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使用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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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流转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转让互换,以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从流转市场化、土地流转合同、流转管理机构、流转效益等方面来探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首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核心是流转市场化。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土地资源被集体经济组织垄断,农民没有土地流转的自主权。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逐渐形成。

国家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市场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和流转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在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中自愿地进行土地流转。

市场化有效激发了农村土地的流转活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其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需要依靠土地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合同是流转管理的法律依据,规范了土地流转的各种行为和权益,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土地的用途、期限、使用方式、流转费用等内容。

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流转方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防止流转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的流转费用和土地流转权益纠纷等问题。

最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要注重流转效益。

流转效益是评价流转管理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流转政策成败的关键因素。

流转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经济效益主要表现为农民流转土地后的收入增加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效益主要体现为农民就业机会的增加、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效益主要表现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

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引导流转土地走向高效农业、现代农业,增加流转土地的利用效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商请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拟流转地块的权属、土地规划和违法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包括:1.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2.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情形;3.不存在违法建设。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1.经建设用地预审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宗地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已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3.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未纳入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拟征地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甲方(转让人):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情况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1.2 集体建设用地坐落:____________1.3 集体建设用地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1.4 集体建设用地用途:____________1.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2.1 甲方同意将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流转方式转让给乙方。

2.2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

2.4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流转费用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3.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2 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乙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权利义务4.1 甲方应保证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规范合同2024年版专稿

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规范合同2024年版专稿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规范合同2024年版专稿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原则1.1 合法性原则1.2 自愿原则1.3 公平原则1.4 诚信原则第二条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的范围与条件2.1 水域使用权范围2.2 水域使用权流转的条件第三条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的方式3.1 公开拍卖3.2 协议转让3.3 股权转让3.4 租赁第四条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的程序4.1 申请4.2 评估4.3 审批4.4 交易4.5 登记第五条集体水域使用权的期限5.1 水域使用权期限的设定5.2 水域使用权期限的续期第六条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的价格6.1 价格的确定6.2 价格的支付方式第七条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的税费7.1 税费的种类7.2 税费的支付责任第八条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的风险防范8.1 风险的识别8.2 风险的评估8.3 风险的防范措施第九条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的监管9.1 监管机构9.2 监管职责9.3 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条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的争议解决10.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争议的解决机构第十一条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的合同解除和终止11.1 合同解除的条件11.2 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十二条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的违约责任12.1 违约行为12.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十三条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的保密条款13.1 保密信息的范围13.2 保密责任的承担第十四条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的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变更14.2 合同的转让14.3 合同的继承14.4 合同的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原则1.1 合法性原则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1.2 自愿原则集体水域使用权流转应基于双方或多方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进行流转。

集体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2)1、《物权法》 (2)2、《土地管理法》 (3)3、《农村土地承包法》 (3)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7)1、《物权法》 (7)2、《土地管理法》 (7)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20071230) (8)4、《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52 号 20060327) (9)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1021) (10)三、宅基地使用权 (10)1、《物权法》 (10)2、《土地管理法》 (1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11)一、土地承包经营权1、《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潮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潮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潮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秩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拥有的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有偿、有限期的出让、转让、出租、转租和抵押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民集体所有。

依法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权益。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镇村建设规划,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符合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前,应当先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八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出让、转让、出租、转租和抵押:(一)经依法批准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三)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二)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超过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五)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 (10)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 (10)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甲方:(流转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取得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持有近期由政府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的拍卖取得的使用权,希望将其转让给乙方使用并达成一致,特此协议如下:一、基本信息甲方出让的使用权具体位置为:(填写具体地理位置)使用范围:(填写具体面积和用途)使用期限:(填写具体期限)出让价款:(填写具体价格)二、各方身份甲方为出让方,依法具有使用权,出让的使用权应该在合法的拍卖程序中获得。

乙方为取得方,依法具有承租权,愿意接受甲方出售的使用权,并依法履行其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权利和义务3.1.1 签订本协议并遵守一切协议条款。

3.1.2 提供完整和真实的使用权信息,并确保其有效性。

3.1.3 协助乙方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土地使用承包手续,并提供必要支持和协助。

3.1.4 保护乙方通过本合同购得的土地使用权。

3.1.5 负责处理乙方使用权转让或续租申请,并及时通知乙方。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3.2.1 出具真实材料,并签署本协议。

