和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6.强制的最严厉性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而其他制裁方法都不可能达到如此严厉的程度。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一)刑罚与犯罪的对立1.从国家方面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和破坏;而刑罚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是对反抗行为的反破坏和扼制。

2.从犯罪人方面看,犯罪者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而刑罚的存在,则往往使这些欲望难以实现,甚至化为泡影。

(二)刑罚与犯罪的统一1.起源相同。

犯罪和刑罚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互相依存。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绝大多数犯罪的结局。

3.命运相同。

刑罚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在我国,法律制裁通常是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处罚措施构成的。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4.刑罚是人民法院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裁判科 处的强制方法
5.刑罚是分别由特定强制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
6.刑罚就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一)刑罚与犯罪的对立 (二)刑罚与犯罪的统一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一)适用根据不同 (二)适用机关不同 (三)适用对象不同 (四)严厉程度不同 (五)法律后果不同
2、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的根本措施
(二)特殊预防的方式 (三)特殊预防的实现 三、一般预防 (一)一般预防的概念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
会上可能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二)一般预防的方式 (三)一般预防的实现 1、刑罚的适当性 2、刑罚的公开性 3、刑罚的及时性 四、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方法。
我国刑罚具有下列特征: 1.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强 制方法
2.刑罚是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方法
3.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人的强制方法
思考题: 1.刑罚的主要特征如何? 2.如何理解刑罚的目的?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正确制定、裁量和 执行刑罚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国 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活动,对不同 的对象可能产生不同的功效与作用,根据 功效作用和对象的不同,刑罚的功能可从 三个方面加以概括。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一)剥夺功能 (二)处罚功能 (三)教育改造功能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一)威慑功能 (二)教育鼓励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第14讲 刑罚论(二)

第14讲 刑罚论(二)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所谓“重大犯罪”、“重大案件”、 “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 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 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 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 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 处的刑罚为准。如果因为被判刑人有法定 情节而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 徒刑的,不影响对他重大立功的认定。
二、适用假释的条件
3、实质条件 4、社区条件
三、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一种,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 释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被发现 漏罪,并且遵守监管规定的,假释考验 期满,原判刑罚就认为执行完毕。 第二种,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 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 的,应当撤销假释,将原罪的残余刑期 和新罪或者漏罪的刑期实行数罪并罚。
警察盘问,主动交代事实
通缉追捕过程中 主动投案
投案途中,被抓
亲友劝说、陪同其投案
捆绑送其投案
双规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 为党员干部创造了自首的机会
1.一般自首
第二个要件是如实供述罪行
首先,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所犯罪行 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应该是主要的犯罪事实
最后,供述自己罪行的方式,多种多样
不能匿名投案
公然挑衅
1.一般自首
第一个要件是自动投案
投案的时间
第一种,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还没有 被发现。这时候投案是标准的投案,是 “最纯”的投案。 第二种,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犯罪嫌 疑人没有被发现。 第三种,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现, 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采取强 制措施。

刑法讲义:刑罚论各章内容提要

刑法讲义:刑罚论各章内容提要

(三)刑罚功能
刑罚功能即刑罚的功效,是指刑罚设定、适用和执行所产 生的客观效用。如果说刑罚目的是立法者的主观追求,刑 罚功能则是指刑罚目的的实现程度。 刑罚功能可能是外显的,也可能是潜在的;可能是正向的, 也可能是负向的。[注意:在这一点上,本人与校内教科书上的观
点相左。教科书认为,刑罚功能只能是积极的、有价值的社会效应; 负面的、消极的作用不属于刑罚功能。]
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实现形式是刑
法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观点简介)
(一)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与法的责
任论(略)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之间的分野:行为人是
否有自由意志(意思自由),是否有“他行为可 能性”(自由选择可能性)。 法的责任论是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之间调和 与折衷的产物。在德、日刑法学中有较大影响。
3、人格责任论
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由德国学者梅茨格尔和博克 尔曼提出。日本的团藤重光进一步发展了人格责任论。 行为责任论与性格责任论的折衷。 基本观点:责任非难的对象是行为人自主形成的人格。 一方面,人格以及人的行为既受素质和环境的决定或制
约,另一方面,人又具有一定的自由意志和选择自由。
的量刑情节;后者是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审判实践中酌 情考虑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 罪地点、犯罪对象、犯罪危害后果、犯罪动机、犯罪后 态度、犯罪人一贯表现等。
3、从宽情节(从轻、减轻情节)与从严情节(从重情 节)。[注意,我国刑法中无加重情节] 4、“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法定情节的再分 类]
如果按照教科书的观点把刑罚功能理解为刑罚的积极的、 正面的、有价值的社会效应,那么,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 就是相通的或者重合的。对刑罚功能,教科书列举了9种之多,

