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病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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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病退)须知

一、绍兴市区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须知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

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鉴定费300.00元/人。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材料申报时间为2、4、6、8、10、12月的5到15日(工作

日)。

3、骨折内固定患者,在内固定拆除后申请鉴定。

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日。

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以

适当延长,但应提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且延长不超过12个月。

6、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领取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浙江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为最终鉴定)。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鉴定申请表(表格可以在劳动保障信息网站下载也可以前来

领取),附申请人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一张;

2、工伤认定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工伤有关的所有病历资料(其中病历卡原件、手术记录单、出院记录、检查化验报告单、放射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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