3.2.2 按期履行出让款项,缴纳相关税费。

3.2.3 提交申请手续,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法律法规。

3.2.4 确保土地使用权合法性,防止他人侵占。

3.2.5 不损害甲方的利益,对甲方的秘密保密。

四、约定4.1 双方可协商在合法情况下变更、解除本合同、转移其权利和义务。

4.2 本合同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4.3 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协议条款,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

6、其他6.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6.2 本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亦当按照上述方式确定,具有同等效力。

6.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持一份有效。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甲方(转让人):__________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情况1.1 宗地位置:__________1.2 宗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1.3 宗地用途:__________1.4 权利性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2.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流转方式有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2.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对价。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3.1 流转价格:__________元/平方米3.2 总计金额:__________元3.3 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支付流转价款:(1)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2)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3)剩余款项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付清。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4.1 本协议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4.2 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应在本协议到期前__________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5.1 乙方如需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将流转价款支付给甲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流转土地基本情况1. 土地位置:该集体建设用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位置)。

2. 土地面积:总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3.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明确土地的规划用途,如工业、商业、住宅等)。

4. 土地四至:东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

二、流转方式及期限1. 流转方式:甲方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__________(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给乙方。

2. 流转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年。

三、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1. 流转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流转价款的______%作为定金;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剩余流转价款。

3. 甲方应在收到流转价款后,及时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流转价款。

应保证所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清晰,无任何纠纷。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合同5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合同5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合同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拥有特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权,现经甲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使用权再流转给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本次再流转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位于_______________,总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乙方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后,将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

二、流转期限本合同的流转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流转费用及支付方式1. 流转费用: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流转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将流转费用分期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 税费:双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四、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流转费用。

(2)甲方应保证对再流转的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4)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正常使用该土地。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流转费用。

(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3)乙方应按时履行对土地的经营活动,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4)乙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五、土地使用权再流转的约定1.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再流转给第三方。

2. 乙方再流转土地使用权时,应取得甲方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 乙方再流转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但乙方应确保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补充。

2.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合同3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合同3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合同3篇篇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合同是指原始承包地被村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次流转给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一种合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再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常见的土地利用方式。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内容、签订程序等方面详细介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合同。

首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合同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再流转是指承包地被原承包人借、租、卖、抵押等方式再次流转给他人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将原始承包地的使用权再次流转给个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进行建设性用途的行为。

再流转合同是流转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再流转双方达成一致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效力。

其次,再流转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双方当事人信息、再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再流转期限、使用方式、流转费用、退出方式等。

双方当事人信息包括流转方和承接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再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用途等;再流转期限是指再流转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按年计算;使用方式是指再流转土地的具体使用方式,包括种植、养殖、建设等;流转费用是指再流转双方约定的流转费用,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年支付;退出方式是指再流转合同终止后的土地归还或者续流转等方式。

再次,再流转合同的签订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协商谈判、起草合同、签订合同、公示公告、备案审查等。

协商谈判是再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再流转地的使用方式、期限、费用等重要条款;起草合同是由流转方起草再流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经承接方审核确认;签订合同是再流转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盖章;公示公告是指再流转合同签订后在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5天;备案审查是指再流转合同签订后需向乡、镇政府备案审查,并领取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明。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三、定义
1、集体建设用地: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成都市国有土地
用权确认程序,由村(居)民集体管理,供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事业组织
使用,不得单独出让、租赁使用等的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指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由村(居)
民集体依法转移给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行为。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1、依法有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定点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及规定
的价格完成。

3、公开公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公开公正,确保每一方
能公平受益。

4、有效保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有效保护被执行方的合
法权益。

5、环保优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结合区域发展规划要求,确保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思考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思考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思考摘要: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讨论由来己久,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大量流转的事实,继续讨论是否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既然流转市场己经存在,问题的焦点就应该是弄清流转中存在着什么问题,以及如何规范流转行为,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各地也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本文从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方面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合理流动,才能提高使用效益,也只有合理流动才能真正体现土地生产要素的性质,所以土地流转是必然的趋势。

所谓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其实质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内涵首先,农村土地流转的首要前提就是要明晰所有权归属,界定土地使用主体的权利范围,使土地流转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如果产权不明晰,市场机制就无法正常运作。

