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二刑罚裁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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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程度上划分
(1)一般立功
(2)重大立功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嫌疑人,指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或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
3、从制度属性上划分
(1)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
(2)属于行刑制度的立功 《刑法》第78条规定的立功 属于减刑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减刑的条 件之一。
(三)立功的刑事责任
(二)数罪并罚适用的条件
1、必须犯有数罪
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期间内 发生于判决宣告前、或发生于判决宣告 后刑罚执行完毕前
3、先分别定罪量刑,再按法定并罚原则 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二、数罪并罚原则
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 合并处罚,决定执行刑期的原则。
(一)并科原则 优点:符合报应的观念。 缺点:自由刑可能超过生命极限;不同 刑种不能绝对相加。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首又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除 处罚(修八取消)。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酌情 从轻处罚。
第三节 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概述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 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 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 的刑罚的制度。
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
只供述次要犯罪事实而回避主要犯罪事 实,则不能视为自首。
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 罪事实。
可以是个人单独犯罪,也可以是与他人 共同犯罪;
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再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须如实。
最后,供述犯罪事实必须主动。 所谓主动,是指犯罪人出于自愿,积极 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4、几个特别性问题: A缓刑考验期满5年又犯罪,不是累犯 B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也不是累犯
C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如果按我国 刑法也应受有期徒刑处罚,可构成累 犯。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 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特别自首构成条件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 刑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罪行。
3、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罪行。
(三)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坦白,是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供述被 指控的犯罪事实。
1、自首与坦白的相同点 (1)以构成犯罪为前提; (2)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都是在归案后供述行为 (4)都是从宽情节
五、立功 (一)概念
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 提供重要线索,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 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 表现或重大贡献的行为。
(二)种类
1、从内容上划分
(1)检举、揭发型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 (3)协助抓捕型立功 (4)阻止他人犯罪型立功 (5)其他有利于社会突出表现型立功
(二)吸收原则
优点:对死刑、无期适宜 缺点:重罪轻罚,破坏预防犯罪目的
(三)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 以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有限度地加重 执行刑。 1、以最重的刑罚为基础,按比例加重, 再规定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制。
2、以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在总和刑期以 下,再规定不超过的最高限度
优点:对于数个有期自由刑、数个财产 刑非常适宜; 缺点:对于死刑和无期则不能适用。
2、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1)归案方式不同
(2)供述的内容不同:已经发现或未 被发现的事实——只能是已发现事实
(3)供述的自动性不同。
(4)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同 (5)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不同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 或减轻处罚
(二)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前者是一般自首
后者是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 余罪自首或余首
二、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 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 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 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 行为。
其一,投案时间 归案前即讯问或强制前 A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
B犯罪事实被发觉,犯罪人尚未归 案之前
C罪行未发觉,因形迹可疑,被盘问、 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D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被发觉 犯罪人逃跑,被通缉、追捕,主动投案, 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的,在投案途中,被 公安机关捕获的。
其二,投案意志 “自动性”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动机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应当从重处罚 1、命令型情节 2、相对于非累犯而言从重 3、并不是一律判处最高刑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四)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 采用一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 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 制加重原则。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69条规定采折衷原则
(一)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 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
第一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及其与再犯的区别
(一)概念 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 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二、累犯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 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Biblioteka Baidu完毕或赦免 后5年内(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
其三,投案对象
投案对象:公安机关、检察院 法院、街道、犯罪嫌疑人所在单 位、城乡基层组织。
其四,投案内容 投案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 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投案后隐匿、逃跑、推翻供述,意图逃 避制裁的,委托他人代首而本人拒 不到案的,不能构成自首。
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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