刑罚的裁量制度

刑罚的裁量制度

刑罚的裁量制度第一节量刑情节及其适用规则一、量刑原则的内容【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我国量刑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如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定量刑情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主要表现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3、量刑情节的主要适用规则(1)“从轻”与“从重”均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判处刑罚,而“减轻”则是法定刑幅度之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减轻处罚”仅减至一个法定刑档次。

(2)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优于酌定型情节;(3)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从宽情节的,不得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4)同时具有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的,不得采取简单的折抵办法,而应“先严后宽”地不断修正初步拟定的宣告刑;(5)多功能情节的(如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依法定顺序考量;(6)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第二节累犯制度一、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均为(或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释或赦免后的5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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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投案对象
投案对象:公安机关、检察院 法院、街道、犯罪嫌疑人所在单 位、城乡基层组织。
其四,投案内容 投案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 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投案后隐匿、逃跑、推翻供述,意图逃 避制裁的,委托他人代首而本人拒 不到案的,不能构成自首。
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2、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1)归案方式不同
(2)供述的内容不同:已经发现或未 被发现的事实——只能是已发现事实
(3)供述的自动性不同。
(4)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同 (5)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不同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 或减轻处罚
(二)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一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及其与再犯的区别
(一)概念 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 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二、累犯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 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 后5年内(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
五、立功 (一)概念
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 提供重要线索,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 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 表现或重大贡献的行为。
(二)种类
1、从内容上划分
(1)检举、揭发型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 (3)协助抓捕型立功 (4)阻止他人犯罪型立功 (5)其他有利于社会突出表现型立功
(二)数罪并罚适用的条件
1、必须犯有数罪
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期间内 发生于判决宣告前、或发生于判决宣告 后刑罚执行完毕前
3、先分别定罪量刑,再按法定并罚原则 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二、数罪并罚原则
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 合并处罚,决定执行刑期的原则。
(一)并科原则 优点:符合报应的观念。 缺点:自由刑可能超过生命极限;不同 刑种不能绝对相加。
2、从程度上划分
(1)一般立功
(2)重大立功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嫌疑人,指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或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
3、从制度属性上划分
(1)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
(2)属于行刑制度的立功 《刑法》第78条规定的立功 属于减刑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减刑的条 件之一。
(三)立功的刑事责任
4、几个特别性问题: A缓刑考验期满5年又犯罪,不是累犯 B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也不是累犯
C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如果按我国 刑法也应受有期徒刑处罚,可构成累 犯。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 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前者是一般自首
后者是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 余罪自首或余首
二、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 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 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 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 行为。
其一,投案时间 归案前即讯问或强制前 A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
(二)特别自首构成条件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 刑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罪行。
3、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罪行。
(三)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坦白,是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供述被 指控的犯罪事实。
1、自首与坦白的相同点 (1)以构成犯罪为前提; (2)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都是在归案后供述行为 (4)都是从宽情节
B犯罪事实被发觉,犯罪人尚未归 案之前
C罪行未发觉,因形迹可疑,被盘问、 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D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被发觉 犯罪人逃跑,被通缉、追捕,主动投案, 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的,在投案途中,被 公安机关捕获的。
其二,投案意志 “自动性”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动机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四)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 采用一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 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 制加重原则。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69条规定采折衷原则
(一)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 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首又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除 处罚(修八取消)。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酌情 从轻处罚。
第三节 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概述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 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 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 的刑罚的制度。
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
只供述次要犯罪事实而回避主要犯罪事 实,则不能视为自首。
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 罪事实。
可以是个人单独犯罪,也可以是与他人 共同犯罪;
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再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须如实。
最后,供述犯罪事实必须主动。 所谓主动,是指犯罪人出于自愿,积极 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应当从重处罚 1、命令型情节 2、相对于非累犯而言从重 3、并不是一律判处最一)自首的概念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吸收原则
优点:对死刑、无期适宜 缺点:重罪轻罚,破坏预防犯罪目的
(三)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 以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有限度地加重 执行刑。 1、以最重的刑罚为基础,按比例加重, 再规定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制。
2、以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在总和刑期以 下,再规定不超过的最高限度
优点:对于数个有期自由刑、数个财产 刑非常适宜; 缺点:对于死刑和无期则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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