在现实生活中,因产权主体不明、权利不全,造成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收益流失;或因承包权不稳定、使用权不完全,致使土地流转困难等问题,都与产权关系不明晰关联很大。

因此,我国的土地流转,流转的只能是使用权,不能是所有权。

其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土资源部明确的流转框架范围内: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不能流转。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是经过依法批准、依法取得的土地,违法用地不能流转。

3、如果在流转当中需要把农用地变成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依法允许转让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报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模板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模板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模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甲方(转让人):____________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1. 集体建设用地位于____________(具体位置),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用途为____________。

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1. 甲方以有偿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给乙方。

2. 流转价格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一次性支付。

3. 乙方支付流转价款后,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合同的履行1. 甲方应保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合法使用该土地,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乙方应按约定支付流转价款,并按合同约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3.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变更或解除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流转价款,并赔偿损失。

六、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及其相关手续一、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批准专用或取得的用地;(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3)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4)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5)再次流转的,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需按照初次流转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的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是指集体建设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委托交易机构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费的行为。

初次流转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视同出让]等形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1)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区(市)、县规划局按总体规划要求对拟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出规划设计条件;(3)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查是否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4)满足上述3个条件之后,由流转方委托交易机构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布挂牌公告,公告期为20日;(5)挂牌公告期满以后,由流转方委托交易机构在其网站以及所属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网站、LED显示屏上发布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应当包括挂牌集体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挂牌出让起始价等。

挂牌竞价期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6)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应从挂牌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挂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前2日按规定在交易机构办理报名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并对竞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报价;(7)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在办理报名手续、领取竞买牌号后,须按《交易规则》和《竞买须知》的要求填写报名竞买宗地《竞买报价单》报价;当报名竞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有其他竞买人报价时,必须按《竞买须知》规定的加价幅度高出已有报价填写《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二)经依法批准的;(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第八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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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使用权流转目录1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因1.1 工业化、城市化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外在推力1.2 土地利用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动力2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现行规定的缺陷及存在的问题2.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2.2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现行规定的缺陷2.2.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法得到保护2.2.2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不利于稳定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2.2.3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问题3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的对策及措施3.1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强化使用权3.2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3.3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措施论文摘要随着人口的膨胀和生产的无限扩展,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越来越明显,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质量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又依赖着在土地利用中与之相关的法律作为保障。

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我市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多渠道增加了农业资金投入,发展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我国总体上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如何引导、完善、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法律规制,对于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实现集体土地的合理利用、持续利用,保护我国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本文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因、形式、流转中现行规定的缺陷及存在的问题详细的了解调查,针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认识不统一、政策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合同不科学、流转不规范、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现行规定1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因1.1 工业化、城市化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外在推力工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需要相应规模的土地作支撑。

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受城市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冲击,农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欲望增强。

一方面大量的企业发展,加大了建设用地的需求,使城镇向外扩张的速度加快;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城市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剧了建设用地需求。

1.2 土地利用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动力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经营行为首先考虑的是经济利益问题,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从种植一般农产品到种莱,从种菜到建设大量的厂房、私宅,集体土地由合法到违法利用,可以说根源就在土地收益的差异。

农民通过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实现规模效益,或通过农业用地结构调整改变原农用土地的用途,成为提高农业用地效益的必然途径。

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仅靠镇级财政收入或有限的国有土地收益返还,来完善乡镇的公共设施,对镇级政府来说有相当大的困难。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是根据年产值核算,而不是按地价补偿,补偿标准低,农民看到了土地流转的巨额利益,不愿意由国家征地。

因此,土地利用收益不合理的分配机制,促使乡镇和农民个人希望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获得高额回报。

2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现行规定的缺陷及存在的问题2.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四荒”使用权拍卖(租赁) 。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出租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入股、合营、其他形式。

2.2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现行规定的缺陷2.2.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法得到保护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8条都明确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为:一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

二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这虽然从法律上肯定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三级所有,组为基础”的现状,但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主体代表是含混不清的。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集体所有权问题始终存在着不同意见。

更有学者的观点认为,集体所有权其实是不存在的,现有的集体所有权其实就是国家所有权。

有学者认为“国家依然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乡村集体只是最低一级的代理人”。

①2.2.2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不利于稳定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9条、第10条和第63条等有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和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所有人或所有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享有的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用于投资。

村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在城市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迟迟不能出台,而现实中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隐形市场存在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客观上要求加快这部分法律的立法工作,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限制物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团体性、法人性和社区性,以及国家为稳定农村土地而采取的保护政策,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决定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集体组织的成员。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拥有村民权是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条件。

这种主体资格的限制虽有利于农村承包地的稳定,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执行,村级民主的建设和村民组织职权的有效行使,保证了村民内部土地适当调整的可能和合理,但同时也排斥了外部介入的可能性。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及对不同种类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设置上的差异,在使用权能、处分权能上的不同限制,同样影响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说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限制物权。

(1)认识不统一,政策不完善。

实践证明,认识问题是目前制约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首要问题。

一方面,农民具有很强的恋地情结。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一些农民想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而又心有疑虑,害怕彻底失去土地,当其外出打工或无力耕种时,往往选择私下协商代耕,临时性转包,甚至干脆撂荒,也不愿意放弃土地使用权,让其流转,相当部分农民把土地作为在其他行业混不下去时的一种退路。

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不支持,不引导,听其自然;规范工作缺乏主动性、超前性,缺乏必要的行政引导。

政策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不配套,无章可循,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政策违规现象。

个别地方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置党和国家的承包土地一定30年不变的政策不顾,擅自延长承包期,耕地租包期有的长达50年、70年。

(2) 机制不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自发性和强制性现象同时存在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土地流转无论有形还是无形市场都尚未形成,转出、转入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进行。

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也不是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在许多地方都还没有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

尽管政策和法规赋予了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职能,但职责并不明确,无法更好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同时,由于土地本身涉及到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众多职能部门,而这些部门又各有各的法律和政策,使得土地流转部门之间出现法律、政策相互制约、互相推诿再所难免。

土地、荒山、水面、林地等的流转包租,需要哪些部门审批,办理何种手续才具有合法性、权威性,承包者和包租者都不清楚。

机制不健全,管理不顺,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的自发性和强制性同时并存。

由于工作不到位,指导乏力,致使部分乡政府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完全处于一种自发状态,流转主要在农户之间自发地进行。

与此相反,一些地方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出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而急于求成,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进行重新发包,出租或集体统一经营,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扮演了土地流转的主导者角色,强制性推动土地流转。

(3) 合同不科学,流转不规范。

业主经营具有较大的盲目性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不科学,不完善的现象相当突出,合同内容没有统一和规范。

据调查,有的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无约定或只有口头约定合同的占到了60%以上,签订合同但并未经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监证的占1/4,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效率的无效合同几乎占到土地流转合同的近90%。

还有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业主与农户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违约责任和保障条款,流转期限与土地第二轮承包期不一致,也没有充分考虑今后市场变化的因素。

有的合同没有明确业主的生产共同费的负担主体和业主所进行的临时建筑物将来复耕费用的负担主体,有的合同甚至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

并且,大多数的合同在租金、生产性、公益性投入、基础设施投入、国家税费调整等重大问题上都缺乏长远考虑,留下了许多隐患。

与之相关联,农村土地流转也不规范。

一方面是流转的程序不规范。

不通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便私自转包租赁土地者有之,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便将集体的“四荒地”与机动地转出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亦有之。

另一方面是流转的主体不规范。

在一些地方,业主不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农村土地经营者、使用权拥有者签订协议,而是与乡镇政府或县级某部门签订协议,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相关的法律、政策相违背。

(4) 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存在着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现象。

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拥有对承包土地自主经营的权利及其相关利益。

而现实是,由于一些外来企业不愿与农民打交道,乡镇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不经农户同意擅自与业主签订土地包租合同,并代企业先行垫付土地租金;还有一些村社以集体的名义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或强迫农民转让、出租承包地,从而使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无形中被基层政府剥夺了。

同时,农民的经济利益也缺乏可靠保障。

如一些外来业主开发、租赁农民和集体的土地,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预期,对农户和集体土地收益的补偿绝大多数都采取一年一给付的办法,由于农业的自然风险尤其是市场风险很大,业主一旦经营失利,多数情况下是逃之夭夭,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兑现农民的承包和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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